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以下或简称“UFLPA”)经美国总统拜登签署后正式生效。通过此法,美国全面收紧了对于原产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新疆地区”),或涉及新疆地区的产品及实体之进口业务的限制。此法与美国早前于2020年6月17日生效的《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Uyghur Human Rights Policy Act of 2020,以下或简称“UHRPA”)相互补充,使得有关企业一旦被美国认定为涉疆实体,即使其不向美国出口产品,美国也可依据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sdiction)对其进行制裁,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光伏领域,与UFLPA、UHRPA相配合,美国还先后提出了《把中国排除出太阳能法案》(Keep China Out of Solar Energy Act of 2021)和《维吾尔强迫劳动披露法》(Uyghur Forced Labor Disclosure Act,以下或简称“UFLDA”),进一步将所有中国光伏产品纳入其可能打击范围,并以在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执行。
美国近年来接连出台涉疆法案,尤其是以人权为借口,针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显著优势的光伏产业进行打压,此举或将在国际上进一步产生示范效应和连锁反应,给我国光伏产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中国光伏产业相关的原材料上游企业、组件制造商、投资建设方、工程承包商等企业,应当对此高度警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美国涉疆法案核心的自证清白规则出发,分析美国现已明确的制裁措施及其对我国光伏产业出口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可能对国内光伏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我国光伏企业在层层打压和制裁中重新突围尽绵薄之力。
一、美国涉疆法案要点解析
1. 《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1)适用对象包括什么?
根据UFLPA第3条,对于完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或者制造的商品,或者由UFLPA第2(d)(2)(B)条第(i)(ii)(iv)或(v)款规定的实体清单内企业生产的商品,以及由新疆地区政府扶贫项目、对口支援项目(劳动力转移项目)人员生产的商品,美国全境均禁止进口。其中,棉花、西红柿和多晶硅三行业首当其冲,被明确列入“高优先级执法行业清单”(第2(d)(2)(B)(viii)条),要求由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劳工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组成的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在本法案通过后120天内针对此三行业分别进一步提出具体制裁计划。
基于美国大幅加剧对我国国际贸易打击的态势,即使目前“高优先级执法行业清单”针对的暂时只有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或简称“CBP”)早已发布过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以下或简称“WRO” )的三个行业,有关企业也应对美国更新的2021版《新疆供应链咨询公告》(Xinjiang Supply Chain Business Advisory,以下简称“《咨询公告》”)保持高度警惕。《咨询公告》附件2涵盖了20个风险行业,分别为:农业,手机制造业,清洁用品,建筑业,棉纺织业,电子装配业,矿业,假发和人造假发、发饰加工业,食品加工业,制鞋业,手套制造业,酒店服务,冶金级硅制造业,面条加工业,印刷业,再生能源制造业,甜菊糖甙制造业,制糖业,纺织业和玩具业。因此,除多晶硅外,属于再生能源的硅块、晶圆、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光伏模块等光伏产业板块也随时有可能被列入CBP优先执法的范围,从而受到更大力度的制裁与打击。
(2)美国如何认定商品涉及强迫劳动?
自证清白规则是《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案》(UFLPA)的核心制度。对于完全或部分在新疆地区开采、生产或者制造的商品,或者由UFLPA第2(d)(2)(B)条第(i)(ii)(iv)或(v)款规定的实体清单内企业生产的商品,以及由新疆地区政府扶贫项目、对口支援项目人员生产的商品,均默认涉及强迫劳动,美国全境禁止进口,除非有关企业能够满足UFLPA规定的极其严苛的证明标准。
首先,企业需根据UFLPA第2(d)(6)条的合规指引提供充分证据(包括证据的形式、性质及证明程度均需达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要求的程度),以证明企业在向美国出口该等商品时已就其该商品生产的全流程供应链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并采取足够措施对供应链进行管理,确保包括商品最基础原料在内的一切工序均不涉及强迫劳动。
同时,企业需完全回应执法部门关于商品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涉及强迫劳动的询问。根据2021年6月CBP就多晶硅发布暂扣令(WRO)的质询记录及之后提供的“可接受性证明”文件清单,企业需回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企业需就商品原产地及其成分构成进行宣誓;(2)企业为生产该商品进行采购的订单、发票以及支付证明;(3)企业内部的完整生产流程与记录清单;(4)商品运输记录;(5)每日制造工艺报告;(7)商品上游供应商清单;(8)美国进口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强迫劳动的证明资料等。不难看出,CBP对于光伏产品的质询涵盖了原材料至商品成品的每一环节,企业仅证明某商品原产地非新疆地区并不足以在UFLPA下获得该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正当性,而需要有关企业自证其供应链完全不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因素。
从上述两项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明标准可以看出,《维吾尔强迫劳动防止法案》(UFLPA)之下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实行根本溯源的管控,以所谓“强迫劳动”为借口,迫使中国企业负担不合理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实现非法打击我国优势产业、不正当进行国际竞争的目的。
2. 《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Uyghur Human Rights Policy Act of 2020)
早在2020年6月17日,美国就已通过了《2020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UHRPA),将矛头指向了全部涉疆产品,甚至是全中国的所谓涉及“强迫劳动”的出口业务。根据UHRPA第4(7)条规定,美国进出口商或在新疆地区经营的美国公司及个人,必须确保其商业活动不涉及新疆地区和全中国所谓的“强迫劳动”活动,并同时确保其供应链不涉及“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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