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文莱投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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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1

关键字: 一带一路投资风险投资政策外籍劳务投资协定

    文莱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也是与我国投资发展关系密切的东盟国家之一,随着每年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召开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我国与文莱的双边投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近年来,文莱国内的投资环境好,相继出台许多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而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向东盟国家投资,对文莱的投资也日益增加。
    一、从东道国法律法规本身的层面上
    文莱自1888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在此后将近100年的时间里受到英国的控制,直到1988年才宣布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后又加入了东盟。由于这个历史原因,所以文莱在法律制度上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2001年文莱政府颁布了《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此后我国与文莱的经济交往才开始频繁起来,加之“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文莱作为其中重要的沿线国家,双边经济交往将会更加密切。由于文莱与我国经济制度、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可能会有因为对东道国法律制度了解不明确而遭遇到投资风险,不同的投资者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要熟悉掌握东道国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
    立法上,由于历史原因,文莱受英国法的影响至今,文莱国内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文莱政府规定可以直接用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代替某些缺位的部门法(如招投标领域的部门法)。这种规定只能作为临时的办法来解决燃眉之急,却不是一个长久之计。作为一个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经济、政治、外交等对外平等交往的基础;此外,文莱法律法规的透明化程度不高,通过对文莱政府门户网站的访问,除了BEDB(文莱经济发展局)对公布了2001年《投资促进法》的解读的形式以外,其他的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均没有对相关的法律公布或者解释,并且在其他有关东盟法律的网站中,除文莱之外的东盟九国的法律均能得到相应的查询,唯独没有文莱的相关法律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外国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到东道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既不利于外国投资者对文莱开展投资业务,也对文莱国内引进投资造成了阻碍。
    文莱国内虽然设有立法会,由其实施审议立法的权力,但由于文莱是政教合一的国家有时候宗教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律,所以,立法会更多时候并不享有真正的实权,法律法规最终的颁布和执行均由国王苏丹决定,立法会议长也由苏丹任命。文莱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2004年文莱又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更是赋予国王了无须经立法会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法令的权利。
    执法上,文莱与马来西亚都是深受伊斯兰教影响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但不同的是,文莱是君主专制国家,文莱的国王苏丹兼具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双重身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目前文莱国内许多法律法规都是以苏丹的政令、文件等形式予以解释实施,并没有出台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可以说完全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这种政令、文件等很大的缺点就是完全体现统治者的好恶,可能会朝令夕改稳定性差。执法程序缺乏明确完整的流程,执法程序复杂、冗长。目前世界各国都认可和平与发展这个主题,不论是何种政体的国家都在谋求经济发展,所以尽管文莱有复杂的宗教背景,法律往往也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但是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影响法律也是很多君主专制国家的通病,在这种政体下,通常法律的执行也不能得到有力的监督。
    司法上,文莱苏丹集财政、军事、立法大权于一身,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由苏丹任命。文莱司法体系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级法院审理,较严重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最终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文莱实行两套平行的司法体制,即世俗法律与伊斯兰法律。伊斯兰法庭,处理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案件。文莱自2014年5月起正式开始分阶段实施伊斯兰刑法,至2016年仍处于处理普通案件的优质阶段。总检察署审查通过伊斯兰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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