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实力上升和对欧竞争面扩大,欧盟加强对我国“战略经济防御”,无论在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还是在数字经济、工程承包、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领域市场准入和监管方面,都在增加对中国企业的限制。自2015年以来,欧盟总计对我国发起十几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和电动自行车等领域。
欧盟强化贸易救济工具,使中国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补贴
一是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2017年12月,欧盟新方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引入了市场“严重扭曲”概念,规定在符合所谓市场“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可以弃用出口国的价格和成本,而选择使用第三国或国际市场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同时,欧盟首先公布中国市场扭曲报告,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
二是部分弃用“从低征税”原则,设定最低目标利润率。2018年6月,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法案生效,规定欧委会在评估适用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是否足以消除损害时,应考虑涉案产品原材料价格是否受到扭曲。如果原材料价格存在扭曲,且占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于17%,欧盟将不再使用“从低征税”原则。这使得欧盟贸易救济机构更容易认定原材料扭曲,从而放弃“从低征税”原则,使我国企业丧失可以获得低税率的机会。此外,法案规定在计算损害幅度时,将欧盟产业目标利润率最低设定为6%,可对实际利润率低于6%的行业提供更高税率水平的保护。这实际上增加了我国企业被裁定更高反倾销税的可能。
三是扩大补贴认定范围。2018年11月,欧盟委员会就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终裁,将丝路基金支持中国化工收购意大利倍耐力的股权投资认定为补贴。这是国外调查机关首次将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认定为补贴,可能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加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使我国企业对欧投资门槛升高
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酝酿出台外资审查框架条例,加强成员国审查的信息共享和立场协调。2019年3月,欧盟通过外商赴欧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预计将于2020年10月正式实施。该条例将能源交通、航空航天、通讯传媒、国防等关键基础设施,人工智能、机器人、量子、纳米等关键技术,原材料和食品安全等关键设备投入以及个人数据等敏感信息纳入需要审查的清单范围。该条例还规定,欧盟成员国进行外资审查时应该将有关股权结构、最终投资者、投资额、持股比例、资金来源等信息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一旦该项投资影响其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以发表评论或意见,进行审查的成员国应该最大程度考虑接受其评论意见。更重要的是,对没有经过审查的投资,可以在投资完成后15个月内进行追溯。
这项法规实际上扩大了审查范围,延长了审查时限,带来了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介入的政治风险,给投资过程增加不确定性,同时使中国企业面临审批被拒或追溯审查形成的违约风险,势必将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造成障碍,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积极性造成一定打击。欧盟成员国层面,德国和英国修改外资安全审查法规,降低审查门槛,扩大审查范围。德国于2017年7月和2018年12月两次修改《对外经济条例》,在国防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等特殊敏感领域,将非欧盟国家企业并购德企股权的审查门槛从25%下调至10%,同时将审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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