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东南部,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塔吉克斯坦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全、储量大,除了金、银、锑、铅、锌等优势矿产资源外,还有多种稀有稀土金属矿物,但目前整体开发程度不高,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近些年,塔吉克斯坦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矿业投资的目的地国,陆续有中国企业到塔吉克斯坦进行矿业投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塔吉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
一、塔吉克斯坦基本国情
塔吉克斯坦是中亚地区国土面积最小的国家,国土面积14.31万平方公里。境内约93%为山地,被称为“高山之国”。其东部、东南部与中国新疆接壤,南部与阿富汗交界,西部与乌兹别克斯坦毗邻,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相连。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塔吉克斯坦矿产资源蕴藏丰富,目前已探明且待开发的金属矿床和非金属矿床有600多个,主要矿产有金、银、铜、煤、铅、锌、锑、汞、钨、锡、铀、铁、石盐等。其中,金矿总储量达600多吨,银矿储量近10万吨,位于大卡尼曼苏尔的银矿区是世界第二大银矿区,铅锌矿储量在中亚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已查明的稀有稀土金属矿物包括锂、镧、钇、镱、锆、铌、铍、锶等,主要分布在泽拉夫尚地区和帕米尔地区。另外,塔吉克斯坦煤炭资源也较为丰富。
塔吉克斯坦的行政区划分为3州1区1直辖市:索格特州(原列宁纳巴德州)、哈特隆州、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中央直属区和首都杜尚别市。塔吉克斯坦目前设有5个自由经济区,包括“索格特”自由经济区、“喷赤”自由经济区、“伊什卡石姆”自由经济区、“丹加拉”自由经济区和“库利亚布”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提供税收减免、注册程序简化等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当地和外资企业投资。
塔吉克斯坦实行总统制,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现任总统于1994年11月起首任总统,2020年10月第五次获得连任,任期至2027年。
塔吉克斯坦是第一个与我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的国家,与我国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我国在2017-2021年期间对塔吉克斯坦的投资额占据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充分利用塔吉克斯坦的矿产资源对全面提升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通过颁布新的投资法案、设立公司登记“单一窗口”、减轻企业税负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塔吉克斯坦境内针对外商投资的主要监管法律为《投资法》(经2018年8月3日第1547号法律修订)、《投资协议法》(经2017年5月30日第1435号法律修订)以及《保护竞争法》(经2023年3月15日第1957号法律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委员会主管外商投资,反垄断局负责就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反垄断审查。
《投资法》对投资形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投资协议法》相对于《投资法》而言是一部特别法,针对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进行的投资,《投资协议法》规定了诸多提供给投资者的优惠和保障。对在塔吉克斯坦商品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人实施的投资,如企业的收并购行为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根据塔吉克斯坦《保护竞争法》的规定进行。
(一)投资形式
在投资形式上,除法律禁止的形式外,外资企业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投资。具体而言,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以下投资形式:
-设立独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或取得正在经营的企业的所有权;
-与塔吉克斯坦公民一起设立法人,或收购现有企业的股权;
-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单独或在塔吉克斯坦法人或自然人的参与下,获得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使用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获得其他产权;
-塔吉克斯坦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整体而言,塔吉克斯坦现行立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也未设置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的特定部门限制。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商业活动进行投资,但出于确保国家利益的需要而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活动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法》并未明确属于“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实践中,投资主管部门对此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操作空间。但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检索到塔吉克斯坦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禁止中国投资者实施矿业投资的案例。
(二)投资者保护
《投资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民待遇
塔吉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保障外国和国内投资者的平等权利,不允许基于国籍、语言、性别、种族和宗教信仰的理由而侵犯投资者的权利。
2.法律稳定性
如果塔吉克斯坦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或颁布新的法律,导致投资条件恶化,则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十年内,进行长期投资的投资者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条件。投资条件的恶化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增加税负、限制投资额的数量和规模、限制外资持股比例。但是,该稳定性条款不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道德伦理方面的需要而对法律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3.收入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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