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税收制度简介
税制综述
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 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机动车税、自行 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
税收法律体系
所得税由2008年所得税法(ITL)立法实施,该法律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并修订了2000年、1994年、1991年和1983年的所得税法。印尼的税收立法适用于 所有印尼领土,包括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不包括东帝汶。
印尼最重要的间接税是增值税(VAT),由“商品和服务增值税法”和“奢 侈品销售税法”管辖。增值税法由2009年10月15日的第42/2009号增值税法进一 步修订,并于2010年4月1日生效。根据第16/2009号法律最新修订的第6/1983号 税收总则和程序法(GTL)从2009年3月25日起生效,该法规定了行政法规,旨在 简化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和退税。
除2008年7月17日通过的《所得税法》之外,为吸引外国投资,印尼出台了 一系列优惠政策。
公布于1999年的《第七号总统令》恢复了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2009年印尼政府通过的经济特区新法律进一步规定了特别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由《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 第1号政府条例》规定。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印尼于2017年6月7日签署了利润转移(BEPS)项目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 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在这个暂定条文中,印尼有33个 税收协议被包括在这个公约中。
印尼财政部长于2018年9月10日签署了一项条例,将印尼买家(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每天100美元的进口关税免税额下调至每天75美元。同时对1147种进口商品提高关税的进口所得税,税率从2.5%上调到7.5%的719种商品包括:建筑材料(陶瓷)、轮胎、视听电子设备(电缆、音箱)、纺织品(大衣、马球衫、 泳装);税率从2.5%上调到10%的218种商品包括:大部分已经在印尼国内生产的所有消费品,如电子产品(饮水机、锰冷却器、照明灯)以及肥皂、洗发水、化妆品、厨具等日用品;税率从7.5%上调到10%的210种商品包括:整装进口的汽车和大型摩托车、豪华自行车等奢侈品。
印尼财政部长英卓华于2019年9月3日接受采访时表明了未来印尼税率调整
的范围,2021年印尼的公司税计划将从原先的25%,调降至20%,拥有至少40%公 共股权的企业,税率也将从20%调降至17%。
其他有关投资的特别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印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免税优惠,根据相关的执行 准则规定,凡有意申请免税优惠的投资者,必须把总投资额10%资金存放在印尼 国民银行。投资者可以向印尼工业部或投资协调署提出免税申请。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1.居民企业
印尼所得税法规定,对在印尼居住或拥有常设机构的所有法人实体征收企业 所得税。法人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办事处、养老基金和 合作社。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定居的任何组织,除符合特定标准的某些政府机构外,均 被视为出于税务目的居民税务主体。如果无法确定住所,税务总局有权判定个人 或组织在何处居住或定居。
税务居民的标准,企业居民税务主体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定居并从印尼或海外 取得收入后,即成为企业居民纳税人。如果公司的成立或注册符合印尼法律,或 发生在印尼,则视为在印尼成立。以下情况,公司将被视同为在印尼定居:
(1) 公司章程规定其住所在印尼
(2) 总部、行政中心或财务中心办公室在印尼
(3) 在印尼设有控制办公室,负责管理活动
(4) 战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在印尼举行
(5) 管理成员居住或定居在印尼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一词是指:
在印尼成立或注册的实体,但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政府机构除外:
(1) 依照法律建立;
(2)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预算资助,其收入涵盖在国家预算或地方政府预算
中;
(3) 其会计账簿由政府审计师审计;
(4) 受益人所遗留的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 “扣缴义务人”指的是:
(1) 因劳动关系支付薪酬的雇主;
(2) 因劳动关系支付薪酬的政府机构;
(3) 因以往劳动关系支付养老金的机构;
(4) 因取得服务向个人支付报酬的单位;
(5) 由于组织活动向其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的个人。
征收范围
所得税征税客体为纳税人的所得,其定义为纳税人经济能力的增加,具体表 现为从印尼和海外收到或应收的,可用于消费或增加纳税人财富的所得。
一般而言,营业收入应理解为实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收 入,或独立职业所产生的收入。资本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并须缴纳所得税,包括 出售或转让财产的所有收益以及公司或其他组织在清算分配中产生的收益。居民 企业及常设机构需就来源于印尼境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针对常设机构的征税范围包括:
(1) 来源于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取得的收入;
(2) 来自总机构在印尼从事的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该 收入性质应与其常设机构的业务相类似);
(3)2.2.2.7所提及的相关收入或与常设机构有实际关联的财产转让或商业 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2. 税率
(1) 收入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的税率为25%。
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税收鼓励,减免50%的所得税的优惠。
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2013年印尼税务总局向现有的大约100万家印尼中小企业推行1%税率,即按照销售额的1%进行征税,适用上述优惠税率的条件是:
① 该税率适用于个人和公司纳税人,但不包括常设机构;
② 收入必须来自商业活动,而非就业或职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女演员、运动员、讲师/演讲者、作家等);
③ 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不应超过48亿印尼盾;
④ 对于公司纳税人,该规定不包括:
a. 尚未开始商业经营的公司;
b. 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一个财政年度,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的公司。
上市的居民纳税人如果有不少于40%的股权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并 符合以下特定条件,可以取得所得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的优惠:
a. 该公司至少拥有300名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40%以上;
b. 各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
c. 上述条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维持超过183天。
(2) 资本收益
① 房地产
自2016年9月7日起,土地和建筑物的转让或处置所得按售价的2.5%(以前为5%)缴纳所得税。1%的减征税率适用于以转让普通住房或普通公寓为主要业务的 企业纳税人。
该税种为最终税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征收。
② 印尼公司股票
处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按交易总值的0.1%缴纳最终税。
③ 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需按股息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的预扣税或免于该项税收。 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股息的预扣税增加100%。
④ 利息
居民通常要按利息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的预扣税。
印尼银行凭证折扣总额按20%征收最终预扣税。但从2015年12月28日起,对 定期存款、储蓄或印尼银行凭证折扣,并存放在印尼银行(包括海外银行的印尼 分行)的利息征收较低的最终预扣税:符合条件的美元存款的预扣税税率从10%
(1个月的存款)到0%(6个月以上的存款);符合条件的印尼盾存款的预扣税税 率从7.5%(1个月的存款)到0%(6个月以上的存款)。
居民和常设机构就债券利息缴纳最终预扣税,具体如下:
a. 附息债券毛利息的15%;
b. 附息债券及零息债券的售价/面值与购买价格之差的15%。
如果利息的接收人是注册养老基金或通过印尼分支机构设立或经营的银行, 则不适用债券利息的最终预扣税。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免除对2010年之前收到的债券利息的最终预扣税。从2011年到2020年,共同基金将征收5%的最终税, 从2021年起,将征收10%的最终预扣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向某些居民企业实体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融资(包括基 于伊斯兰教的融资)的利息和其他付款,可免除15%可抵扣预扣税,该减免通常 适用于向居民纳税人和常设机构支付的款项。有资格获得豁免的商业实体是:
a. 由财政部专门设立并授权提供融资服务的非银行业务实体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组成的融资公司;
b. 专门为微型、中小型企业和合作社(包括PT Permodalan National Madani) 提供融资便利的国有实体或地方政府所有实体。
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利息的预扣税增加100%。
⑤ 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须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预扣税。
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增加100%。
⑥ 服务
所有类型的服务,包括物业租赁(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技术、管理、施工、 咨询和其他服务,都需要缴纳2%的预扣税。纳税人没有税号,其预扣税增加100%
2008年8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建筑服务协议,按总收入缴纳最终预扣税,税率 如下:
a. 持有建筑施工业务许可证的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3%缴纳;
b. 无建筑施工营业执照的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按4%缴纳;
c. 有建筑施工业务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规划、监理服务按4%缴纳;
d. 没有建筑施工业务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规划、监理服务按6%缴
纳。
⑦ 租金收入
居民需缴纳土地和建筑物租金收入总额的10%的最终预扣税。 除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租金收入须缴纳2%的可抵扣预扣税。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预扣税增加100%。
⑧ 奢侈品销售
出售某些奢侈品的公司纳税人必须从以下销售中收取5%的所得税:
a. 销售价格超过200亿印尼盾的私人飞机;
b. 销售价格超过100亿印尼盾的游轮、游艇等;
c. 销售或转让价格超过100亿印尼盾,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包括
土地);
d. 销售或转让价格超过100亿印尼盾或占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共管式公寓和公寓;
e. 销售价格超过50亿印尼盾或汽缸容量超过3000cc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 多功能车、小巴等载运少于10名乘客的四轮车。
居民和非居民公司和个人出售下列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印尼盾)时,应遵守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销售价格的有效最终预扣税适用5%:
a. 大装饰物品;
b. 珠宝包括黄金、名表和钻石等宝石;
c. 古董商品;
d. 绘画;
e. 汽车、摩托车、游船、轻型飞机等。
3.税收优惠
在印尼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在印尼境内新成立12个月以内的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5-10年免税期待遇:
① 从事先进工业的企业,如石油精炼、基础金属炼制或其他天然气及有机化学企业;
② 纳税人投资资本大于或等于90,000,000,000印尼盾;
③ 企业在印尼境内银行留有至少10%的资本金。
(2)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5至10年的免税期,从初次生产经营的时间开始计算。在免税期结束后,仍可以享受2年的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为了增加国家竞争力或者特定行业的战略价值,财政部部长也有可能延长上述优惠期间。
(3) 年度总收入达到500亿印尼盾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50%的所得税税收减 免,适用减免的年度总应税收入最高不超过48亿印尼盾。其中年度总收入是指企 业在扣除所有支出与费用前,通过商业活动在印尼境内和境外所取得的收入总 额。
(4) 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通过国外贷款与财务拨款承包政府项目的承包商、顾问和供应商,其所得税可以由政府承担。
(5) 满足以下条件的居民上市公司可以获得所得税税率降低5%的税收优惠:
① 上市公司至少40%的股份于印尼境内流通交易;
② 上市公司股票至少为300人持有;
③ 每个持股方持股比例不超过5%;
④ 至少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的6个月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6) 在前一个纳税期已履行全部纳税义务的境内纳税企业或者常设机构( 不包括取得营业执照提供英文美元记账服务的纳税人),可享受就固定资产评估 增值的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延期缴纳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
