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观察 | 全面解读RCEP生效为跨境电商带来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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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4

关键字: 自由贸易区关税减让塑料制品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我国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已达到协定生效门槛,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当新年第一缕阳光照亮苍穹,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起航。

RCEP生效实施后,将推动我国三分之一的对外贸易实现零关税,还会促进区域内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的提升,带动相应服务和投资开放,从而极大提高各签约方的福利水平及其之间的贸易规模。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RCEP是当前我国签署的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在RCEP的巨大市场里,可以参与原产地的价值累积,利用统一的规则体系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将会是进出口企业一场不容错过的自贸盛宴。

前一时间,笔者有幸在《中国海关》杂志上发表有关RCEP与CPTPP对跨境电商影响的文章。有感于跨境电商新业态日新月异的发展,籍RCEP在我国正式实施之际,笔者结合国际条约最新转化情况,就RCEP对我国跨境电商的影响再做一次梳理。

一、RCEP重点内容简析,以关税减免、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一)关税减免

根据RCEP协定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RCEP协定各成员之间货物贸易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以中国为例,中国关税承诺表中涉及8277个8位税号,从协定生效后第10年,对日本以外的缔约方大约有80%左右的8位税号商品降至零关税;协定生效后第20年,关税承诺表中的8位税号商品对所有缔约方降至80%~90%。[1]

对于出口到日本的企业来说,RCEP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此前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颇高的日本市场。2006年至2016年,日本自中国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一直高于进口自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RCEP协定签署后,日本对中国产品的免关税比例将达到86%。其中,电机电器、核反应堆、锅炉、车辆及其零附件、医疗设备等行业中70%-80%的商品将在RCEP签署后立即实现零关税,而服装纺织、家具、塑料制品等行业几乎全部产品将在过渡期后实现零关税。

而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先前已签署贸易协定(安排)的国家,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关税减让并行实施。每项优惠贸易协定(安排)都有自己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将对应不同的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各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结合RCEP及其他优惠贸易协定(安排)的关税减让幅度、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操作程序进行综合评估、比较,优化企业供应链,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

(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约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是商品的“经济国籍”。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交易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会产生显著差异,也会对企业跨境供应链安排以及经济利益产生巨大影响。从根本上而言,RCEP对于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就在于原产地累积规则。正是有了15国这样大范围的区域成分累积,使得跨境流通的商品更加容易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享受RCEP优惠关税。

在判定商品原产地时,企业主要考虑和应用的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1.税则归类改变规则

主要根据税号是否发生变更进行判定,即当产成品的税号相比于非原产材料全部发生了变化时,该商品为原产,但同时需要考虑微小含量。按照税号改变位数的不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分为章节改变、品目改变及子目改变。目前适用较为普遍的是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主要是根据区域增值是否超过一定比例进行判定,即生产制造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一定水平,则可以将商品判定为原产。这是除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外另一个非常常用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以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按照扣减法间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即“(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离岸价格×100%”。但在RCEP中,除了扣减法,还引入了累加法直接进行计算,即“(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离岸价格×10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材料成本以及商品生产成本管理方式,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提高商品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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