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泰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共建“一带一路”更是将中泰关系提升至新阶段。中国已连续多年位居泰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二大直接投资来源国。泰国近年大力发展电器和电子工业、农业和食品加工业、金属制造业、汽车和零部件制造业,在给予外国投资者投资优惠的同时完善本地的基础设施和供应链体系,吸引大量中国投资者赴泰开展相关投资。
一、泰国外资准入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泰投资受泰国《外籍人经商法》规制。泰国《外籍人经商法》认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
(1)非泰国籍自然人;
(2)在泰国境外注册的法人;
(3)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i)50%以上股本或总资本由(1)或(2)持有的企业;
(ii)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为(1)的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
(4)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50%以上股本或总资本由(1)(2)或(3)持有。
外国投资者受到的市场准入限制如下。
(一)行业限制
泰国《外籍人经商法》以清单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作出三类限制。

此外,泰国也通过《人寿保险法》《广播和电视业务法》《电信商业法》等法规,对可再生能源、银行、保险、教育、广播电视、电信等行业作出了其他特殊市场准入要求。
(二)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外国投资者拟从事前述清单二和清单三所规定限制行业的,需要取得《外商营业执照》(Foreigner Business License,FBL),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取得《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er Business Certificate,FBC)。相关部门会在核发执照/证书时注明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从事的受限业务。实践中,FBL的申请过程较为漫长,而FBC的申请时间明显更短,因此更受投资者青睐。
如果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清单二和清单三所列限制性行业,则无需取得FBL或FBC,可以参照一般泰国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公司设立程序,除非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其他规定。
1.《外商营业执照》(FBL)
FBL由泰国商务部下属商业发展局负责审批。外国投资者申请FBL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最低资本与债股比例要求;
(2)公司至少一名经授权的董事或负责人在泰国拥有住所;
(3)FBL下每项业务的最低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万元)或三年预计支出的年平均值的25%(以较大者为准)。
此外,商业发展局也可能根据投资对泰国公民商业经营产生的影响,对个别项目申请FBL提出额外要求。
2.《外商经营证书》(FBC)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请FBC,以豁免FBL的要求:
(1)投资项目位于特定的工业园区,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申请,其授予投资项目在工业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IEAT许可);
(2)外国投资者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颁发的《投资促进证书》(BOI证书);
(3)外国投资者具备相关国际条约项下的资格(目前暂无对中国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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