(7) 在授权机构登记,进行教育或研发的非盈利组织,如果对其盈余以基础设施的形式在4年内进行再投资,该盈余可获得免税。主要投资类型如下:
① 建筑与教育、研发设施,包括购买土地;
② 办公室、实验室以及图书馆设施;
③ 设立于正式教育院校的学生宿舍、教职员工住所以及运动设施;
以上所述盈余,指除另行征税项目外的全部应税收入扣除非盈利组织日常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8) 在特定领域或具有国家鼓励发展的特定地区投资资本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 最高30%的投资津贴;
② 加速折旧和摊销;
③ 不超过10年的亏损结转;
a. 亏损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1年的条件:
(a) 特定业务部门的新投资在工业区或保税区进行;
(b) 纳税人在商业地点为经济或社会基础设施投入至少100亿印尼盾的资本投资;
(c) 从第4年起,至少70%的原材料或组件是在当地生产的;
b. 亏损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2年或3年的条件:
(a) 连续5年至少为500名印尼工人提供就业(延长2年);
(b) 连续5年至少为1000名印尼工人提供就业(延长3年);
c. 亏损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5年的条件:
(a) 至少5%的资本投资用于国内研发,用于产品开发或生产效率,为期5
年;
(b) 为扩大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现有业务而进行的投资资金,来自于取得扩
大投资主要许可证之前的一个财政年度的税后收益;
(c) 对于保税区以外的特定商业领域的投资,至少30%的项目总销售额来自 出口;
④ 按10%征收股息所得税,除非相关税收协定提供更优惠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税收入
① 受雇或提供服务所收到或应收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酬金、佣金、奖金、酬金、养老金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② 彩票所得或由于受雇及其他活动取得的礼品和奖励;
③ 营业利润;
④ 出售或转让财产所得;
⑤ 扣除费用后取得的退税;
⑥ 利息,包括溢价,折扣和偿还贷款担保的赔偿;
⑦ 任何名称和形式的股息;
⑧ 特许权使用费;
⑨ 租金;
⑩ 年金;
⑪ 债务豁免取得的所得;
⑫ 外汇收益;
⑬ 资产重估收益;
⑭ 保险费;
⑮ 慈善组织从成员处收到或应收的捐款,该成员应为从事经营活动或独立服务纳税人;
⑯ 来自未征税收入的净财富增加;
⑰ 伊斯兰教业务收入;
⑱ 一般性和税务法律规定的补偿收入;
⑲ 印尼银行的盈余。
(2) 税前可扣除项目
居民纳税人及常设机构可以就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进行扣除,其中包括:
① 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
a. 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的确定可以运用平均成本法或先进先出法,按照收购或制造成本进 行计价,但不允许运用后进先出法。成本确定方法一旦确定,就必须始终如一地 连续使用,在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变更。
b. 雇佣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等现金形式支出)
一般而言,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产生的一切费用,构成雇主的可扣除费用,但向雇员提供实物及其他附带福利的款项,不能由雇主作为费用扣除,除非这些款项与在艰苦地区就业有关。另外,由雇主为雇员承担或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保费用、住房津贴等可以税前扣除。
医疗费用: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的住院费或费用,雇主不可扣减, 雇员也无需纳税。如果这种费用由雇员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并由雇主偿还,则支出费用雇主可以扣除,并由雇员负责课税。为治疗雇员而给予的医疗津贴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负责课税。根据劳动法定期进行的雇员健康检查的费用也可由雇主扣除。
社保费用:雇主代雇员支付的社保费(见第 4.2 条)、人寿保险、双功能保险及奖学金保险均可扣除。未经批准的居民养老基金或非居民养老基金的缴款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负责课税。
交通费:雇员往返办公室的交通津贴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负责课税。住宿费:提供雇主所拥有的免费住宿不可以由雇主扣除,雇员也无需纳税。
但是,以现金支付给雇员的住房津贴可由雇主扣减,并由雇员负责课税。
c. 利息
利息通常是可扣除的。但是,如果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大大超过法律假定存在变相资本的合理限度,利息费用可能不被允许扣除。此外,如果各方之间存在 特殊关系,债务可能会被重新定性为股权。
如果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的资金,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支付利息的第三方的贷款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笔贷款到期或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扣除, 而收到的利息来自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中的资金,纳税人可能会不正当地减少应 纳税所得额。此利息不应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因为它具有最终所得税的属性。在这些情况下,适用以下:
(a) 如果贷款金额等于或小于作为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的资金金额,那么 此类贷款支付或到期的全部利息不可扣除;
(b) 如果贷款金额大于存款或其他储蓄中的资金金额,则可以扣除的贷款 利息部分,是指支付或应付的贷款金额超过作为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资金金额的利息。
(c) 如果股票的股息免征所得税,则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不可扣除。但是,不可抵扣的利息成本可以资本化为此类投资的购置成本,并抵 销非上市股份的应税收益。
(d) 如果借款实际用于印尼纳税人的业务,则印尼借款人支付的外国贷款 利息的最终预扣税可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的费用完全扣除。
d. 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产生营业收入,则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关联方交易中的金额 可能会有所调整。
e. 差旅费用
f. 垃圾处理费
g. 保险费
h. 财政部法规规定的广告及宣传费与招待费;
招待费可以扣除,但要列明所招待人员的姓名和职位等信息以及招待发生的 时间和地点。这些明细必须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供。
i. 管理费用
管理费应基于通过直接参与管理提供的服务。服务和管理费可以在产生业务 收入的范围内扣除。但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服务和管理费金额可能会有所调整。 对于总公司费用和母公司管理费的扣除没有具体规定。这些款项如符合一般
规则,即赚取、收回或保障收入所必需的,则可以扣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总公司费用和母公司管理费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不能扣除:
一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各方之间的非独立交易; 二是不将母公司的费用分配给常设机构。
j. 所得税以外的税费;
②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折旧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③ 财政部认定的养老基金缴纳的费用;
④ 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房产的转让损失;
⑤ 汇兑损失;
⑥ 印尼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费用;
研发费用只有在印尼进行时才有资格获得扣除,并且是为了发现能够提高业 务效率或加工技术的新技术或系统而进行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分为三类:一是根
据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摊销或折旧的研发费用;二是属于日常经营费用的研发费 用,可以在与其相关的纳税年度内扣除;三是上述以外的费用,如顾问费,可根 据公认会计原则扣除。
⑦ 奖学金、实习及培训支出;
⑧ 纳税人已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在税前扣除:
a. 首先,该坏账已作为费用计入当年度财务报表;
b. 其次,该坏账明细表已上交至税务总局; 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 该坏账由印尼国家法院或授权机构接管并作为政府应收款;
b. 存在债务减免契约;
c. 该坏账已被特定公开机构公开;
d. 债权方发布放弃债权的声明。
⑨ 向政府法规规定的国家级灾难捐款的支出;
⑩ 向政府法规规定的境内研发活动捐款的支出;
⑪ 政府法规规定的社会基础建设成本;
⑫ 政府法规规定的教育设施捐赠支出。
另外,根据印尼 2010 年第 93 号政府条例的规定,国家灾害、教育活动、体育活动、研究和发展工作以及发展非商业社会基础设施的捐赠可由捐赠企业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金额不高于上一财政年度捐助企业净收入的5%;
b. 捐赠需是给无关联的各方。如果捐赠者与受捐赠者之间存在业务关系、雇佣关系、服务关系、所有权关系等,则属于具有捐赠上的关联;
c. 捐赠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为净收入;
d. 捐赠不会导致捐赠者在给予捐赠的当年遭受损失;
e. 捐赠的证据附在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上;
f. 受赠者有税务登记号码,除非接收人不是税务主体(例如外国人或大使馆雇员);
捐款可以是现金捐助,也可以是实物捐助,但用于发展非商业社会基础设施的捐款只能是实物捐助。实物捐赠的估价方法如下:
a. 新资产的购置成本;
b. 旧资产的财务账面价值;
c. 存货销售成本;
d. 基础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
⑬ 合理的总公司费用;
⑭ 汽车费用;
企业拥有并用于运输雇员的巴士、小型巴士等的重大维修费用,可以再在相 应纳税年度扣除;因职位或工作而为指定雇员配置和使用的轿车等的购置成本、 费用或重大维修费、日常维修费,按最高不超过 50%进行折旧或摊销并税前扣除其他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杂项费用,如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导致的损失或维
修和保养费用。
(3) 亏损弥补
在某一特定年度发生的损失通常可结转5年。然后对某些行业或某些欠发达 地区的投资,如果纳税人符合要求,亏损结转期延长至10年。大多数采矿活动承 揽合同的损失结转期限可延长至8年。
(4) 不可扣除项目
① 任何方式的利润分配;
② 为股东、合伙人或投资人的利益发生的支出;
③ 除以下情形以外的准备金:
a. 银行及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
b. 银行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 正常:1%;
(b) 特别注意:5%;
(c) 不合标准:15%;
(d) 呆账:50%;
(e) 损失/坏账:100%;
c. 小型农村银行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 标准:0.5%;
(b) 不合标准:10%;
(c) 呆账:50%;
(d) 损失/坏账:100%;
d. 基础设施融资公司贷款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 标准:1%;
(b) 特别注意:5%;
(c) 不合标准:15%;
(d) 呆账:50%;
(e) 损失/坏账:100%;
e. 从事储贷活动的合作社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 标准:0.5%;
(b) 不合标准:10%;
(c) 呆账:50%;
(d) 损失/坏账:100%;
(e) 融资租赁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应收 账款的2.5%;
(f) 融资租赁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应收 账款的2.5%;
(g) 消费者融资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应 收账款的5%;
(h) 保理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应收账款 的5%。
f. 提供保险服务计提的保险准备金;
g. 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
h. 矿产企业的探矿准备金;
i. 林业企业的造林准备金;
j. 垃圾处理企业的工业废材场所维护准备金;
① 为个人支付的保险费,由单位作为员工薪酬缴纳的保险除外;
② 以福利形式对工作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补偿,但是对雇员以食物饮料提供的福利除外;
③ 对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超额支付的工作报酬;
④ 对外无偿提供的礼品、援助或捐赠,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⑤ 所得税费用;
⑥ 为其他纳税人或其亲属支付的费用;
⑦ 向社团、事务所、合伙企业的成员支付的工资;
⑧ 罚款罚金,包括税法规定的罚款。
(5) 折旧与摊销
使用寿命在 1 年以上的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当摊销或者折旧。建筑物只能以直线法折旧。其他资产可以使用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或摊销,一 旦做出选择,应始终如一地遵循。无形资产也可以使用生产单位法摊销。
土地不可折旧,但某些行业除外,例如:陶瓷业、屋顶业和制砖业。
一般情况下,使用寿命超过 1 年且使用此类资产来赚取、保障和收回其收入的资产所有者有权要求折旧。当资产因赠送、继承、销售转让或者任何其他原因
(如火灾等)而被停止使用时,折旧免税额即告终止。已修复或改进的资产在获 得收益的期间内折旧。
融资租赁下的资产折旧不可抵扣。当执行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可以将此类 资产视为可折旧资产。
① 方法
方法 1:购入土地以外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按照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提折
旧;
方法 2:以上有形资产,除建筑物以外,也可以选择在使用年限内根据规定
的折旧率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② 年限
一般而言,资产从入账的月份开始折旧。仍处于建筑或装配中的建筑物的折 旧从竣工之月开始。但是,经税务总局批准,折旧可以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商业运 营时开始计提。
所有可折旧的有形资产,根据其经济耐用年限,分为四类。纳税人须为每项 资产备存纪录,列明其所属类别、收购/购买年份、收购价格和相关折旧率,以 便随时确定每项资产扣除的折旧金额。
表2 有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对应摊销率
有形资产类型
|
折旧年限
|
年折旧率
|
方法1
|
方法2
