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电力监管机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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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关键字: 电力市场能源供应能源政策

  随着中国电力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已成为现阶段电力体制改革(简称电改)的重点。电力市场的高效稳定运行,依赖于对市场建设情况和市场运营绩效的合理监管和评估。如何有效监管并科学评价现货市场建设运营绩效,成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关注的问题。
  目前国内现货市场尚未成熟,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国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经验评述以及国内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模式和机制的选择上,且由于市场主体规模扩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变更、计划市场双轨制以及新能源的大规模并网消纳等问题,针对上一轮电改提出的监管理论和指标体系对现阶段电力市场评价适用性有限,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电力监管体系。而国外比较成熟的现货市场则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文献使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结构-行为-绩效框架对美国PJM市场结构、行为、绩效进行了竞争性评估;文献讨论了具备市场力的发电公司影响市场价格的动机,并定义了新的市场力指标分析形成市场联盟的可能性;文献分析了能源体系结构、期货价格等因素影响现货价格的方式和程度。其中,澳大利亚作为最早进行电改的国家之一,在电改路径、电力市场建设方式、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与中国有诸多相似之处。
  ①澳大利亚的电改以州为单位,与中国现货市场建设以省为单位的情况类似;②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是典型的电力现货市场,采用集中交易模式,所有的电量都通过电力现货市场进行交易,与中国试点省级现货市场采用的市场模式类似;③NEM发电侧市场化竞争充分,评估市场绩效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与中国当前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重点布局类似;④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大背景下,NEM正在向低排放的发电结构过渡,通过设定可再生能源配额,使得可再生能源部分参与市场交易,这与中国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目标类似。因此,在处理能源结构转型、开放电力市场竞争、完善电力监管体制等方面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建设经验,结合国外电力市场的监管经验,对国内现阶段监管机制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详细探讨了NEM的特点、评估市场运营绩效的监管机构和相应的评价体系,并通过分析澳大利亚监管实例,与美国、欧洲电力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对比,总结了澳大利亚电力监管的优势与不足,力图通过梳理澳大利亚电力监管体系的建设经验,为国内电力现货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参考。
  1、澳大利亚NEM概况
  1998年NEM正式投入运营,是澳大利亚最主要的电力批发市场,目前交易量约占全国用电量的85,已发展成为竞争有效、监管完善、体制成熟的实时电力市场。附录A图A1显示了NEM的输电线路和区域划分。本文主要介绍NEM的电力监管机制。
  1.1  市场模式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NEM的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和输电权交易,以集中式交易模式确保实时发电量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并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NEM主要由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金融市场组成。与PJM、英国国家电力市场相比,NEM只有全电量、全电网的实时交易和分区定价机制,并没有日前市场,在竞价机制方面,则是发电侧单边报价,零售侧承担着电价的风险。

  从电力市场交易关系的性质来看:NEM是强制性的电力库,是由交易调度机构代负荷招标采购的批发市场模式,用户侧不参与报价;而美国、北欧、英国等典型电力市场则采用基于平衡机制的双侧市场交易模式,95以上的电量由发、用双方自由交易并共同决定价格,市场成员承担合同执行偏差导致的系统不平衡责任。
  从安全约束(交易和调度是否一体化)来看:NEM和美国各区域电力市场都是集中式,需要调度进行安全校核才能达成电力交易,而北欧各国则采用分散式模式,电力交易直接生效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
  1.2  价格上限
  NEM实时市场的发电侧报价为纯电量形式,不区分启停、空载和可变成本,目前现货价格的上限为14500澳元/(MW•h),下限为-1000澳元/(MW•h),已经多次发生现货实际交易价格达最高限价的情况,这给中小型零售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运营风险。
