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印尼已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与承包工程的重要市场。今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印尼投资逆势大幅增长79%,继续保持印尼第二大投资来源国地位。11月15日,亚太15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我国与印尼的经贸合作发展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印尼司法制度与法律体系风险
印尼的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其地方下级法院和宪法法院行使。最高法院下辖公共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民事纠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般首先会经过国家法院的审理,不服可以上诉至高级法院,经过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有些案件可以经过地方法院审理后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印尼法律体系虽为成文法,但是其具体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与我国差异较大,同时,鉴于印尼的法律透明度与司法环境在国际营商环境排名不高,因此,建议赴印尼投资与承包工程的中国企业事先了解其有关外国投资与承包工程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避免违规经营的风险,同时,纠纷解决方式尽可能选择知名国际仲裁机构解决,避免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风险。
印尼对外国投资准入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前,首先应了解2007年第25号《投资法》、最新修订的《非鼓励投资目录》(DNI),以及关于外国投资的股权限制等规定。印尼《投资法》规定,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年颁布《投资法》以来,印尼政府多次调整限制与禁止外国投资的“负面清单”和其他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其限制和禁止外国投资的规定,必须予以注意。
2009年印尼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1)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大米、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2)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3)2009年初,印尼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法》,外国公司不再被禁止申请和持有矿业许可权。(4)2009年,印尼通过的新电力法,印尼向私营企业开放电力投资领域。
2009年,印尼对外资进入某些领域做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1)限制外企在基建工程投资。限制外国企业在政府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以保护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盾以上,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2)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农用地股权。印尼农业部表示,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与食品有关的土地如稻田的所有权,其拥有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
2010年,印尼政府修改有关条例,规定今后凡政府单位采购价值超过50亿印尼盾(约合56万美元),必须使用本国的物资与服务,以扶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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