|
非建筑物:
|
一类
|
4年
|
25%
|
50%
|
二类
|
8年
|
12.5%
|
25%
|
三类
|
16年
|
6.25%
|
12.5%
|
四类
|
20年
|
5%
|
10%
|
建筑物:
|
永久建筑物
|
20年
|
5%
|
|
非永久建筑物
|
10年
|
10%
|
|
其中,一类指的是家具、办公室设备、电子器具等;二类指的是金属家具和 金属制品、空调、车辆等交通工具、机械等;三类指的是一般采矿、纺织、化学 工业用机械以及重型设备等;四类指的是重型建筑机械、机车、铁路客车、重型 船舶、浮动码头等。
购入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可以选择按照直线法或者加速折旧法摊销;可摊销的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商誉和购买的权利,如建设权或开 发权,商业运营前的支出,如可行性研究和试验产品、注册成本和研发费用等。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对应摊销率如下:
表3 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对应摊销率
无形资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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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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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摊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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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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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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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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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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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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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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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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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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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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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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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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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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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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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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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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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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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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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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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免税收入
① 捐款,包括由政府设立或认可的慈善组织和天课(zakat,指:伊斯兰教徒每年一次的慈善捐款)的合法受益者收到的天课(给穷人的义务捐款);
② 具有一级亲属关系的血缘家族成员获得的资产赠款,以及由财政部规定的宗教、小型企业、教育或社会组织以及合作社获得的资产赠款(前提是当事人的 业务、工作、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之间不存在关联);
③ 遗产;
④ 符合规定的实体收到的资产,包括作为股份或投资补偿的现金支付;
⑤ 以实物或特权形式接受的工作或服务的补偿;
⑥ 保险公司就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人寿保险、双重功能保险及奖学金保险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⑦ 有限责任公司如国内纳税人、合作社、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控股企业,从在印尼设立和定居的企业实体的投资中获得的股息或利润份额满足以下条件的:
a. 股息来源于留存利润;
b.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控股企业获得股息的,接收方对支付 股息的实体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实收资本总额的25%;
⑧ 已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养老基金收取或赚取的费用;
⑨ 有限合伙企业成员(资本不分为股份)、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和商业协会的利润分成;
⑩ 风险投资公司从在印尼开展业务和活动的合作实体中获得的利润分成,合作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
a. 是中小型公司,或者在财政部规定的商业部门开展活动;
b. 其股票不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交易。
⑪ 已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养老基金收取或赚取的费用。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将 2.2.1.5 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根据法规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将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对应纳 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另外,纳税人应每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税金金额应等于上年最 后一个月纳税申报表的税额扣除以下金额的余额:
(1) 根据法规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 境外已缴纳可用于抵免的税金。
其他
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1) 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或应缴纳的所得税可在当年抵免境内所得税;
(2) 允许抵免的限额为该境外所得按照境内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
2. 非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境外注册,但有来源于印尼境内所得的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在印尼境外设立的,并且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实体在印尼 境内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代表处;
(4) 办公室;
(5) 工厂;
(6) 车间;
(7) 仓库;
(8) 促销与销售场所;
(9) 矿山和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1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场所;
(11) 渔业、畜牧业、农业、种植业及林业;
(12) 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
(13) 由雇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的,在连续 12 个月期限内超过 60 天完成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14) 作为受控代理人的个人或实体;
(15) 在印尼收取保险费或承接保险业务,并且设立于境外,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或雇员;
(16) 通过拥有、租用或使用计算机、电子代理或自动化设备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任何电子交易提供商。
实体是否受印尼管辖应由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1.1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各类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转让股权、股票发生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股权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2)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动产所得按照支付或被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的一方的住所或所在地确定;
(3) 租金等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4) 服务及工资所得按照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5) 常设机构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6) 转让采矿权及矿产企业股权所得按照矿产所在地确定;
(7) 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8) 转让常设机构财产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税率
与居民企业相同。
征收范围
所得税征税客体为纳税人的所得,其定义为纳税人经济能力的增加,具体表 现为从印尼和海外收到或应收的,可用于消费或增加纳税人财富的所得。非居民 企业仅就其从印尼获得或收到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相同。
应纳税额
与居民企业相同。
预提所得税
无论以任何名称和形式支付、应付、或达到付款日期需要由政府组织、居民 应纳税实体、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任何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代表向常设机构以 外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下列款项,都需要扣缴20%的所得税:
① 股息;
② 利息,包括股本溢价、股息折扣与偿还贷款保证金;
③ 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其他与使用财产有关的收入;
④ 与服务、工程和活动有关的报酬;
⑤ 奖品和奖励;
⑥ 养老金和其他定期付款;
⑦ 溢价和其他对冲交易;
⑧ 从债务豁免中获得的收益。
另外,常设机构以外的非居民纳税人转让境内财产需要按照核定利润扣缴 20%预提所得税。非居民通过导管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转让境内财产所得同 样适用2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就税后所得对外支付,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 该利润重新在境内进行投资。
上述预提所得税,除非属于以下情况,否则应作为最终税处理:
① 总机构在常设机构所在地取得的与常设机构业务类似的收入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② 已转为居民纳税人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
针对以下事项,支付人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① 雇主(包括个人和公司,但不包括外国大使馆和指定的国际组织)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为印尼雇员、工人或其他人支付的其他工作费用;
② 支付养老金的养老基金;
③ 财务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以任何名义支付的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款项(公共基金除外);
④ 任何公司(私人或国有)为任何专家或作为居民纳税人而从事自由职业的专家协会提供的任何服务支付报酬或其他款项;
⑤ 居民公司、合作社、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印尼居民(非银行)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特定服务费;
⑥ 由税务机关任命为税收征收员的居民个人或者协会向印尼居民支付的特定款项;
⑦ 居民个人、居民公司、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印尼非居民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非上市公司股份销售收益以及 保险费;
⑧ 印尼的常设机构,在支付完正常所得税后,支付给海外总部的利润余额;
⑨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不构成印尼常设机构的外国代表办事处,支付给印尼居民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实物;
⑩ 造纸、钢铁、水泥、药品和汽车产品的指定制造商应对分销商国内产品销售的所得税预收款项;
⑪ 外汇银行和DGCE应对货物进口以及煤炭、钢铁和非钢铁矿物的出口代扣税款,但有承揽合同的纳税人除外;
