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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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关键字: 采矿业许可制度地质勘探采矿许可

吉尔吉斯斯坦地下资源法于2018年5月19日颁布实施,全文共56条,迄今历经六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2年6月23日。该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地下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该法规定了对地下资源利用申请人的要求和主要义务,申请利用地下资源的依据和程序,各类地下资源利用期限,各类地下资源使用权的获取程序及要求,地下资源利用权利的暂停和终止以及与地下资源利用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的依据和程序(地下资源法18条、22条)

1.许可程序。

2.国家登记程序。采用国家登记方式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为完成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进行的地下资源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有国家地下资源使用主管部分负责实施。(2)进行某些战略性活动;(3)基于开采建筑用砂石料的权利,但不属于招投标项目或拍卖项目。对前述第(2)和(3)项进行国家登记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按照吉政府办公厅确定程序执行。

3.特许权合同。

4.产品分成协议。

其中提供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程序有四种:

1.招投标程序。国家级地下资源的招投标程序按照内阁办公室的决定进行。

2.拍卖程序。拍卖地下资源清单由相关国家机构按照内阁办公室确定的标准制定和确认。拍卖未成交的地下资源与下一次拍卖间隔不得少于1年。

3.最先申请规则。对于按招投标程序和拍卖程序之外的其他地下资源按照最先申请规则提供。

4.内阁办公室决定。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内阁办公室决定只能将地下资源使用权授予国家持股100%的国有企业和商事主体。以这种授予地下资源使用权时,无需进行招投标和听证程序。具体程序由内阁决定。(地下资源法第25-1条)

5.对按照特许权合同和产品分成协议提供的地下资源使用权按照特别法律规定执行。

二、对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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