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促进法》:2014年4月14日,玻利维亚颁布实施516号《投资促进法》,旨在促进及保障在玻利维亚国内外企业的投资,促进玻利维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该法是玻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重要政策。
①投资法强调了玻国家政府对于引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行业,诸如油气、矿产、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绝对管控和主导。在这些领域,国家可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并具有排他性权利。同时,玻国家政府也可视情选择同其他投资者合作,在上述行业中以混合投资形式共同经营。
②在玻利维亚允许包括国有、私有、合作社和集体所有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存在,但明确提出,投资方案相似的情况下,玻本土投资提案将优先于外资。
③玻利维亚计划发展部为玻投资政策及管理的主管部门,玻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外资在玻利维亚的登记注册,以及外资及其盈利以外汇形式出入玻利维亚境内的操作。在玻利维亚与投资有关的合同将按照玻利维亚多种经济与生产发展部制订的国家贸易登记制度备案。
④私人投资要遵守玻利维亚国家工业化发展的目标,履行向玻技术转移的义务,与玻利维亚经济社会发展相悖的投资行为将受到刑事或民事处罚。
⑤玻利维亚政府一切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协定须与本投资法相适应,并需双方通过框架性的投资协议加以正式确定。
⑥玻利维亚政府采取的对自然资源及战略性行业国有化措施将不能再以任何形式重新私有化。
(2)《矿业及钢铁法》,2014年5月19日,玻利维亚颁布535号《矿业及钢铁法》,对在玻开发开采矿业资源进行了规范修订。
(3)《电信法》:2011年8月8日,玻利维亚颁布164号法律,旨在规范电信及信息通讯技术、邮政服务和监管系统,以保障个人和社会的通讯权利,保障包括所有玻利维亚人、原住印第安人、非裔玻利维亚人在内的所有人士在经济、社会、法律、政治和文化领域享有通讯服务。
(4)《行业规范体系法》:1992年4月24日,玻利维亚颁布1330号法律,旨在规范、控制并监督在通信、电力、能源、交通以及水等行业的活动。
(5)《中心法》:1994年10月28日,玻利维亚颁布1600号法律,旨在使宪法第25条更具灵活性。对除非国家需要,不然在国境线50公里范围内禁止国内外私人资本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促进了国外资本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对油气、通讯等领域进行投资。
(6)《贸易法》:1977年2月25日,玻利维亚颁布第14379号法律,旨在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活动。
(7)《发展出口及有关税务处理法》:1993年4月16日,玻利维亚颁布第1489号法令。
(8)《税收改革法》:1994年12月22日,玻利维亚颁布1606号法律,规定以下主体需缴纳税收:
①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或即将成立的进行矿产品及金属产品开采、生产、加工、冶炼以及销售的企业;
②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冶炼、工业化、运输以及销售的企业;
③进行电力生产、运输及分销的企业。
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以下活动可以免缴该项税收: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公立大学、地区发展组织等机构的有关活动。
(9)第13622和21520号法律:关于唯一纳税人登记证的设立、有效期和使用办法。
(10)第14379号法律:关于贸易业务登记注册法。第224190号最高法令:规定了设立工业保税区、贸易保税区和仓库终端,制定了关于临时进口商品、简化出口手续、货物空运以及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11)第24946号最高法令:成立玻利维亚促进中心。
(12)第24440号最高法令:制定了出口商品临时进口的有关规定,即允许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免缴进口税临时进入玻利维亚国境内,经过再加工后成为出口产品。
(13)第1489号法律和23944号最高法令:1998年4月16日颁布,规定了向出口商退还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某些原材料时所交纳的进口税和关税,这条规定体现了在税收政策上中立的原则。
(14)第843号最高法令:2004年12月20日颁布,有关税收改革,旨在对2000年8月11日发布的25870号最高法令《海关总法细则》进行一些修改以及批准1999年7月28日1990号法《海关总法》、1986年5月20日843号法《税收改革法》及2003年8月2日2492号法《玻利维亚税收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