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采矿业投资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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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4

关键字: 人情中国投资者知识产权

根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供的最新数据,中国已连续十一年保持马来西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连续四年成为马来西亚制造业最大外资来源国。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和各类研究机构的投资报告,中国企业对行业分类的采矿业和国别地区的马来西亚的直接投资持续火热,整体呈增长趋势。作为最早相应“一带一路”倡议的沿线国家之一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签署国之一,马来西亚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共建合作,发挥中马两国互补优势,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往来。中国企业更是把握历史机遇,加快了对马来西亚的投资节奏,在马来西亚采矿业的投资数额和比例逐年高涨。因此,研究马来西亚采矿业的投资政策,分析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继而提供规避风险的各类措施,必将对中企更好地走出去、提高投资成功率产生进一步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一般来说,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中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采用的常见的直接投资形式主要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内新设不同形式的企业和并购马来西亚境内的已有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常常表现为外国投资者对马来西亚企业的借贷、购买马来西亚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形式。本文仅讨论直接投资的情形。

一、马来西亚采矿业的投资概况

马来西亚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探明矿产有30多种,以锡、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为主。此外,马来西亚还有铁、煤、铝土、金、钨、锰等重要的矿产资源。

马来西亚曾是世界产锡大国,素有“锡国”美称,但因过度开采,近年来产量逐年减少。据石油与天然气期刊(Oil&GasJournal)报道,截至2017年1月,马来西亚已探明原油储量达36亿桶,位列中国、印度和越南之后,是亚太地区原油储量居第四位的国家;马来西亚已拥有42万亿立方英尺已探明天然气储量,位列中国、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印度之后,是亚太地区第五大天然气储备国。2016年,马来西亚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约14.5%,占政府总收入的14.7%。鉴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在马来西亚采矿业中的重要位置,本文侧重讨论中企对油气行业的投资问题。

马来西亚于2009年废除了外商投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外商直接投资指引、限制和规则,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放松了对诸多领域的管制;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但对某些领域,有外资股权限制。在采矿业领域,外资可获得100%股份。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的矿业投资愈发频繁,主要集中在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和加工领域,主要投资企业包括中国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金矿和铁矿)、中国铝业公司(电解铝)、连云港南天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锡矿)、港利投资集团(锡矿)等。

目前,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Corporation)、壳牌(RoyalDutch/Shell)和墨菲石油(MurphyOil)是马来西亚产油量最高的外资油企。

二、马来西亚矿产业的法律和主要制度

1.法律

涉及马来西亚矿产业的法律和法令,主要有以下几部:

1)《1994年矿产资源开发法》

《1994年矿产资源开发法》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全国矿产业的监督和管理,该法重点是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深度加工和广泛利用,同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矿产业中的研发和利用;同时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矿业开采的监督与管理权和矿业开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矿产开采企业在开采前、开采中和开采后应达到的法定条件和要求等。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马来西亚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根据《1994年矿产资源开发法》,矿产方面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个人采矿许可证和独占采矿许可证等,并对各项矿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做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包括沙巴、沙捞越在内的各州也颁布了州矿产法令,具体管理和规范本地矿产的开发经营等活动。

2)《1974年石油发展法》和《1974年石油规章》

《1974年石油发展法》和《1974年石油规章》是治理马来西亚沿岸、离岸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生产活动的主要法律法规。

《1974年石油发展法》赋予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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