⑫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的财务人员负责为购买货物付款的;
⑬ 财务人员使用预付资金机制支付购买货物款项的;
⑭ 官员负责使用政府预算,通过直接支付机制(mechanism of direct payment)向第三方支付购货款项的;
⑮ 全部或者大部分为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⑯ 政府通过股份转让方式改组的国有企业;
⑰ 某些由国有企业直接拥有的商业实体为其商业目的而购买货物和材料的付款;
⑱ 汽车品牌持有人销售代理商、汽车品牌持有人代理商及汽车总进口商在国内的销售;
⑲ 燃料和润滑油(以石油和天然气的形式)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燃料和润滑油的销售;
⑳ 从事林业、种植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公司和出口商,出于产业或出口目的购买的原材料。
3.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印尼针对个人与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均适用同一部《国内所得税法》。因此,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计算方式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居民个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在任一连续12个月内在印尼连续或非连续居住超过183天的,或居住在印尼 并打算继续留驻印尼的个人,被视为居民。
2011年12月28日税务总局PER-43/PJ/2011号条例规定了税务居民的认定准 则,如果个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则其居住在印尼:
(1) 居住在印尼,即:
① 在印尼有住所,用于:
a. 作为永久居住的地方;或进行“日常生活”,即日常经济、金融、社会或私人活动,包括社区活动, 或参与或管理印尼组织、团体或协会的活动;或
b. 作为“习惯性居处”,即用于开展习惯性活动或爱好的地方,无论是日常 的、频繁的还是不频繁的;
② 定居在印尼,即出生并仍然居住在印尼;
(2) 任一连续12个月内在印尼连续或非连续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一天的视为一天);或
(3) 在纳税年度内,居住在印尼并打算继续留驻的个人(留驻意图能通过 以下证明:工作签证;有限逗留许可证;在印尼进行的超过183天的雇佣合同、 商业合同或其他活动合同;租赁房屋作为住所;或将家人迁至印尼)。
如果居民个人从印尼国内或国外获得或赚得的收入超过了免税额度,则该居 民个人税收主体成为个人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指的是:
(1) 因劳动关系支付薪酬的雇主;
(2) 因劳动关系支付薪酬的政府机构;
(3) 因以往劳动关系支付养老金的机构;
(4) 因取得服务向个人支付报酬的单位;
(5) 由于组织活动向其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的个人。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范围收入缴纳所得税,包括资本收益。
收入是指用以消费或增加财富的经济上的增加。个人收入包括以下类别:
(1) 就业收入,包括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款项,这些构成了雇员 的应税所得。以现金和养老金支付的董事费包括在就业收入中。
① 工资
包括薪水、工资、酬金、加班工资、提成、假期薪金、捐助、补偿、报酬、妻子或子女津贴、生活津贴、休假津贴、交通津贴、养老金缴费、保险费以及类似付款,包括劳务费、小费、新年津贴、奖金、退休金、董事现金薪酬和遣散费。
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费用都是雇员的应税所得。
“工人或雇员”是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任何个人。“工人”的定义包 括永久雇员和临时工,以及公务员或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的雇员
② 实物福利
雇员取得的以实物支付的收入和其他附加福利,如医疗、住宿、交通以及商 品和贷款利率折扣,不构成应税收入。福利只有在以报销款形式或现金津贴形式 发放给雇员时才成为应税所得,具体如下:
a. 医疗费
雇主为雇员直接向医生或医院支付的住院费或诊费不对雇员征税。但是,如 果此类费用由雇员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后由雇主报销,则雇员收到的现金报销 款应纳税。雇主支付的按照劳动法要求定期进行的雇员健康检查的费用不对雇员 征税。
b. 社会保障缴款和保险赔偿
雇主承担的工伤事故险、死亡险和健康险费用构成雇员的应纳税所得。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作为福利的养老保险金在赎回时应由雇员纳税。
雇员因受伤或死亡进行索赔获得的就业保险赔款不予征税。
支付给未经批准的居民养老基金或非居民养老基金的缴款,雇主可作为费用 扣除,雇员则应纳税。
c. 交通
为雇员提供交通工具发生的成本不对雇员征税。但是,发放给雇员的上下班 交通津贴应由雇员纳税。
d. 住所
雇主将自己所有的住处免费提供给雇员住宿,不对雇员征税。但是,雇主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住房津贴应纳税。
e. 实物工资
发放到雇员手中的实物工资(大米等)不需要纳税。但是,发放到雇员手中 的现金津贴(例如用于购买大米)应纳税。
f. 补贴贷款
1999年4月6日发布的税务总局第SE-16/PJ.43/1999号通告规定,雇员通过以 折扣价购买商品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获得贷款的方式得到的福利不征税。但 是,在某些情况下,银行以折扣利率向员工提供贷款可能需向员工征税。
g. 俱乐部会员资格
雇主为雇员直接支付给俱乐部的俱乐部会员费不须纳税。如果俱乐部会员费 由雇员支付再以报销款返还,则应向雇员征税。
③ 养老金收入
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养老福利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障金超过5000万印尼盾的,应缴纳5%最终预扣税。
个人支付给经批准的养老基金的部分可全额扣除。此外,视同养老金费用免
税。
雇主承担的工伤事故险、死亡险和健康险的缴款应向雇员征税。但是,雇主
承担的养老金缴款不征税。
④ 董事薪酬
居民个人在担任董事会成员或其他管理机构成员时收取的费用和其他报酬 被视为就业收入,应缴纳预扣税。
⑤ 其他
a.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雇员凭借职务或工作取得的应税福利。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 的差额将使雇员获得应税“奖金”。如果之后将股票以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出售, 则差额应纳税。
b. 解约金
因终止雇佣关系而一次性支付或最多2年内分期支付给雇员的赔偿金应缴纳 最终税,税率为5%至25%。
(2)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
① 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作为私营企业家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或从事独立、自由职业或作为雇员获得的收入,按个人税税率征税。
企业年收入或来自独立企业年总收益达48亿印尼盾或以上的个人必须按所得税法规定,通过设置登记帐簿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年营业额或总收益低于48亿印尼盾,则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使用定额计算(估算的视同应纳税所得额)。 任何拟采用定额征收的个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的前3个月内告知税务总局。
② 职业收入
印尼公司和其他组织向作为专业人士在印尼提供独立服务的的居民个人(如 律师,顾问,公证人,建筑师等专家)支付的酬金或其他报酬,以及向下列非雇 佣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报酬,应就总收入缴纳可抵扣的预扣税:
a. 音乐家,司仪,歌手,喜剧演员,电影、电视和广告中的演员,导演,电 影摄制组,照片模特,男/女模特,舞台演员,舞蹈演员,手工艺人,画家和其 他艺术家;
b. 运动员;
c. 顾问,导师,培训师,演讲者,辅导员和主持人;
d. 作家,研究人员和口译员;
e. 所有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计算机和应用系统,电信,电子,摄 影,经济和社会;
f. 广告代理;
g. 为组委会、参会人员服务的所有部门的主管、项目经理、成员和供应商以 及其他独立工作者;
h. 采购员或推销员;
i. 参赛人员;
j. 商品小贩;
k. 保险公司调查员;
l. 教育,培训和学徒计划的参与者;
m. 传销或直销公司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分销商。
③ 合伙企业收入
合伙企业是独立纳税人,即利润在合伙企业层面纳税,分配到合伙人手中免
税。
(3) 投资收益
① 股息
② 利息
③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定期或非定期通过任何方式支付或应付的作为以下用途
的费用:
a. 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图纸,配方或秘密程序, 商标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领域,对版权的使用或版权的使用权;
b. 对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工具的使用或使用权;
c. 取得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领域的知识或信息;
d. 获得与上述有关的额外或免费协助;
e. 对电影胶片、电视广播胶片或录像带、无线电广播录音带的使用或使用的 权利;
f. 完全或部分放弃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或上述其他权利的使用或授权。 用于赚取、收回或保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
④ 不动产收入
利用不动产收取或取得的租金应缴税,无免税规定。用于赚取、收回或保障 租金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
(4) 其他收入
① 技术支持和服务费
技术服务被定义为“提供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包括:
a. 为一次性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b. 用于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技术援助,包括指导和培训;
c. 提供管理协助,包括科学或技术性质的研究或调查,或任何咨询或监督服
务。
“管理服务”是指直接参与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的服务。
税务机关认定上述所有款项都应缴纳预扣税,但总部与常设机构之间的收付
款除外。用于赚取、收回或保障服务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
② 远期外汇销售溢价
远期外汇销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就购买/出售外汇签订协议,约定互相交换 等值但不同币种(例如印尼盾和美元)的本金,但须到约定日期才按初始交易时 的汇率计算交付。远期外汇销售溢价抵消了初始交易日汇率与到期日汇率之间的 差额,在到期日支付给卖方。
③ 掉期和远期合约收入
所得税第26条已将“利息”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掉期合约的支付款项,此类利 息应缴纳20%的预扣税。
1998年2月9日发布的税务总局SE-03/PJ.43/1998号通告旨在明确掉期合约 和远期合约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该通告规定:
a. 通过与银行的基于印尼货币存款的掉期和远期合约取得的溢价通常被归 为利息收入,由银行代扣20%的最终预扣税;
b. 通过与非银行机构的基于未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汇贷款的掉期合约取得 的溢价,视为利息收入,应缴纳15%的非最终预扣税。
通告同时指出以下内容不包括在“利息”的定义中:
c. 基于已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汇贷款的掉期合约溢价;
d. 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某些掉期合约溢价。
通告还指出,必须确认与已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币贷款有关的应付掉期合约 溢价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且此类溢价在计算所得税时可扣除。
④ 期货合约收入
预扣税不适用于从印尼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合约取得的收益。此类合约的 收入应缴纳正常所得税。
⑤ 杂项收入
高尔夫俱乐部收到的可退还的会员押金不征税。
(5)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被视为一般收入,缴纳所得税。因此,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应 缴税的交易包括出售或转让财产及处置股份。
(6) 应税境外收入
税法没有对收入来源地做出规定。居民应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因此境外收入(包括资本利得)也应缴纳所得税,包括:
① 就业收入
在境外就业取得的收入应在印尼纳税。
② 营业与专业收入
居民取得的境外营业与专业收入应在印尼纳税。
③ 投资收益
居民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境外投资收益应在印尼纳税。
因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例如租金)也应在印尼纳税。
④ 资本利得
境外资本利得被视为一般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⑤ 其他境外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的任何境外收入都应在印尼纳税。 位于境外的房地产不需在印尼缴纳房地产税。
税率
(1) 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收入按以下税率纳税:
表4 印尼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
税率
|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
5%
|
超过5000万至2亿5000万的部分
|
15%
|
超过2亿5000万至5亿的部分
|
25%
|
超过5亿的部分
|
30%
|
被列为中小企业的纳税人应以0.5%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具体条件如下:
① 收入必须来自企业经营活动,而不是因受雇或作为专业人士取得(例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演员,运动员,讲师/演讲者,作家等);
② 总收入(非应缴纳最终税的总收入)在一个财年内不超过48亿印尼盾。但不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纳税人:
① 使用可永久或非永久拆除的临时设施;
② 利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或销售。
(2) 资本利得
表5 资本利得税率表
资本利得
|
税率
|
转让或处置土地和建筑物(主营业务不是转
让房地产)
|
2.5%
|
处置印尼上市公司的股份
|
0.1%
|
创始人股份的销售交易(风险投资公司拥有的商业合伙公司除外)如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按交易总额的0.5%缴纳最终预扣税,则按0.1%征税。否则, 处置创始人股份适用正常税率。
“创始人”是指私人个人或私营实体,在首次公开募股生效时,其名字在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单上或在向金融服务管理局(印尼语Otoritas Jasa Keuangan,OJK)提交注册声明之前已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列明。