  NEM中现货价格上限远高于发电机组可变成本,纵向对比美国PJM、CAISO(1000美元/(MW•h))和ERCOT(9000美元/(MW•h))的价格上限,NEM的价格上限较高。这其中的原因在于,NEM发电容量的充裕性完全依靠现货市场的电能量稀缺价格信号来保证,而这一价格信号由发电主体的报价形成。也就是说,发电主体报价可以远高于可变成本,从而反映电力稀缺的机会成本。
  1.3  信息公开
  澳大利亚电力监管机构重视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各个价区电力出清价格、调频辅助服务价格、州际联络线的载流等信息是实时、公开的,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市场透明度。
  基于最新的电力负荷预测及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AEMO滚动进行预调度(pre-dispatch)调整系统的运行方案,并将结果及时发布。预调度产生的价格信息并不作为实际结算的依据,但有利于市场参与者根据系统的最新运行状态和供需平衡情况及时调整其报价。
  当天交易完成后,所有的市场交易信息次日公布。充分的信息披露并没有给市场安全或者市场稳定造成任何影响,反而促进了监督。
  2、澳大利亚电力监管机构
  2.1  电力监管体系改革
  电力监管体系改革是澳大利亚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部分。改革初期,澳大利亚没有组建全国性电力监管机构,而是由各州政府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区域行使监管职能。为适应日益深化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发展,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监管体系进行了国家层面上的整合。
  1992年澳大利亚政府联席委员会成立,负责国家的重要决策制定和重大事务管理。2005年,出于规则制定与执行机构应相对独立的要求,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和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局两个监管机构成立。前者主要负责国家电力市场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后者负责执行市场监管。
  2013年,为精简COAG委员会体系,澳大利亚政府能源委员会成立,主要负责监管AEMO、AEMC和AER。
  2018年,为适应电力市场发展及能源改革带来的变化,在财政部指示下,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开始对国家电力市场电力供应的价格、利润和利润率进行长期公开调查,实施2018-2025年电力市场监测项目。
  2.2  电力监管机构职能
  澳大利亚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结构完善。COAGEC负责从国家层级引导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改革和监管工作。COAGEC通过会议模式统一决策国家能源与环境政策,推动能源市场的基本立法,为电力和天然气行业提供战略引导,促进全国能源政策的发展。
  AEMC是澳大利亚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规则制定者,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电力规则》、《国家天然气法规》和《国家能源零售法规》,并向COAGEC提供运营建议;具体职责包括管理规则更改过程,审批他人提出的规则更改申请,审查监管模式和能源市场,并向政府提供建议,以便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相关服务。
  AER依据能源法律法规监管能源市场和能源输送网络,监管内容包括NEM的运行状况以及《国家电力法案》和《国家电力规则》的执行情况。监管批发市场时,AER负责市场监测和输电主体监管,并强制市场参与者遵守国家能源法规,在必要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或起诉。
  ACCC的任务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商业权利和义务,执行行业监管和价格监控,并防止非法的反竞争行为,是电力市场监管体系的补充。
  作为澳大利亚能源市场核心运营机构,AEMO与以上监管机构联系密切,主要负责维护电力和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以及引领澳大利亚未来能源系统的设计。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能源战略的部署、市场规则的制定、监管制度的执行、市场表现的评估。表1所示为澳大利亚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对比。
  如表1所示,尽管各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存在交叉,但面向的对象存在较大差异,减少了机构工作的重合度。COAGEC从国家层级领导电力市场改革,对3个能源市场管理机构(AEMO、AEMC和AER)进行监管,而AER则直接对能源市场实施监管。
  3、澳大利亚电力监管评价指标体系
  澳大利亚电力市场评估工作主要由政府监管机构和咨询公司从不同的层面展开。其中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公开市场信息和绩效。通过分析市场运行数据,监管机构发现问题并向负责制定能源战略和市场规则的上级政府机构提交规则更改申请。下文将以AER和ACCC为例详细介绍澳大利亚典型电力监管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
  3.1  AER评价体系
  自2007年以来,AER每个季度发布各地区能源市场运行状况报告。除此之外,AER应《国家电力法》的要求监测电力批发市场,并至少每两年发布一次市场报告。
  AER对电力批发市场的评估包括:①分析市场是否存在有效的竞争;②市场运作是否有效率。
  与美国PJM评估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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