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我们将重点介绍哈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协议之一——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的相关机制与特点。
一、PPA的签署方式
根据哈国《可再生能源法》第9条,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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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与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inancial Settlement Center,“FSC”)(作为单一购电方)签订为期20年的PPA(“竞拍PPA”),以电子拍卖结果确定的固定拍卖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生产的全部电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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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若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不需要FSC保证承购(offtake),因而不希望以固定的拍卖价格向FSC出售电力,可选择与私人消费者签订双边PPA(Corporate PPA)以可协商的价格和条款售电(“直购电PPA”)。
鉴于通过参与竞拍流程以获得项目开发权并与FSC签署竞拍PPA是投资者(包括众多中国投资者)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本文将着重以竞拍PPA为例介绍相关主要内容和机制。
二、竞拍PPA关键条款总结
根据竞拍PPA的机制,在竞拍胜出后,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将与FSC以竞拍确定的价格签署竞拍PPA,期限为15-20年。FSC将根据已签订的竞拍PPA的条款约定,从可再生能源项目实施全面测试(comprehensive test)之日起支付约定电费。
1. 竞拍PPA格式条款
哈国《关于批准和使用FSC与可再生能源生产组织、合格消费者和附条件的合格消费者签署协议的模板》提供了竞拍PPA的格式条款(типовой),该等格式条款仅为“示意性条款”(indicative form),理论上应当允许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调整;但在实践中,FSC在与投资者谈判签署竞拍PPA时,通常会倾向于坚持格式条款的初始约定和立场,不接受实质性的修改。
与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类似的PPA相比,哈国竞拍PPA的格式条款较为简单,具体而言:
(1) 只涵盖了能源(电力)的购买和销售相关条款,未约定并网安排(项目公司将单独签署《并网协议》)、并网系统同步、自用/消耗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以及
(2) 不包含“照付不议(take-or-pay)”条款(详见本文第3章节相关内容,包括因此所产生的其他潜在影响)、削减(curtailment)条款、国际仲裁条款、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也未包含担保、赔偿、保险等其他常见购电协议条款。
2. PPA核心条款与机制总结
(1) 电价(Tariff)起算与调整机制
竞拍PPA中所约定的电价应与拍卖电价保持一致,并且受限于根据哈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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