(3) 预扣税
应缴纳预扣税的人员包括雇员、领取遣散费或养老金的个人、取得任何收入的非雇员、董事会成员、前雇员和活动的参与者。
某些纳税人可以通过获取豁免函或免税函申请免征预扣税。这些纳税人包
括:
第一,可以证明因弥补亏损而不会产生任何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第二,可以证明已扣缴或待扣缴的所得税款会超过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 第三,应就全部收入缴纳最终税的纳税人。
① 就业收入
居民的就业收入应缴纳可抵扣的预扣税,适用5%至30%的累进个人税率(见
表4)。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NPWP),则适用20%的额外预扣税税率。
对于预扣税,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和所有其他常规报酬,包括加班费、奖金和节日津贴,但不包括事故和死亡险赔付收益、实物福利、雇主承担的所得税(除非由代表处承担)或慈善收款。
自2009年11月16日起,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遣散费应缴纳最终预 扣税,税率如下:
表6 印尼预扣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
预扣税税率
|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
0
|
超过5000万至1亿的部分
|
5%
|
超过1亿至5亿的部分
|
15%
|
超过5亿的部分
|
25%
|
自2009年11月16日起,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养老福利金、养老津 贴和养老保障金均应缴纳最终预扣税,税率如下:
表7 印尼预扣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
预扣税税率
|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
0
|
超过5000万至1亿的部分
|
5%
|
如果在2年后继续支付遣散费、养老福利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障金,则第 三年起支付的金额将按标准累进所得税税率缴纳非最终税。
如果雇主将全部遣散费汇给指定的基金经理,则该雇员被视为已收到全部遣 散费,因此雇主在将其汇给基金经理时应预扣最终税税款。如果遣散费是通过分 期付款汇给基金经理,雇主则没有预扣最终税税款的义务。
如果雇员的养老福利金被经批准的养老基金用来购买人寿保险公司的终身 年金,则该员工将被视为已在当时领取养老金福利的权益。
日工资低于450,000印尼盾的日薪工人和非永久雇员无需缴纳预扣税。如果 每月总收入超过450万印尼盾,或者按月支付收入,则不能免税。
② 股息
居民个人收到的股息应缴纳10%的最终预扣税。
③ 利息
居民通常应按收到利息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预扣税。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
(NPWP),预扣税将增加100%,即税率为30%。 以下情况,对全额征收20%的最终预扣税:
a. 从印尼银行及海外银行印尼分行取得的印尼央行债券贴息利息收入;
b. 定期存款、定期存单和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但是,收入低于所 得税起征点的个人可以要求退税。
从2015年12月28日起,对资金来自出口收益并存入印尼银行(包括海外银行 印尼分行)的定期存款、储蓄或印尼央行债券贴息的利息收入适用较低税率:符 合条件的美元存款利息预扣税率为10%(存款期限1个月)至0%(存款期限6个月 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印尼盾存款利息预扣税率为7.5%(存款期限1个月)至0%
(存款期限6个月或以上)。
对居民纳税人的债券利息或贴息收入征收15%的最终预扣税。
④ 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全额缴纳15%的可抵扣预扣税。如果纳税人没 有税号(NPWP),预扣税将增加100%,即税率为30%。
⑤ 其他收入
居民个人收到的其他类型的收入应缴纳预扣税如下:
表8 印尼预扣税税率表
收入
|
税率
|
租金
|
|
土地和建筑物
|
10%(最终)
|
非土地和建筑物
|
2%
|
远期外汇销售溢价
|
20%(最终)
|
掉期合约付款
|
|
与银行交易
|
20%(最终)
|
其他合同
|
15%
|
彩票及抽奖中奖奖金
|
25%
|
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
|
5%-30%(见表4)
|
出售以下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印尼盾)的居民或非居民个人,在遵守适用 税收协定规定的情况下,适用5%的有效最终预扣税率,就销售价格进行缴税:
a. 大型装饰品;
b. 珠宝首饰,包括黄金、奢侈手表和钻石等宝石;
c. 古董、画作;
d. 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游轮和轻型飞机等。
税收优惠
(1) 扣除
一般来说,用于赚取、收回或保障收入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① 利息费用
个人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具有商业性质的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可从租 金收入中扣除。
② 保险费
雇员支付给财政部批准的养老基金的和用于养老储蓄的缴款可全额扣除。此 外,以下视同养老金费用可从就业收入中扣除:
a. 职业性支出(或“功能性费用”),即永久雇员为从雇主那里赚取、收取 和维持收入而产生的费用。允许扣除额为总收入(不缴纳最终税)的5%,但最高
不得超过每年600万印尼盾,或者每月50万印尼盾乘以当年的工作月数的总额; 以及
b. 养老金和养老支出的允许扣除额为总收入(不缴纳最终税)的5%,但最高 不得超过每年240万印尼盾,或者每月20万印尼盾乘以当年的工作月数的总额。 此扣除仅适用于从其前雇主处领取养老金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和退休人员。
上述最高限额分别适用于各对应来源收入,而非就业收入与养老金合并的总 收入。
③ 捐款
根据2010年8月20日的政府条例GR60号,支付给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税务 总局PER-33/PJ/2011号条例(经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税务总局PER-15/PJ/2012 条例修订)中所列机构的天课(zakat)或强制性宗教捐款可以扣除。
④ 其他费用
就业收入中用于功能性支出的部分可从就业收入中扣除,领取养老金者可享 受养老金和养老津贴减免。
(2) 免税
① 雇员或工人收到的新年津贴、生产奖金、小费、劳务费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可以作为个人免税额从收入中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非应税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扣除,以确定应纳税所得
额:
表9 印尼应纳税所得额表
对象
|
收入(印尼盾)
|
纳税人
|
54,000,000
|
配偶
|
4,500,000
|
每个被抚养人(最多三
个)
|
4,500,000
|
已婚妇女从生产经营或专业工作中取得的收入应合并到其丈夫的收入中,根 据丈夫和妻子的总收入确定税负。如果一名妇女在日历年年初结婚,那么以往年 度因生产经营或专业工作而产生的损失都被视为其丈夫的损失,依然可以继续结 转。
已婚妇女完全因受雇于与其丈夫或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无关的他人而取得的 应缴纳预扣所得税的收入,被视为她的个人收入。已婚妇女也可以选择以个人名 义对她的全部收入进行评估。
② 应税收入中的重要免税收入有:遗产,以实物或权益形式收到的工作或服务上的补偿,以及保险公司支付的健康、事故、人寿或教育险,奖学金和双重索 赔的赔付款
③ 经营小微企业的家庭或个人取得的拨款、援助款或捐赠免税。
小微企业是指资产净值不高于5亿印尼盾的企业(不包括用作经营场所的土 地和建筑物价值),或年营业额不超过25亿印尼盾的企业。拨款方或捐赠方与接 收企业之间没有商业或工作关系、对其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则适用该项免税政 策。
④ 自2009年1月1日起,印尼公民获得的用以支付在印尼国内或国外接受基础、中学、高中和高等教育所需的学费、考试费、研究费、书籍费以及合理生活 费的奖学金免税。奖学金获得者与奖学金的所有者、专员、主管及管理部门无特 殊关系,则适用该项免税政策。
⑤ 指定社会保障机构发放到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或受自然灾害或困难影响的群众或团体手中的补助金免税。社会保障机构是指为管理运行社会保障计划 而设立的法定机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台 风和山体滑坡,而“困难”是指危及或威胁生命安全的意外事故。
(3) 抵扣
居民个人缴纳的预扣税可用于抵扣最终所得税负,超出部分可以退税。离境 税也可以抵扣。
居民个人就境外来源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单边还是根据税收协 定,都可用于普通税收抵免。抵免额度限于以下最低值:
① 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② 全球范围应税收入按印尼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收入所占比例得出的数额;
③ 在印尼的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抵免额时不考虑境外损失。
上述仅适用于直接抵免,且分国别,即在一个国家缴纳的税款所享受的抵免 额只能用于抵免从同一个国家取得的收入按印尼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可抵 免额度的境外税款不能退回。
(4) 损失
① 一般损失
净损失是可扣除额超过总收入的金额。一般而言,净损失包括经营损失及资 本损失,除非后者被明文禁止扣除。亏损可无限制结转5年,从以后年度利润中 弥补。对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行业,亏损可以结转8年。
如果一名妇女在日历年年初结婚,那么以往年度她因经营企业或从事专业工 作而产生的亏损都被视为其丈夫的亏损,依然可以继续结转,除非她选择单独评 估。
② 资产损失
为经营企业或取得收入出售或转让财产或权益而产生的损失可以扣除。处置 股权发生的资本损失也可以扣除。
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2.2.1.6 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针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1) 已婚女性的所得或者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累积的亏损,应视同其丈夫 的所得或损失,除非该所得已由某一雇主扣缴所得税并且该雇佣关系与其丈夫或 其他亲属无关;
损失可无限制结转 5 年,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对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行
业,损失可以结转 8 年。
(2) 已婚人士除非符合以下情况,否则应与配偶合并纳税:
① 双方已根据法庭判决分居;
② 双方签订财产分离协议;
③ 妻子选择单独拥有纳税权利与义务;
(3) 未成年人的所得应计入其父母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年营业额或总收益低于 48 亿印尼盾的个人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但必须在纳税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取得税务总局的同意。
非居民个人
判断标准
“非居民个人”指的是不在印尼境内定居,且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在境内逗
留不超过 183 天的个人。
印尼公民如果居住在海外,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在海外工作超过 183 天,并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在外国居住的证明,则被视为非居民:
(1) 绿卡;
(2) 身份证;
(3) 学生证;
(4) 经印尼大使馆确认的护照上的海外地址;
(5) 印尼大使馆的声明;
(6) 东道国移民局在护照中正式声明。
居民个人的纳税人身份应由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征收范围
(1)应税国内收入
非居民仅对在印尼取得的收入进行评估,包括资本利得。非居民应按总收入 的 20%缴纳最终预扣税并且不得申请任何税收扣除、减免或抵免。其中,居民和非居民的预扣税税率是有差异的,即对于非居民而言预扣税是最终的。
① 就业收入
非居民收到的与在印尼就业有关的报酬(包括董事费)应缴纳最终预扣税。
②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
如果非居民在连续 12 个月内在印尼居住少于 183 天,则其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应缴纳预扣税。
③ 投资收益
非居民个人应就任何来自印尼的收入纳税。
④ 资本利得
非居民通过出售印尼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得可能需要 缴纳 5%的最终预扣税,以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为准。
⑤ 其他收入
非居民应对来自印尼的所有收入进行评估,没有针对上述未涉及的收入的特 别税收规定。
税率
① 就业收入,缴纳 20%的最终预扣税。
②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缴纳 20%的预扣税。
③ 投资收益
a. 股息,以总金额的 20%缴纳最终预扣税。
b. 利息,以总金额的 20%缴纳最终预扣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债券利息或贴现应缴纳 20%的最终预扣税
c. 特许权使用费,以总金额的 20%缴纳最终预扣税
④ 资本利得
非居民纳税人出售印尼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的资本利得按 20%缴纳最终预扣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收入的 25%,因此有效税率为 5%(根据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单笔销售交易的非上市股份价值不超过 1000 万印尼盾,不征收预扣税。5%的税率还适用于处置设立在或常驻外国作为持有印尼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导管外国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视同收益”。
出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应按交易总价的 0.1%缴纳最终税。
⑤ 其他收入,租金和报酬以总额的 20%缴纳最终预扣税。
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对非居民出售财产的收益按20%的税率征税。但印尼的 大多数税收协定,除少数重要例外情况外,都将此类交易的征税权交由缔约国另 一方,这种情况下在印尼不征税。
销售价值高于1,000万印尼盾的大型装饰品、珠宝、古董、画作和车辆应缴 纳5%的最终预扣税。
⑥ 若印尼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该非居民个人纳税人就个人所得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一定的减免。
外籍人士的税收
