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为亚洲国家之一,其电力市场改革开展已有一百余年,与我国电力行业相似,日本大型电力公司垄断电力经营,各区域实行独立配售电,因此,日本政府在发电侧与售电侧引入竞争,希望实现零售自由化,并推动售电侧开放。
1、日本电力市场改革进程
1.1 前四轮市场改革背景
日本的电力行业进程可以追溯到1886年第一家电力公司东京照明电器成立,数据显示,到20世纪30年代后,日本电力企业基本实现了“国营化”,1951年后日本电力行业重组,形成了九大电力公司,到目前为止,日本已经形成了以十大区域性电力公司为主的集发输配送一体的运营系统。
1995年前,作为发达国家之一的日本,电力行业为十大电力公司所垄断,电力公司没有降低电费的动力,因此其电价绝对水平普遍高于欧美国家。随着发电技术的成熟,建立小型规模且低成本的发电厂具备了可能性,因此日本国内企业纷纷呼吁在电力领域效仿欧美国家并引入市场竞争,在全球电力改革潮流的影响下,日本决定启动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变革国内电力市场现状。
日本电力产业于1995年开始了初级电力商业改革的进程,首先是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内容是放开发电侧竞争,允许独立发电商(inde 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进入市场参与电力批发业务,允许创立能够直接向用户供电的发电企业。
1999年,日本开始实行第二轮电力商业改革从而扩大零售业自由化程度。主要是通过修订《电气事业法》,放开部分电力零售侧,并重新制定电价制度,有计划、有条件地引入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ower producerand supplier,PPS),该类电力企业没有输配电设备,但能够从事零售业务,最终通过十大电力公司进行输配电,服务于大型用户。
2003年,日本再次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如下:在2004年使得零售自由化扩展到更多500kW以上的高压用户(40%),2005年使得50kW以上的高压用户(62%)实现零售自由化。为确保输配电部门的公平和透明,在保持电力供应仍属于各通用电力事业公司运营的纵向一体化结构下,要求输、配电在会计核算上实施分开,实行会计分离。同时建立日本电力批发交易所实现电力采购的多元化。
2008年日本政府对《电气事业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振兴批发电力交易所改革,改善与配电网相关的新电力竞争条件,引入绿色电力批发交易。在对现有电力体制的广泛讨论之下,认为当前状态下进一步实现零售部门完全自由化将不会使得用户受益,因此决定推迟全面放开电力零售市场的改革。
1.2 新一轮电力改革
前四轮电力改革使得日本电力市场主体丰富起来,电价也有所下降,但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十大发电集团依旧占据垄断地位,市场自由化程度未达到预期标准。同期,2011年福岛发生核泄漏,日本电力产业经受了巨大的考验,市场化的售电侧和管制的发电侧矛盾突出,因此,2013年,日本迎来了第五次电力商业体制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次,如表1所示。
改革进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立电力广域运营推进机关(organization for cross-regional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 onoperators,OCCTO),统筹全国各电力公司调度,能够提高全网面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阶段,引入发电、零售、输电和配电网络的许可证制度,实现发电企业的自由化和零售业务自由化。第三阶段,电网和发电环节实现法律分离,消除零售电价管制,由市场决定价格,并在输配电网络部门建立实时市场,维持电力供应供需平衡。
日本电力系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后,零售业的自由化范围逐步扩大,最终实现了电力市场零售侧的全面放开,如图1所示。
1.3 日本电力工业特征
日本电力市场属于区域垄断性市场,基本以各州形成区域性的电力公司,各电力公司在自身范围内实现电力垂直一体化运营。对于电力供应商,日本限制其只能由通用电力公共事业公司、PPS、IPP以及趸售电公司组成。
区别于其他国家电网,日本电网拥有两个不同频率的东、西大电网。其中,西部电网具有60Hz的频率,东部电网具有50Hz的频率,两边电网通过换流站进行连接,这种方式也间接导致了日本在面对重大灾害时,全网协调能力不足,无法及时统筹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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