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备案管理新规热点问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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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3

关键字: 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投资备案尽职调查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以下与“管理试行办法”合称“备案管理新规”)。

备案管理新规的发布表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方向和思路已经明朗,在此情形下,市场主体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论证在新的监管体制下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需考虑的因素。

问题一:安全审查要不要做?要做哪些?该怎么做?

答: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在筹备境外上市时先行自主判断本次境外发行上市活动是否涉及安全审查,核实自身业务经营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是否已通过制度规则明确了安全审查前置程序并提出了比较清晰的适用标准范围和要求,如有,发行人应严格对照现有制度规则进行核实,在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如需),并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不涉及,应在备案材料中进行说明。

下文将就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安全审查程序或提及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程序进行具体分析:

1. 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就发行人申请境外上市这一行为:

(1)选择赴国外上市的发行人

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掌握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采取谨慎认定原则,如“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100万”系指100万个人而非100万条信息等;

聘请专业的数据合规律师协助发行人对自身情况进行梳理及对是否需要申报进行判断,并协助发行人完成申报(如需);

合理制定上市时间表,充分预留时间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筹备及申报工作。

(2)选择赴港上市的发行人

中国香港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并非第七条规定的“国外”,因此不属于第七条规定的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可据此进行书面说明。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权对其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当事人发起审查,因此,无论发行人是否需要根据第七条之规定主动申报,发行人都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关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问题,以充分应对可能的被动审查及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中的问询。

2.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涉及(a)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b)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聚焦到发行人境外上市这一行为而言:

如果发行人业务涉及军工领域和地域,境外上市行为必然会引入外国投资者,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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