外籍人士可以是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2010年8月11日财政部第139/PMK.03/2010号条例,税务总局可以对某些 外籍员工在2010年8月11日或之后在印尼取得的收入进行重新归类。根据条例, 外籍员工被关联外国公司调派到当地公司并从当地雇主处取得收入,如果当地雇主将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工资部分或全部重新分配,以其他名义(如管理费、技术 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支付给外国公司,税务总局可以将这部分离岸付款认定为 该外籍员工在印尼的就业收入。此类收入中可被视为外籍员工从关联外国公司取 得的工资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印尼雇主支付给外国公司的金额。
(1) 入境外籍人士
一般情况下适用其他个人正常税收政策,但是,如果外籍员工实际取得的工 资金额没有正式文件支持,税务机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按照规定调整外籍员工从 公司获得的工资额:
① 有迹象表明纳税人的账目不正确,而无法计算应纳税额;
② 有证据表明,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工资未全部入账;
③ 在审计时并未发现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外籍员工的工资。
2002年5月22日税务总局KEP-173/PJ./2002号令公布了外籍职工工资标准指 南中,工资标准根据以下分类而有所不同:
① 外籍人员的国籍;
② 涉及的行业或就业的类型或性质;
③ 外籍人员的职位或职务。
标准金额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公司雇用的外籍人员,这些员工以视同 应税收入为依据纳税。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根据产品分成合同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工 资也因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而受到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代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他们一起 居住的服务人员无需纳税:
① 不是印尼公民;
② 不在印尼从事专业工作或经营企业;
③ 接受服务的代表所在国家也为分配给在该国的印尼共和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代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他们一起居住的服务人员提供同样的豁免。
(2) 离境外籍人士
在印尼作为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人士在永久离开印尼时必须到税务局取消其 税号。他们仍然需要就当年年初至离开之日期间的全球收入在印尼纳税。在发放 完税证明之前,税务局将进行税务审计以确保没有未缴税款。
4.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概述
印尼增值税核心立法是1983年第8号法律《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法》。此 外,实施细则提供了更多技术相关的细节,包括政府条例、财政部条例、印尼国 家税务总局条例、通知和通函。
(1) 纳税义务人[7]
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个人、公司或政府机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征收范围[8]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① 增值税纳税人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
② 进口应税货物;
③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④ 使用位于印尼境外的无形应税货物,无形应税货物包括;
a.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献、艺术或科学,或专利、设计、模型、计划、公式、 秘方、商标或类似性质的其他资产;
b.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
c. 提供科学、商业、技术或工业性质的信息或知识;
d. 为使用上述资产提供额外帮助;
e. 在电视或广播中使用或有权使用胶片电影、电影或视频;
f. 出售部分或全部上述资产;
⑤ 在印尼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
⑥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
⑦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资产;
⑧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出口时有两种类型的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a. 委托加工;
b. 除委托加工外,还有: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流动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服务
(如维修服务);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固定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服务,包括咨询、 监督和建设等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商品有:
① 从自然资源开采出的矿产;
② 日用品;
③ 宾馆及餐馆所供应的食物(不包括餐饮服务);
④ 货币、黄金及证券。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服务有:
① 医疗、社会及宗教服务;
② 邮政及转账服务;
③ 银行业、保险业及非银行业金融租赁;
④ 教育服务;
⑤ 金融租赁;
⑥ 艺术及娱乐服务;
⑦ 广播及电视播送服务,除广告以外;
⑧ 公共运输服务,即陆地、海洋及国内航空运输;
⑨ 人力及招募服务;
⑩ 宾馆及寄宿服务;
⑪ 由政府提供的有关公共管理及礼仪要求服务;
⑫ 停车服务(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⑬ 公用电话(投币式)服务(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⑭ 食物及餐饮服务(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3) 税率
印尼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根据不同货物可调整范围为5%-15%。
向进口商、生产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等提供服务,大部分按10%的一般税率 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法准许单项税率的调整,现有非10%税率的货物包括 香烟及二手车辆,诸如包裹快递及旅游中介这类服务按1%的税率征税,而代理经 营则是按所收佣金的5%征税。
印尼的出口应税货物适用0%的增值税这包括:
a.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有形货物;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货物;
b.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① 出口应税有形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监管,出口商必须出具出口申报单。
② 出口无形货物或服务则由印尼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监管。出口商必须向印尼国家税务总局出具出口申报表,列明交易事项。出口无形货物包括:
a.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 公式或秘方,商标,知识/工业产权或其他同等权利;
b. 使用或有权使用设备或工业、商业或科学工具;
c. 提供科学、工程、工业或商业领域的专有技术或信息;
d. 对a中所述的使用和使用权,b中所述的设备/工具的使用和使用权,或c 中所述的专有技术或信息,以下列形式提供额外或补充性援助:
(a) 接收或有权接收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同等技术传输的图像或录音;
(b) 接收或有权接收电视节目的图像或录音或两者,该节目通过卫星、电 缆、光纤或同等技术进行广播;
(c) 使用或有权使用无线电频谱的部分或全部通信。
a. 使用或有权使用电视节目的电影胶片或录像带,或广播节目的录音带;
b. 全面或部分放弃对上述知识/工业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使用或使用权。
③ 根据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2009年增值税法第42号》,服务业的出口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为0%。然而财政部的法规进一步规定了零税率增值税只适用于下 列服务:
a.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分包服务:
(a) 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受方在关境以外且为非居民纳税人并且没有所得 税法中所指定的常设机构;
(b) 由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收者提供规格规范以及材料;
(c) 上述材料是指原材料、在产品或用于进一步加工为应税商品的辅助材
料;
(d) 应税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购买方或接收方;
(e) 分包合同商按应税服务买家或接收者的要求将产品递送至关境外。
b. 位于关境以外包括施工计划、施工工程和施工监理在内的建筑服务。
c. 与关境外所使用流动资产相关的修缮及维护服务。
④ 此外,印尼的增值税法规承认所谓的“无法征收的增值税”。这是专门针对国内交易的,该优惠类似于零税率系统,进项税可以抵扣。无法征收的增值税 适用于:
a. 向由外国贷款或补助金资助成立的政府项目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
b. 向保税区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
c. 向Kawasan Pengembangan Ekonomi Terpadu(KAPET/综合经济发展区)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由总统令指定某一区域为KAPET,目前有十二个KAPET;
d. 向国际航班出售航空燃料;
e. 向指定为Kawasan Perdagangan Bebas(自由贸易区)和Pelabuhanbebas
(自由港)的区域出售、购买货物或在该区域内进行货物交易。
印尼增值税立法不承认目前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其他国家实施的利润计划 的概念。印尼的“利润计划”使用“其他价值”,如应纳税额通常以向客户收取 的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这包括:
表10 印尼增值税税率表
应纳税额
|
供应类型
|
增值税税
率
|
预计平均价
格
|
提供录音或静态图像媒体
|
普通税率
10%
|
预计平均收
入
|
提供电影
|
普通税率
10%
|
零售价
|
烟草产品
|
有效税率
9.1%
|
市场价
|
原本不打算出售的资产
|
普通税率
10%
|
货物销售成
本
|
总部和分支机构间的供应
|
普通税率
10%
|
拍卖价
|
通过拍卖人的供应
|
普通税率
10%
|
开票价格的
10%
|
数据包传输服务
|
有效税率
1%
|
开票价格的
10%
|
旅行社
|
有效税率
1%
|
销售价格的20%
|
珠宝商提供黄金首饰。如果该供应活动是通过将珠宝与24克拉金条交换作为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替代品,则应纳税额应按珠宝销售价格与珠宝中包含的24克拉金条价格之间差额的20%来计算。
(财政部第30/PMK.03/2014号第4(2)条)。
|
有效税率2%
|
开票价格的
10%
|
货运代理服务
|
有效税率
1%
|
税收优惠
(1) 如果货物或服务为非应税货物或服务,则该交易免征增值税。 以下货物的供应免征增值税:
① 采矿和钻探产品,直接从源头征收;
② 公共日常必需品;
③ 在酒店、餐厅和其他地方供应的食品和饮料;
④ 货币,金条和有价证券。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 医疗/保健服务;
② 社会服务;
③ 使用邮票的邮递服务;
④ 金融服务;
⑤ 保险服务;
⑥ 宗教服务;
⑦ 教育服务;
⑧ 艺术和娱乐服务;
⑨ 非广播服务类广告;
⑩ 陆上和水上的公共运输服务,以及国内航空运输服务作为国外运输服务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⑪ 劳务服务;
⑫ 酒店服务;
⑬ 政府提供的有关执行一般政府管理的服务;
⑭ 停车场服务;
⑮ 使用硬币的公用电话服务;
⑯ 使用邮政汇票的汇款服务;
⑰ 餐饮服务。
(2) 销售不动产减免
销售以下类型的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简易廉价住房、公寓、学生宿舍和供非 正规部门的底层劳工或工人使用的住房。
财政部113/PMK.03/2014号条例规定了简易廉价住房的标准如下:
① 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② 销售价格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如下所示:
表11 销售价格限额规定表
区域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爪哇岛(雅加达,茂物, 德博,坦格朗和北加西除外)
|
IDR 105,000,000
|
IDR 110,500,000
|
IDR 116,500,000
|
IDR 123,000,000
|
IDR 130,000,000
|
苏门答腊岛(廖内群岛和邦加勿里洞除外)
|
IDR 105,000,000
|
IDR 110,500,000
|
IDR 116,500,000
|
IDR 123,000,000
|
IDR 130,000,000
|
加里曼丹
|
IDR 115,000,000
|
IDR 121,000,000
|
IDR 128,000,000
|
IDR 135,000,000
|
IDR 142,000,000
|
苏拉威西
|
IDR 110,000,000
|
IDR 116,000,000
|
IDR 122,500,000
|
IDR 129,000,000
|
IDR 136,000,000
|
马鲁古和北马鲁古
|
IDR 120,000,000
|
IDR 126,500,000
|
IDR 133,500,000
|
IDR 141,000,000
|
IDR 148,500,000
|
巴厘岛和努沙登加拉
|
IDR 120,000,000
|
IDR 126,500,000
|
IDR 133,500,000
|
IDR 141,000,000
|
IDR 148,500,000
|
巴布亚和西巴布亚
|
IDR 165,000,000
|
IDR 174,000,000
|
IDR 183,500,000
|
IDR 193,500,000
|
IDR 205,000,000
|
廖内群岛和邦加勿里洞
|
IDR 110,000,000
|
IDR 116,000,000
|
IDR 122,500,000
|
IDR 129,000,000
|
IDR 136,000,000
|
大雅加达(雅加达,茂物, 德博,坦格朗和北加西)
|
IDR 120,000,000
|
IDR 126,500,000
|
IDR 133,500,000
|
IDR 141,000,000
|
IDR 148,500,000
|
③ 是首套自住用房,购买后5年内不可转让;
④ 土地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⑤ 使用现金或通过补贴或无补贴信贷服务融资购买,或通过基于伊斯兰教义的金融服务融资购买。
自有公寓(或简朴民房公寓)的标准如下:
① 每套住宅面积超过21平方米,但不超过36平方米;
② 售价不超过2.5亿印尼盾;
③ 面向收入不超过每月700万印尼盾的个人;
④ 是按公共工程部关于开发简易公寓技术要求的规定建造的;
⑤ 是首套自住用房,购买后4年内不可转让。
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价格、进口完税价格、出口完税价格或其他用于核 算应收销项税额的金额。
其中,销售价格为卖方销售产品收取的款项;进口完税价格为计算进口税费 的价格,其中不包括增值税以及奢侈品销售税。
① 货物的应纳税额是销售价格,包括卖方要求或应要求的所有费用,保险、运费、维护和技术援助(即培训)等都应包括在应纳税额中。
