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2022年6月16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了第07/2022/QH15号法令,批准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案。此次修订对包括版权、工业产权(含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和知识产权执法等领域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涉及百余条款,其中大部分条款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此次最新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声音商标的保护
为履行越南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保护非可视性商标的承诺,此次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越南正式规定与可视性商标具有相同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该规定已于2022年1月14日追溯生效(即CPTPP的生效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3年过渡期后)。
为了更方便审查此类非传统商标,法律规定声音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的表现形式呈现。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申请商标的样本需提供音频文件,以及用音符形式对该声音进行的图形描述。这与我国现在对声音商标的申请要求基本一致,即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五线谱/简谱或文字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用文字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驰名商标的定义
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4.20条将驰名商标的定义修改为“在越南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取代了之前“在越南全境为消费者所熟知”这一旧定义。这一新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并且随着这一积极的改变,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越南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机会预估会增加。
为了降低原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过度保护的可能性,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还明确规定,在先商标必须于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达到驰名状态,这样才能作为驳回在后商标的理由。此外,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确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根据第75条规定的八项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来确定,与之前要求根据全部标准来确定的制度相比更为灵活。
以上修改也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本一致。
“恶意”正式成为异议和无效的理由
长期以来,恶意这一理由的缺乏一直是商标持有人,尤其是那些在越南没有商标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打击商标抢注者面临的巨大障碍。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首次将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作为对商标申请或注册提出异议和无效的独立法律依据。这将有效改善商标抢注及滥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局面。对于商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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