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对照: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RCEP投资负面清单,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 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有关服务业的保留,列在服务具体承诺表内。部分成员(如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则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
2.RCEP成员方只允许通过负面清单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
3.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或缔约方的外资管理规定。一方面《清单一》和《清单二》所涉的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内容须以缔约方的国内规定为准。另一方面缔约方也可通过各种鼓励投资的优惠安排,削弱甚至消除《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影响。因此,对负面清单的解读,不能脱离相关缔约方不时更新的国内法律、法规、政策。
接下来我们梳理一下东盟热门四国的外商优惠政策:
新加坡
新加坡的营商环境十分自由,绝大多数行业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但广播、银行、保险、电信、印刷、媒体、房地产、游戏、法律服务等敏感行业仍受管制。例如,广播公司中外方持股不得达到或超过49%,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只能提供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外国人购买住宅地产须经土地交易审批部门特别批准等。
新加坡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投资,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申请条件基本无差别。例如,根据2001年6月启动的“全球贸易商计划”,以新加坡为基地从事国际贸易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享受5%或10%的优惠公司税率,为期3—5年;获得新加坡政府认定的先锋企业称号的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的经营所得可享受不超过15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总部或国际总部的跨国公司,可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自2009年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最多150%的扣除,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还可以向政府申请研发资金补助。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行业的外资持股一般不能超过50%或30%。在2009年和2012年,马来西亚政府分别开放了27个及17个服务业分支行业的外商持股限制,包括电脑软件系统咨询、酒店与餐馆、保健与社会服务、体育服务、区域分销中心、电讯服务、快递服务、船舶租赁、国际学校、私立医院、会计及法律服务等均可以由外资持有100%股权。另外,对于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如农产品加工、石油化工、纸浆制品、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医疗器械等,马来西亚允许外商独资。在制造业领域,外国投资者在新设项目中可持有100%股权。
马来西亚对于产业投资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是税务减免。符合条件(如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等)的农业、旅游业及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前者可授予为期5年按法定收入的30%缴纳所得税的待遇,后者可给予为期5年相当于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用于冲抵企业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他优惠措施还包括再投资补贴、加速资本补贴、农业补贴、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运营总部地位等。运营总部、国际采购中心和区域分销中心允许100%外资持股,并可享受为期10年的免缴全额所得税等优惠。
泰国
泰国《外商经营法》对外商投资设置了负面清单。清单分为三类,清单一所列的行业包括媒体、大米种植、海洋捕捞、土地买卖等敏感行业,外资在任何情况下持股都不得超过49%;清单二和清单三所列的行业包括矿产开采、大米加工、法律服务、工程服务、酒店业务、导游业务、商品批发和零售、金融服务等,原则上不允许外资持股超过50%,除非获得本国商务部部长或商业发展局局长的批准,并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另外,外国自然人和外资持股超过49%的法人原则上不能拥有泰国土地,只能租赁。
近年来,泰国也积极通过《投资促进法》吸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外商投资。根据《投资促进法》,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每年制定和颁布投资指南,符合指南目录的投资项目,经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可突破《外商经营法》的限制,享受外商100%持股、获得项目土地所有权、豁免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关税、不受比例限制雇用外籍员工、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待遇。BOI近年来重点鼓励包括下一代汽车、先进农业和生物科技、数字科技在内的12个行业的外商投资。BOI还对一些特殊地区,如东部经济走廊、20个最不发达的府等,实施更加优惠的投资促进政策。
越南
越南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2021年版的《投资法》,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有25个,包括新闻及信息采集活动、水产捕捞或开发、司法行政服务、商品转口、知识产权代理、交通运输工具检测服务、国内旅行服务等。
作为综合性自由贸易协定,RCEP既涵盖地区贸易自由化约定,也为地区间投资设立统一的规则,旨在降低缔约方之间的监管壁垒,减少资本流动的障碍,为跨境投资提供更多的便利,进一步提升区域内的投资规模与层级。
依靠东盟热门投资国家本身的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将使得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向新的里程碑,显著优化域内整体营商环境,大幅降低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制度性成本;同时,RCEP将促进投资便利化、简化投资程序,有助于投资者更便捷地完成海外资产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