税务发票中的所有抵扣不包含在应纳税额中。
在没有价格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其他价值”计算。其中包括:
表12 印尼其他价值分类表
类型
|
用途
|
销售价格/替代价值减毛利润
|
私人用途
|
销售价格/替代价值减毛利润
|
免费供应
|
销售货物的成本
|
总部和分支机构间的供应
|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纳税额为市场公允价值,公平交易原则的应用包括进 行可比性分析并选择最合适的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 价格法等)。有以下情形,视为关联关系存在:
a. 企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25%或以上的参股权;同样,如果其中 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这两家公司各方至少25%的参股权,则两家或两家以上 的公司也被视为关联方;
b. 企业家拥有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权,或两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处于同一 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被定义为通过管理或使用技术控制,而不考虑是 否存在所有权关系;
c. 存在家庭关系,无论是通过血统或通过婚姻中的一级直接或间接血缘关
系。
② 进口
进口的应纳税额是进口价值,包括商品的成本(C),保险(I),运费(F)
和关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应以计税基础乘以增值税税率。
如果该纳税期内,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两者差额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的抵减
一般而言,在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从纳税人收取 的增值税(销项税)中抵扣。如果在纳税期限内销项税高于进项税,其差额必须 汇入国库。但如果进项税高于销项税,则差额为超额支付。超额支付的税款应在 下一纳税期限限内予以补偿。原则上,这笔超额支付的税款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时返还。“会计年度结束”的定义包括企业停止经营期间。
(1) 抵减要求
①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形式和材料的要求,则有资格获得进项税抵扣。符合形式要求是指能体现进项税信息的税收发票内容清晰、完整和真实。税务发票必须符合材料要求。符合材料要求是指税务发票包含应税事件真
实、正确的信息(参见第3节)。“真实和正确的信息”是指实际发生而非虚构 的交易。
② 只有与增值税纳税人的业务有直接联系的进项税才能抵扣,包括生产、分销、营销和管理。
(2) 超额进项税
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会发生超额支付。 一般来说,这笔超额付款必须在下一纳税期限内得到补偿,并且只能在纳税年度结束时返还。但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下列纳税人,下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退款:
① 出口无形应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
② 向增值税征收者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③ 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④ 出口无形应税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人;
⑤ 出口无形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⑥ 处于预生产阶段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尚未交付任何货物或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纳税人在进项增值税抵扣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能开始生产,则已返还的增值税必须重新缴纳。生产商的这一期限为3年,非生产商的期限为1年。 如果生产商超过此时限后购买或进口资本货物,购入货物时缴纳的进项税仍可抵扣。超额付款可以返还或结转。如果返还,若该生产商在未能首次开始生产的2 年内未能开始生产,则必须重新缴纳增值税
(3) 部分扣除
纳税人可能会购买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货物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抵 扣的进项税必须使用以下等式进行分摊:
P = PM × Z
P = 可抵扣的进项税PM = 已缴纳的进项税
Z = 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服务供应的比例
在会计期末,纳税人必须重新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的 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为:
P’ = PM × Z’
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的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变为: P’ = (PM) / (T) × Z’
P’ = 会计年度内的可抵扣进项税PM = 已缴纳的进项税
Z’ = 会计年度内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服务供应的比例
T = 使用年限(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货物/服务的使用年限为4年)
由于重新计算而产生的进项税可以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与其他进项 税抵扣一起累计。但如果货物/服务超过使用期限,则无需重新计算。
(4) 调整初始进项税抵扣
购买的货物可能有瑕疵或不再需要,买方将该货物退还给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买方的进项税抵扣额,因此必须修改其增值税申报表。 出于此目的,买方应出具货物的退货单或服务的取消单。但如果损失是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则不能修改。
不可抵扣项
以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前购入的货物或服务;
② 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购入货物或服务;
③ 为轿车及旅行车发生的购买及维护支出,除非该车辆用于销售或出租;
④ 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前在关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服务;
⑤ 取得税务发票不包含上述最低要求的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
⑥ 使用从关境以外取得的无形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其税务发票不符合可作为税务发票的文件的要求;
⑦ 取得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其进项税调整为税收审计后的税务评估结果;
⑧ 取得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后,其进项税未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报告并在税务审计中确定;
⑨ 在增值税纳税人开始生产之前取得除资本货物外的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
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太少或销项税太多,也可能造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修改增值税申报表,需提交与该修改相关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的修改(该修改必须在该申报期的增值税申报中进行 - 没有具体的表格)。如果修改导致多缴税款,只要未经任何税务审计,多缴的税款可以在多缴之日起的3年内返还。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从其他税负中抵减多缴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 多缴税款可以结转5年。
其他
增值税抵扣期限[11]:
(1) 为产品制造所进口机器的相关增值税可无限期抵扣。
(2) 指定产业(如宾馆业、运输业)所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可抵扣 18 个月。
5.奢侈品销售税(Luxury Excise Tax)
概述
为了解决增值税的递减效应,印尼引入了奢侈品销售税(STLG)。奢侈品销售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只在制造商销售奢侈品或进口商进口货物时征一次税, 对出口货物不征奢侈品销售税。奢侈品分为两类,即机动车和除机动车外的货物。
奢侈品的应税商品含义为:
(1) 不是基本日常所需的商品;
(2) 由特定人群消费的商品;
(3) 一般由高收入人群消费的商品;
(4) 可通过消费而显示自身地位的商品;
(5) 可能损害健康和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的商品。
奢侈品销售税的税率最低为 10%,最高为 200%。但目前根据货物的类型适用的税率在 10%到 125%之间。
(1) 机动车适用的税率如下:
表13 机动车使用税率表
项目
|
税率
(%)
|
可容纳10至15人的乘用车,火花点火发动机或压缩点火发动机(柴油或
半柴油);所有气缸容量
|
1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形式为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
机,4×2轮驱动,气缸容量不超过1500cc
|
1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形式为轿车或旅行车外),压缩点火发动
机(柴油或半柴油),4×2轮驱动,气缸容量不超过1500cc
|
1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形式为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
机,4×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1500cc到2500cc之间
|
2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形式为轿车或旅行车外),压缩点火发动
机(柴油或半柴油),4×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1500cc到2500cc之间
|
20
|
可容纳3至6人的双舱车辆,火花点火发动机或压缩点火发动机(柴油或
半柴油),4×2或4×4轮驱动,重量不超过5吨;所有气缸容量
|
2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火花点火发动机,汽缸容量不超过1500cc,
形式为轿车、旅行车或其他任何4x4轮驱动的车辆
|
3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压缩点火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气缸容
量不超过1500cc,形式为轿车、旅行车或其他任何4x4轮驱动的车辆
|
3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形式为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
机,4×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500cc到3000cc之间
|
4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火花点火发动机,汽缸容量不超过在1500cc
和3000cc之间,形式为轿车、旅行车或其他任何4×4轮驱动的车辆
|
4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乘用车,压缩点火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气缸容
量在1500cc和2500之间,形式为轿车、旅行车或其他任何4×4轮驱动的车辆
|
40
|
各类高尔夫球车
|
50
|
汽缸容量在250cc至500cc之间的两轮机动车
|
60
|
在雪地、海滩和山上使用的车辆
|
60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机动车,火花点火发动机,形式为轿车、旅行车或其
他任何4×2或4×4轮驱动的车辆,气缸容量超过3000cc
|
125
|
可容纳少于10人的机动车,压缩点火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形式为
轿车、旅行车或其他任何4×2或4×4轮驱动的车辆,气缸容量不超过2500cc
|
125
|
气缸容量超过500cc的两轮机动车
|
125
|
用于居住或露营的大篷车类型的拖车和半拖车
|
125
|
(2) 除机动车外的货物适用税率如下:
表14 货物适用税税率表
项目
|
税
率(%)
|
一系列豪华住宅,如豪华住房、套房、公寓、联排别墅等
|
20
|
一系列热气球和可操控的热气球,其他无需推进力的飞行器
|
40
|
一系列枪支子弹和枪支,除非出于国家保护或防御的目的
|
40
|
一系列飞行器(直升机和其他飞行器),除非出于国家或商业航空运输
的目的
|
50
|
一系列枪和其他火器(大炮、左轮手枪以及手枪、火炮和由爆炸装置操
作的类似设备),除非出于国家保护或防御的目的
|
50
|
一系列豪华游艇,除非用于国家或公共交通用途,即主要运送乘客的游
轮、观光船和类似的水上运载工具,所有类型的渡轮和游艇
|
75
|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应纳税额
奢侈品销售税的计税基础与增值税一致,为销售价格、进口价格、出口价格 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价格。
奢侈品销售税仅在生产环节及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的征收应以权责发生制计算,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 或支付现金的义务的发生时点作为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志。通过电子商务进 行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专门的法规规定。
6.关税(Tariff)
概述
关税是指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 商所征收的税收。
表15 印尼进口关税税率表
组别
|
货物
|
税率(%)
|
汽车
|
客车&商务用车
|
5-50
|
汽车零部件
|
半散件
|
0-7.5
|
零件
|
0-10
|
船舶
|
轮船、船艇、浮式结构
|
0-5
|
飞行工具
|
热气球、直升机、飞机、降落伞、飞行工具发射装
置
|
0
|
电子产品
|
相机、冰箱、手机及其他
|
0-15
|
织物、纺织品及
配饰
|
包、鞋类、挽具、服饰和服装配饰等
|
5-35
|
饮品、酒精及酒
精饮 料
|
酒精、果汁、啤酒、红酒、烈酒和其他酒水
|
5-150或每公升
14,000印尼盾
|
精油及树脂型物
|
芳香物质
|
5-150
|
农产品
|
动物及蔬菜产品
|
0-30
|
家具
|
床、床垫、照明灯和照明配件及其他
|
5-20
|
玩具
|
玩具、用于游戏或运动的部件、组件和配件及其他
|
5-20
|
塑料
|
塑料制品及其他
|
0-25
|
橡胶
|
橡胶制品及其他
|
0-15
|
木材
|
木制品及其他
|
0-25
|
纲
|
钢制品及其他
|
0-20
|
其他
|
化学制品、制药产品、软件、艺术作品、军火产品、
乐器及其他
|
0-40
|
表16 印尼出口关税税率表
组别
|
货物
|
税率
|
皮革和木材
|
由动物绒毛制作的皮革、薄木、木片、已加工木材
|
2%-25%
|
可可豆
|
