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欧盟最大的经济体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和其他欧洲国家相比,德国劳动市场就业形势相对较好,就业市场保持相对稳定,源于完善的法律体系、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影响,以及保守和严格的外劳限制。本文就德国劳动就业和引进外劳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及德国就业市场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概述如下:
一、德国劳动立法情况
二战以后,德国(原联邦德国,即西德)致力于建设社会市场经济,维护劳动者权利得到了高度重视。一方面,纳粹时期形同虚设的劳动法规重新生效;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工资给付法、工作时间法、休假法、解雇保护法等一系列专门法。上个世纪90年代初德国重新统一后又进一步实施了几十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劳动法律体系。
(一) 德国劳动立法的特点
1. 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除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德国还制定了70多部全球性法律法规来规范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也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还转换了欧盟的相关法律作为国内法实施。按照劳动立法的内容,可将其分为工资待遇类(如劳资协议、工作时间、休假、节日及病休期间工资支付等)、劳动保护类(如安全与健康保护法等)、雇员参与企业管理规定(如共同决定法等)、外国雇员类(如就业条例、信息与通讯技术类专业人才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规定等)。劳资双方均以劳动法规作为行为准证,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和谐。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诉诸劳动法庭,使得争议得到及时、公正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2. 法律规定、劳资协议、单独约定三者相结合,合理维护劳资双方利益
劳动法规定了雇员的基本利益和最低保障标准,任何企业、单位的雇员享受的权益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作为平等的社会伙伴,雇主与雇员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劳资自主权。雇主协会和工会组织作为劳资双方代表展开劳资谈判,达成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劳资协议。雇主与雇员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单独约定工资收入及其它权益。
3. 责权利分明
雇主和雇员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享受不同的权利。雇主的首要责任是保障就业岗位的稳定,按期支付雇员的薪水。雇员应严格保守业务机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德国劳动法调动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为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二) 德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劳动法涵盖了基本权利、就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工资制度以及劳动关系、劳动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
1. 劳动关系的确定
德国联邦劳工署(BA)以及全国分支机构提供空缺岗位和用人单位免费查询服务,下设就业信息中心(BIZ)提供各类就业信息。企业也可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与求职者建立联系。雇用人员一般遵循下列步骤:通过求职书了解求职者履历、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特长等情况,然后择优面试,再根据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德国劳动关系的确定相对灵活,既可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也可口头约定,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采用前者。
劳动合同一般规定工作种类、地点、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等。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确定一个月内向雇员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按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分长期合同、短期合同(不超过两年)、试用期工作关系(最多为6个月)等。近年,为解决失业率攀升问题和应对经济危机,德国还引入了低薪工(Minijob)、短时工等。
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提前终止,或合同期满自动结束,也可以通过解雇终止。出现劳动争议时若协商不能解决,可诉诸劳动法庭判定如何终止合同。
2. 劳资协议
劳资协议(Tarifvertrag)专门调节劳资双方的劳动法关系。以雇主协会(或雇主个人)为一方,以工会为另一方,根据劳资自主原则进行谈判,签订劳资协议。所有行业企业都有义务遵守协议内容,且在协议期内雇员不得以罢工形式寻求协议条款的修改。劳资协议主要包括有效期较长、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如工作时间、解雇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
3.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为保护雇员安全和身体健康,德国制定了工作时间法,对工作、休息时间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给予灵活性。工作时间规定:
1) 除某些特定行业如急救、消防、餐饮、展览会、能源供应、国防等,其他行业雇员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得工作。
2)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天最多可工作10小时。
3)保证雇员有一定休息时间,每工作6到9个小时至少应安排30分钟休息,超过9个小时的至少有45分钟。
4)夜班工人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如超时工作则一个月内平均不得超过8小时。至少4年内由单位出资体检一次,满50周岁后每年一次。
5)允许雇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休假方面,德国法律规定雇员每年至少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劳动关系存在6个月后即获得休假权。假期一般当年休完,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推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补休。休假期间按休假前13个星期平均收入发薪,但应扣除加班等非正常劳动所得。
雇员生病期间由雇主继续支付正常标准工资,但最长期限为6周,之后由保险机构承担。如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可要求补偿6周工资,之后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金。
4. 解雇保护
为防止企业随意解雇雇员,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10名以上雇员单位适用解雇保护。除因个人原因(工作态度差。泄露机密等)可立即辞退外,雇员依法享受保护:
1) 下列人员不得解雇:怀孕期间及生育不满4个月的女职员、申请及处于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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