烟台市商务局

Yantai Municipal Bureau of Commerce

所在国别:中国

政府部委:烟台市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0号人防大厦6-9层

官方网址:http://www.ytb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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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概况

基本概况

烟台,山东省地级市,是山东半岛的中心城市之一、环渤海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北部,东连威海,西接潍坊、青岛,南邻黄海,北濒渤海,与辽东半岛对峙,与大连隔海相望。烟台是环渤海经济圈内重要节点城市、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骨干城市、中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中国海滨城市,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葡萄酒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重点建设港口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与威海同为中国著名的“雪窝”。 (一)2017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7338.95亿元 (二)2016年,烟台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98389元 (三)2016全年,烟台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42元

企业走出去概况

2016年全年烟台市货物进出口总额2904.29亿元,比2015年下降5.4%。其中,进口1260.69亿元,出口1643.60亿元。全年新批利用外资项目232个,其中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项目45个。合同外资215.43亿元,比2015年增长21.6%。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36.01亿元(折20.62亿美元)。全年新核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66家,对外直接投资额14.2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8.5%。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备案投资项目12个,协议投资额2.8亿美元,增长68.1%。全年新签对外工程承包合同额8.9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26.0%;完成营业额8.78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13.8%。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6449人次,比2015年增长48.5%;期末在外各类出国劳务人员1.04万人,比2015年末增长21.3%。

职能

(一)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


(六)
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菜篮子”工程,搞好肉、蛋、菜、奶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规划、建设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有关基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设置规划,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展业发展和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会展业实施行业管理。


(八)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指导管理加工贸易,按规定核准加工贸易业务。


(九)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组织企业开拓机电产品国际市场;监督、协调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


(十)拟订技术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出口品牌发展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一)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我市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市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省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 拟订全市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产业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和专题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推进重大在谈项目。


(十五)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境外投资工作。拟订全市境外投资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审核上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市“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审核、管理我市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市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开发区、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的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经济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统计、考核工作。


(十八)负责发展我市与有关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审批、管理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市代表机构。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投资合作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更好适应新时期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引进外资,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提高我省利用外资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拓展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利用外资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积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打造山东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鼓励外资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

  (三)支持外资参与制造业强省建设。紧盯欧美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重点对接世界500强企业,鼓励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高山东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相关扶持政策。

  (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抓住国家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有利机遇,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外商投资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

  (五)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林业、市政工程及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拓宽投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5号)有关支持政策。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借助外资搭载的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二、健全完善利用外资政策支撑体系


  (六)支持各地制定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给予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制定出台的外资优惠政策,要确保兑现落实到位。

  (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财政扶持方式,鼓励跨国公司落户及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技术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资引资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九)有效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全面落实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费降负政策,凡涉企收费项目须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外商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同等适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

  (十)确保优质高效外资项目用地。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用地。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

  (十一)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鲁创新创业。依托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政策,对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杰出人才,对其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补助;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三、实施全方位招商引资战略


  (十二)完善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坚持高层推动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政府要素配置和工作精力向招商引资倾斜。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研究解决外商洽谈、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制定实施《山东省深化与世界500强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十三)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外资产业转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11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列入中原经济区规划的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执行国家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复函》(发改办地区〔20143235号)等政策,向上述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夯实招商引资平台载体。抓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试验、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先行先试机遇,推动利用外资合作模式创新。发挥省政府驻外代表处的窗口和渠道作用,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投资促进网络。进一步夯实鲁新经贸理事会等合作平台,内引外联开展投资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提高我省利用台资水平。推广至诚山东招商品牌和好客山东文旅品牌,积极搭建富有山东特色的投资推广平台。办好香港山东周、鲁台经贸洽谈会和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山东(济南)国际旅游交易会、葡萄酒博览会、蔬菜科技博览会、华商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等投资促进和贸易推广活动。

  (十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突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责主业,通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吸引资本聚集,招商成绩突出的各类开发区可优先扩区、升级。鼓励开发区设立投资促进综合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利用国际资源提供精准对接服务。积极推进中德生态园、中韩(烟台)产业园、中澳产业园、中印国际创新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

  (十六)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支持各地完善投资促进机制,配齐配强招商工作力量,创新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进一步简化因公出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一带一路及周边国家出访团组支持力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台不纳入量化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访批次和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十七)支持走出去企业回归发展。鼓励走出去企业将境外获得的资金、技术、资源、营销网络、融资渠道等用于推动山东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返回山东开展直接投资。积极用好侨务资源,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及专业人士、侨商携带合作交流项目来鲁创业发展。

  (十八)强化利用外资考核通报。健全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把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及增长率纳入全省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强化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实行外资月度通报制度,按照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比和增幅进行排名,每月定期将各市利用外资排名情况在全省通报。


四、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十九)积极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浓厚氛围。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中国山东外商投资年度报告》。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通关、出入境、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对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友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山东省荣誉公民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称号。

  (二十)培育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证照管理等方面和内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依法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法规政策一视同仁,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二十一)打造公正透明法制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在鲁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变更等理由不予执行。对未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十二)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优化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流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符合条件的可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探索建立省级外商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外商提供政策、咨询、诉求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型政商关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外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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