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景云峰 胡梅 戴梦皓
来源:威科先行
2022年6月21日,根据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简称“UFLPA”)下预定时间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the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s,简称“CBP”)关于所谓“涉疆强迫劳动货物”的进口执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UFLPA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后续执法具体标准和要求,在6月13日和6月17日,CBP以及所谓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orced Labor Enforcement Task Force,简称“FLETF”)牵头部门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简称“DHS”)先后发布了《UFLPA下进口商操作指引》(下称“《指引》”)以及《防止涉华强迫劳动货物进口的战略报告》(Strategy to Prevent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Min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with Forced Labo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下称“《战略报告》”),对UFLPA后续进口执法的相关规则、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说明。从《指引》和《战略报告》的相关内容来看,UFLPA的相关执法从法律依据、具体措施和相关处理流程上而言,与原基于《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规定下发布的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所开展的进口执法流程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要求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在本文中,我们会对《指引》和《战略报告》中的新机制以及UFLPA后续对企业国际贸易活动的影响进行解读,并从实务视角就相关应对措施与大家进行探讨。
01、UFLPA实体清单:新清单下的新风险
在《战略报告》中, DHS根据UFLPA第2(d)(2)(B)节要求设置了一个全新的管制清单,即UFLPA实体清单。根据《战略报告》中的相关说明,符合以下标准的实体将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而任何供应链中涉及该等实体的商品将基于UFLPA“可反驳推定”的原则不得进入美国任何港口:
(1)所谓在新疆地区全部或部分采用“强迫劳动”从事开发、生产或制造业务的实体;
(2)所谓与“新疆政府合作从新疆地区招募、运输、转移、接收强迫劳动人员”的实体;
(3)将上述两类实体所生产产品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实体;
(4)从新疆地区或从新疆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处采购“扶贫计划”“对口支援计划”或其他美国认定涉及所谓“强迫劳动”的政府劳务计划所生产产品的实体。
根据上述标准可以明显发现,可能被列入UFLPA实体清单的实体并不限于新疆当地的实体,任何与新疆地区有直接业务往来、大规模雇佣新疆地区员工的其他省份企业乃至境外企业均存在被列入UFLPA清单的风险。事实上,根据首批公布的UFLPA清单我们可以发现,将近1/4的实体并不位于新疆,而是分布在江苏、河北等多个省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根据《战略报告》说明首批公布UFLPA实体清单中共计涉及20家中国企业,其构成来源为CBP现行发布的涉疆暂扣令中所涉及的实体以及前期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简称“DOC”)产业与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简称“BIS”)以涉疆为由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部分实体所构成的。诚然,从主管部门、列入清单的理由、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UFLPA实体清单和BIS实体清单具有以下一系列不同:
但是,根据《战略报告》中所体现的美国国土安全部和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的紧密联动表述,在UFLPA的后续执法和监管中,以下趋势值得进一步关注:
(1)列入UFLPA实体清单是否会进一步加大相关实体列入BIS实体清单(甚至是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主管下的SDN清单)的风险,或反之亦然?
(2)目前部分中国实体虽未被列入第一批UFLPA实体清单,但部分已经因所谓涉疆原因而被列入BIS实体清单,相关情况是否会成为UFLPA执法的重要红旗警示,导致相关中国实体后续向美国的出口活动同样会受此影响?
(3)《战略报告》中声称,美国国土安全部可以就UFLPA实体清单内实体所涉及的所谓“强迫劳动”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移交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HSI)和美国司法部(DOJ)进行刑事调查。因此,被列入UFLPA清单后,除了目前所知的货物进口禁令外,哪些民事和刑事风险需要相关实体(如包括但不限于在某些情况下是否会追究中国企业的法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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