-
|
0%-15%
|
棕榈果、粗制棕榈油
(CPO)及其衍生品
|
新鲜棕榈果、粗制棕榈油、粗制棕榈仁油(CPKO)、氢化棕
榈毛油/棕榈仁油、棕榈脂肪酸蒸馏液(PFAD)、生物柴油
|
每公吨
0-264美金
|
精矿
|
部分金属矿石
|
0%-5%
|
部分矿石
|
部份镍矿与铝土矿
|
10%
|
注:出口关税税率是依据冶炼厂的完工进度
税收优惠
印尼政府对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进口关税减免、免除和延期支付等优惠政策以 促进本地和出口产业的发展。其中,特殊项目和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如下所示:
(1) 国外贷款和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
由国外贷款或拨款的政府项目,其贷款或拨款产生的收入可以享受特殊的税 收优惠。具有上述资格的政府项目在国家项目清单列表( Daftar Isian Proyek/DIP)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国外贷款或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的总承包商、咨询公司和供应商可由政府承 担其应纳所得税额。该税收优惠不针对二级承包商、咨询公司和供应商。
除上述税收优惠外,国外贷款或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的总承包商、咨询公司 和供应商就该项目进口商品和使用国外应税服务或国外无形商品时,同样也可享 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 免除进口关税;
② 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③ 进口时免征印尼所得税。
如果符合条件的政府项目只有部分资金是国外贷款或拨款援助,则只有该部 分可享受税收优惠。
(2) 综合经济开发区
在综合经济开发区(Kawasan Pengembangan Ekonomi Terpadu/KAPET)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总统令中明确规定了综合经济开发 区的指定区域。位于KAPET保税区内的企业(Pengusaha Di Kawasan Berikat
/PDKB)可申请下列形式的税收优惠:
① 所得税优惠,该政策与上述入境投资税收优惠非常相似;
②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③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除印尼所得税;
④ 延期缴纳进口资本货物、设备及用于加工的货物和原料的关税;
⑤ 本地采购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3) 保税储存区域
保税储存区域(Tempat Penimbunan Berikat)目前包含:
① 保税区;
② 保税仓库;
③ 保税展览区;
④ 免税店;
⑤ 保税拍卖区;
⑥ 保税回收区;
⑦ 保税物流中心。
上述区域的纳税人可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除印尼所得税;
② 延期缴纳特定商品的进口关税;
③ 进口特定商品免除其消费税;
④ 本地采购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4) 自由贸易区(FTZ)
进入FTZ(Free Trade Zone)以及在FTZ企业之间交付的货物可享有税收优惠。位于FTZ内的纳税人可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除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②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印尼所得税;
③ 特定商品免除进口关税;
④ 进口特定商品时免除消费税;
⑤ 采购本地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⑥ 除销售给其他印尼境内以及保税储存区域或经济特区内的公司以外,无形商品和应税服务交易可免除增值税。
(5) 经济特区(KEK)
在经济特区(Kawasan Ekonomi Khusus/ KEK)中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活动必须涵盖各KEK指定的主要经营活动。政府条例 明确划定了KEK的区域。
新的纳税人在KEK中从事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新投资可享受如下的企业所得税 减免优惠:
表17 印尼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表
投资计划(单位:10亿印尼
盾)
|
减免期限(单位:
年)
|
企业所得
税减免
|
1万亿印尼盾以上
|
10-25
|
20%-100%
|
5千亿到1万亿印尼盾
|
5-15
|
5千亿印尼盾以下
|
2-15
|
由财政部判
定
|
除了上述的所得税优惠,KEK中的纳税人还有资格享受以下的税收优惠:
① 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② 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印尼所得税;
③ 延期支付资本性货物、设备及用于加工的货物和原料的关税;
④ 对用于生产非课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免除消费税;
⑤ 本地采购特定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6) 工业区
工业区(Kawasan Industri/KI)的认定和牌照由政府规定。可申请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决于工业区内的工业发展区/IDA(Wilayah Pengembangan Industri / WPI)分类,即:
① 发达工业发展区(WPI Maju/ WPIM)
② 发展中工业发展区(WPI Berkembang/ WPIB)
③ 1级潜力工业发展区(WPI Potensial I/ WPIP I)
④ 2级潜力工业发展区(WPI Potensial II/ WPIP II) 以下是各工业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表18 印尼各工业区税收优惠政策表
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
|
发达工业发展
区
|
发展中工业发展区
|
1级潜力工业发展
区
|
2级潜力工业发展
区
|
自生产运营开始后的5到15年内减免10%至
10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
-
|
-
|
√
|
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入境投资激励政策非常相
似;
|
√
|
√
|
√
|
-
|
对于进口/购买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械和设
备(不包含零件),实行增值税豁免
|
√
|
√
|
√
|
√
|
进口用于生产货物/服务的机械或材料时,免
除其进口关税
|
√
|
√
|
√
|
√
|
a. WPIM有两种形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选:减免企业所得税或税收津贴。
b. 进口税免除的有效期因KI的不同分类和相关纳税人的商业周期而异,例 如:建设或发展期。
(7) 出口免税和退税优惠
基于放宽进口限制以促进商品完全出口计划(Kemudahan Impor Tujuan Ekspor/KITE)的优惠规定如下:
① KITE免税
该税收优惠针对以出口成品而进口的大部分原材料和样品免征进口关税、增 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中小型企业可享受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即原材料、样品和机械的进口也免 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或奢侈品销售税,且其申请条件更为宽松。
② KITE退税
该退税优惠规定如果进口原材料用作制造随后用于出口的成品,则已缴纳的 原材料进口关税可以申请退税。
应纳税额
(1) 进口关税以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0%到150%的税率进 行征缴。海关完税价格按照到岸价格(CIF)计算。
作为对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印尼政府逐步降低对大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税 率。为保护个别对国家安全或社会文化原因较敏感的行业和商品,较高的税率仍 然会被保留。除了一般的进口关税税率,部分产品适用反倾销、保障、补偿和补 贴等其他进口关税税率。
(2) 出口关税可根据海关完税价格(ad valorem)的一定比例,或具体依照某一货币下的关税税率/数量计算。海关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贸易部制定 的价格基准决定。
(3) 东盟(ASEAN)关税
印尼政府对满足原产标准,即完全或部分从原产国获得且在东盟成员国之间 直接运输的进口商品施行有限度的减免。印尼政府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 盟商品贸易协定(ATIGA)。
这项计划旨在通过降低大部分商品进口税率至零来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 贸易往来。
(4) 自由贸易区(FTA)协定关税
印尼与其他国家也达成以下自由贸易区协定关税税率:
① 东盟(ASEAN)–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
② 东盟(ASEAN)–韩国自由贸易区(AKFTA);
③ 东盟(ASEAN)–印度自由贸易区(AIFTA);
④ 东盟(ASEAN)–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AFTA);
⑤ 东盟(ASEAN)–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AJCEP)协定;
⑥ 印尼 – 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IPFTA);
⑦ 印尼 – 日本经济伙伴协议(IJEPA)。
7.消费税(Consumption Tax)
概述
消费税是针对因其销售和消费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货物而征收的。 目前,印尼征缴消费税的产品包括酒精和烟草制品。
表19 印尼消费税税率表
组别
|
税率
|
酒精
|
20,000 印尼盾/升
|
酒精饮料
|
15,000 印尼盾至 139,000 印尼盾/升
|
浓缩酒精
|
1,000 印尼盾/克
|
烟草制品
|
10 印尼盾至 110,000 印尼盾/支或克;或某些烟草制品适用
57%
|
8.土地与建筑物税(Land And Building Tax)
概述
土地与建筑物税(Pajak Bumi dan Bangunan/PBB)是对所有土地或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根据地方政府每年签发的《应纳税额征缴函》进行课征。其适用范 围包括所有土地与建筑物,以下其他法规管辖的除外:
(1) 林业;
(2) 种植业;
(3) 矿产和煤炭;
(4) 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矿区;
(5) 位于国家海域上并在领土外的其他产业。
根据《地方税收和处罚条例》,土地与建筑物税的税率最高为0.3%。
应纳税额
土地与建筑物税的应纳税额根据课税对象销售价扣除非应税价值后按照税 率计算。非应税价值的最低设定为1千万印尼盾。
其他
免征土地与建筑物税豁免名单中免征土地与建筑物税的包括:
(1) 用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管制用途;
(2) 用于公众利益领域,包括宗教和社会事务、健康、教育和国民文化及 其他非盈利用途;
(3) 用于墓园、古代遗址或类似地点;
(4) 属于受保护的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森林、国家公园、受村 庄管控的牧场及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5) 依据互惠待遇原则为外交代表所用;
(6) 依据财政部决议用于国际组织机构或代表处。
9.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Land And Building Transfer Tax)
概述
土地和建筑物转让会导致转让者(卖方)在转移/销售产生认定收益所得税。 该税必须在卖方将土地或建筑物产权转让至受让人时缴纳,在所得税还未全额缴纳之前,公证人不得在产权转让契约上签字。
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税率设定为总转让价值(计税基数)的2.5%。如果纳税 人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则其转让廉价房屋和廉价公寓时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计税基础是《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文契》以及《买卖协议》实 际的交易价值或应收取价款中选取两个价值中较高者。当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 至政府时,计税基础则是交易文件中政府官员规定的金额。在政府举办的拍卖活 动中,转让总价值应是相关拍卖契约所规定的金额。
10.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 Land And Building Property Purchase Tax)
概述
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也会为受让人一方带来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
(Bea Pengalihan Hak atas Tanah danBangunan/BPHTB)应纳税额。BPHTB 作为地方税收的一部分需遵循《地方税收和处罚条例》,适用税率5%。
符合征税资格的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应包括买卖、折价贴换交易、授予、 继承、向企业捐献、股权分割、指定买方拍卖、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 企业并购、合并及扩张以及奖品分配。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应在相关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契约公证前缴清。 在企业并购、合并或扩张情况下,应纳税额应在并购、合并或扩张的文件签署日 时缴清。在拍卖情况下,应纳税额应在拍卖公告签署当日缴清。
在其还未全额缴纳之前,公证人不得在产权转让契约上签字。
应纳税额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以课税对象收购价值为基础,该计税基础在大多数 情况下是取自市场(交易)价值或收购价值两个价值中较高者。应纳税额应根据 收购价值与适用税率(5%)相乘后减去允许的非课税限额来计算。非课税限额因 地区而不同:最低为6千万印尼盾,然而在继承情况下最低额为3亿印尼盾起。政 府可颁布条例更改非课税限额。
11.印花税(Stamp Tax)
概述
印花税的金额极小且是以固定金额附于特定文件上缴纳。需课证印花税的文 件如下:
(1) 协议书和用于证明某项行为、事实或民事性质的其他文件(如授权书、赠送证明或声明);
(2) 公证书及其副本;
(3) 由特定土地公证员出具的契约书;
(4) 所有包含款项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文件,包括:
① 列明已收到款项;
② 列明银行记录或存放款项;
③ 包含银行存款余额的通知;
④ 包含全部或部分支付或偿还债务的确认;
⑤ 有价值票据,如汇票、本票或承兑汇票;
⑥ 任何名义或形式的证券;
⑦ 支票。
(5) 用于法庭证据的文件:
① 普通信函或内部文件;
② 依据用途可免征印花税的文件,但如果该文件用于其他目的或被其他方使用且偏离原始目的者。
应纳税额
(1)、(2)、(3)和(5)项应付6000印尼盾的印花税。对于(4)项, 除支票外,如果文件规定的金额超过100万印尼盾,印花税为6000印尼盾;如果 金额在25万印尼盾到100万印尼盾之间,则为3000印尼盾;如果金额低于25万印 尼盾,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支票,不论其票面价值,印花税均为3000印尼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