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阿联酋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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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0

关键字: 自贸协定投资审查政策法规知识产权

1.1经贸协定


【多边协定】阿联酋自1994年起成为关贸总协议(GATT)缔约方,并于1996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7年起开始全面履行义务。

【区域协议】阿联酋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的成员。作为海合会成员之一,阿联酋积极参与海合会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自贸协定谈判。目前,阿联酋已与新加坡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包括瑞士、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四国)签署自贸协定,与新西兰的自贸协定已草签;正在进行谈判的有日本、中国、欧盟、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澳大利亚、韩国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

阿联酋是全球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第二多的国家,同时也是阿拉伯国家中最多的国家。自1989年至2020年,阿联酋共签署251项协议,其中117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34项投资促进保护协议。

1.2对外贸易

2019年,阿联酋非石油贸易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是中国,双边贸易额达1841亿迪拉姆,占阿贸易总额的11.48%。其次为印度,贸易额为1520亿迪拉姆,占总额的9.48%;第三为沙特阿拉伯,贸易额为1133亿迪拉姆,占总额的7.06%;第四、第五分别为美国和瑞士。

【进出口商品结构】阿联酋非石油前五大出口商品有:贵金属及珠宝、贱金属、食品饮料烟草、矿物质产品、塑料橡胶制品。非石油前五大进口商品有:机电设备、贵金属及珠宝、车辆、矿物质产品、化学产品。非石油再出口前五大商品有:机电设备、贵金属及珠宝、车辆、矿物质产品、化学产品。

1.3中阿经贸

1.3.1 双边协定

1985年,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议》。

1997年7月,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997年7月,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

2007年,中阿签订《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5年12月,阿布扎比王储穆罕默德访华,双方签署相关协议如下:

(1)驾驶执照互换谅解备忘录,约定两国公民在本国取得的驾照(私人轻型车辆驾照),可在入境后换成对方国家驾照。

(2)高等教育合作备忘录,其中约定鼓励两国科技领域合作、在两国互建高等院校和科研中心、双方每年互派大学生奖学金、定期发行出版物和期刊。

(3)检验检疫谅解备忘录,其中约定中阿两国在计量、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等领域合作,旨在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在计量、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方面实现双方利益共赢。

(4)货币直接兑换协议,旨在实现迪拉姆和人民币的直接兑换(不通过美元中转),以鼓励和推动两国直接投资和经贸往来便利化。

(5)关于设立《中国-阿联酋投资合作基金(有限合伙)的备忘录》。

2017年5月,中阿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2017年9月,中阿在北京签署《双向投资及相关贸易促进合作谅解备忘录》《关于贸易救济的谅解备忘录》。

2018年7月,习近平主席访阿,双方签署关于加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等。

2019年7月,阿布扎比王储访华,双方签署涉及安全、能源、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文件。

1.3.2 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

为落实中国和阿联酋两国《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国家发改委委托江苏省政府代表中方,阿联酋穆巴达拉公司及哈利法港口公司代表阿方,共同推进在阿布扎比哈利法港工业区设立中阿产能合作示范园区项目。中方由中江国际和苏州工业园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家开发区管理公司共同组建示范园中方投资主体——江苏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目前,示范园管理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园区道路管网、定制厂房一期已完成,若干家国内企业入园投资建厂,主要包括:龙道博特(阿布扎 比)轮胎项目、新春兴(阿布扎比)铅酸电池回收项目、润泰化学涂料添加剂项目等。

1.3.3 中阿产能合作

能源领域是中阿产能合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阿联酋的中国能源企业包括:

(1)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凭借在巴基斯坦承建的项目与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08年11月,其与中石油管道局共同签约承建IPIC从阿布扎比至富查伊拉400公里的战略油气管道线路项目,并于2015、2017年陆续中标ADNOC曼德和巴布两个大型油田服务项目。

(2)中化Atlantis公司

作为中国石油企业在阿联酋的第一个项目,同时也是中国石油企业在中东地区的第一个独立开发项目,中化Atlantis公司UAQ气田已正式投产。项目预计高峰期日供气量为8000万立方英尺,供气年限为25年。

(3)中石油国际公司

2014年,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和中石油国际(香港)公司组建合资公司Al Yasat,双方占股为6:4,在阿指定陆上和海上合作区块进行油田勘探,合作区面积8425平方公里,其中陆上7843平方公里、海上582平方公里。2017年初,中石油成功中标阿布扎比陆上石油区块40年特许权项目8%股份权益。2018年3月,中石油中标阿布扎比海上石油区块40年特许权项目三大区块中两个区块各10%股份权益。

【电信合作】

目前,华为已成为阿联酋电信业设备主流供货商。

(1)华为阿联酋分公司

目前华为和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ETISALAT)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阿联酋国家电信公司在海湾、南亚和非洲的扩张,华为公司也积极随之开拓市场。华为公司的多种电信解决方案在阿联酋的电信市场实现了规模应用。

2009年华为与ETISALAT成立联合业务创新中心,2010年双方签订培训合作伙伴协议,华为选定ETISALAT培训学院作为其在中东、非洲的下一代网络合作培训中心,并为该学院提供培训所需的技术和资源支持。2015年9月华为在迪拜开设了中东地区首家客户服务中心,11月在迪拜投资建立了中东北非创新体验中心,并相继和阿联酋本地主要通信运营商签订了关于全面网络改造、先进网络技术研发合作等方面的合作协议;2017年华为公司中东地区第一家专卖店在迪拜购物中心开业。

(2)阿里巴巴

2015年5月,迪拜米拉斯集团与阿里巴巴宣布共同投资建设迪拜数据中心项目,2015年10月双方合资公司Yvolv宣告成立,并同时推出了其第一款移动应用Yvo,现已投入运营。2016年11月,阿里云在迪拜的数据中心开始启用。

1.4 法规政策

1.4.1 贸易主管部门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经济部的职 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检测经济运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国内投资,吸引外资;协调政府

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除经济部外,阿联酋7个酋长国均设有商工会,商工会属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管理本酋长国私人公司和企业,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商工会会员证书等事宜;为本酋长国商工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7个酋长国商工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商工会(FCCI),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商工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商工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1.4.2 贸易法规

阿联酋是松散联邦制国家,除国防、外交相对统一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各酋长国自成一体,联邦政府的某些法律在部分酋长国未得到严格执行。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

除军事装备和武器由政府统一进口外,对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等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由政府统一招标进口。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标法、保险法、审计法及商业交易法等。近几年来,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阿经济部牵头修订包括《公司法》《投资法》 《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10部法律,其中《破产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和《外国直接投资法》已分别于2015、2016、2017和2018年颁布,新修订的《商业公司法》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

1.4.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阿联酋原《商业公司法》的规定,除在自由区内设立公司或经相关部长与部门协商并报请内阁批准后允许作为例外处理的公司,一般来讲,外国公司不得在阿联酋境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只有通过阿联酋公民或由阿联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业法人作为保人或代理,外国公司方可从阿联酋经济部取得营业执照。

1.4.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进出口关税】

阿联酋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海湾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国家关税联盟规定。根据联盟规定,除53种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外每张报关单还要加收30迪拉姆(约合8.2美元)的费用。

根据该联盟规定,所有进口海合会国家的货物在该货物抵达第一个海合会国家港口时征收5%的关税,而后转运至其他海合会国家时不再征收关税。

对于某些商品,如香烟、烟草制品和各种酒精饮料,实行特殊关税, 如酒精饮料税率为50%,烟草征收100%的关税,并保留征收附加进口税 的权力,且须获得进口许可。2016年,海合会就对部分商品进行选择性征 税达成一致,对烟草的选择性征税将从100%提高至200%,碳酸饮料(汽 水)和酒精饮料的税率也分别从目前的50%和100%提高至100%和200%。阿联酋已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征收选择性税。

对货物样品不征收进口关税;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药品、报纸、书籍、杂志、船舶及商用飞机免征关税。

出口和再出口(转口)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再出口货物发运人须向海关提供原始发票和清关手续。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GCC国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特定产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如,近年来阿联酋钢铁产业发展迅速,为保护本国产业,阿联酋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螺纹钢和盘条的进口关税税率从5%提升至10%。2018年1月1日,阿联酋开征增值税,增值税率为5%,也适用于进口商品。教育、医疗保健、石油天然气、交通和房地产等行业的税率为零。

【进口管制】

为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维护伊斯兰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 行进口管制。进口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药类(麻醉剂、可卡因、海洛因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料,伪造及复制货币,象牙和犀牛角,旧轮胎,赌博产品,与宗教、道德不符且会引起社会动荡的出版物、照片、油画、卡片、书籍、杂志及雕刻等。

限制进口商品:以下产品如果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允许进口:一切武器及弹药,酒精及酒类,用于医疗目的的药品,化学制品、肥料、阿联酋农业染色剂,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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