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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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关键字: 一带一路法律风险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

乌兹别克斯坦是我国“一带一路”重要合作伙伴国。目前中国为乌最大进口来源国和仅次于俄罗斯的第二大出口目的国,也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投资伙伴。

中乌在基础设施、能源、机械工程、通信、生物医药等领域均实施了诸多大型合作项目,在绿色经济、人工智能、数字化等新经济领域和创新产业中,中乌双方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和空间。乌方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阶段,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替代能源转型、高新技术发展有巨大需求,中国在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方面的经验与技术对乌方有着强大的吸引力。

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乌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入。但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风险,因此把握和运用乌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在与乌方开展合作时的“必修课”。

一、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国内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和法律颁布方面,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建立了国家专利局,颁布了《关于临时保护工业产权的法令》。1993-2006年,乌兹别克斯坦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标与服务标志法》(1993)、《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法》(199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保护法》(1994)、《选育成就保护法》(2002)、《微型集成电路拓扑图保护法》(2005)、《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2006)等,并在之后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中汇总了上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在1997年开始生效,2017年进行了修改。201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法令,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合并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专利局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著作权局。直至2019年,知识产权局直接对内阁负责。2019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发出名为“关于改善知识产权领域中公共管理工作的措施”的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移交给司法部,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乌兹别克斯坦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并与国际标准接轨。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工作,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为各类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在缔约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方面,乌兹别克斯坦是《WIPO公约》(1991)、《尼斯协定》(2001)、《新加坡条约》(2006)、《马德里议定书》(2006)、《巴黎公约》(2018)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正加快推进加入WTO进程,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也朝《TRIPS协定》为看齐。

二、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包括以下两大类:

1.智力活动成果: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无线广播或有线广播组织的节目、录音制品、表演;电子计算机(以下简称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育种成果;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机密(专有技术);

2.民事交易、货物、工程和服务参与者的个性化手段:商号;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

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规定了著作权、邻接权、工业产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未披露的信息不被非法使用、民事交易、货物、工程和服务参与者的个性化手段(包括商号、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内容。

1. 著作权

著作权适用范围

著作权适用于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无论其用途、表达方式如何。

著作权适用于以下列客观形式存在的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作品:

1) 书面形式(手稿、打字稿、乐谱等);

2) 口头形式(公开演讲、公开表演等);

3) 录音录像(机械、磁性、数字、光学等);

4) 图像(素描、草图、油画、平面图、图纸、电影、电视、视频或照片等);

5) 三维立体(雕像、模型、外观模型、建筑物等);

6) 其他形式;

著作权保护仅涉及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扩及作品中的思想、原则、原理、方法、手段、流程、系统、技术或概念本身。

著作权客体种类

1) 文学作品(文学艺术、科技、教学、政论作品);

2) 戏剧和剧本;

3) 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

4) 音乐剧;

5) 舞蹈和哑剧;

6) 音像作品;

7) 绘画、雕像、图标、艺术设计和其他形象艺术作品;

8) 装饰和舞台设计;

9) 建筑、城市建设和公园园艺艺术;

10) 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式获得的作品;

11) 与地理、地形学和其他科学有关的地理、地质和其他地图、平面图、草图和作品;

12) 各种电子计算机(电脑)的程序,包括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

13) 符合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部分、衍生作品和合成作品

下列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要求(著作权客体)的作品部分、衍生作品和合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部分;

衍生作品(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翻译、处理、注释、摘要、概要、评论、剧作、 编排、改编和其他修订);

作品集(百科全书、选集、数据库)和其他综合作品,作品是在材料的选择或安排方面创造性劳动的成果;

衍生作品和合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无论其所依据或包含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

1) 官方文件(法律、决定等)以及其官方译文;

2) 官方符号和标志(旗帜、徽章、勋章、货币等);

3) 民间艺术;

4) 具有常规新闻信息的特点的关于当日新闻的报道或关于时事的报道;

5) 不直接以创作个人作品为目的,借助为生产某类产品而设计的技术手段而获得的成果。

官方文件、符号和标志方案的著作权

官方文件、符号和标志方案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在委托其进行方案制定的机构不禁止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公布方案。在公布方案时,作者有权注明其姓名;

如果方案经有关机关发布或发出,主管机关可以在未经方案制定者的同意下使用方案;

在根据方案编制正式文件、文号和标志时,可由编制正式文件、文号或标志的机构自行决定对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

方案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在不指明制定者的情况下使用。

作品作者认定

作品的作者为通过其创造性劳动创作出该作品的公民;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自被创造之时产生。著作权的产生和行使不需要注册作品或遵循任何形式;

除非另有证明,作品原件或副本上指定的作者应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

在作品以匿名或笔名出版的情况下(除非作者的笔名使人对其身份毫无疑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出版并在作品上标明其姓名或名称的出版人应被视为作者的代表,并有权保护和行使作者的权利,直至该作品的作者公开其身份并声明其作者身份。

合著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共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共同作者共同所有,不论该作品是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或由具有独立意义的各部分组成;

如果作品的某一部分可独立于作品的其他部分使用,则应承认该部分具有独立价值;

共同作者均有权自行决定使用其创作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作品部分,除非作者之间另有协议;

共同作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根据协议来决定。如果无协议则作品的著作权由所有作者共同行使,著作权使用收益平均分配;

如果共同作者的作品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则任何作者都无权在没有充足的理由下禁止使用该作品。

衍生作品著作权

衍生作品的作者拥有其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加工的著作权;

衍生作品的作者在尊重原作品作者权利的前提下,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衍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妨碍他人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

组织作品创作者的权利

组织作品创作的人员(音像作品制作者、百科全书出版商、制片人等)不被承认为相关作品的作者。但在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人可获得使用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音像作品的制作者有权在使用该作品时标明其姓名或名称,或要求标明;

百科全书、百科词典、科学著作期刊集和续集、报纸、杂志和其它期刊的出版商拥有使用这类出版物的专有权。出版商有权在使用此类出版物时标明其名称或称号,或要求标明其名称或称号。除非作者的合同另有规定,此类出版物中作品的作者保留独立于整个出版物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

著作权保护标志

独家著作权所有者可以使用著作权标志来宣告自己的权利,在每件作品上都印上著作权标志。著作权标志由三个要素组成:

位于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

专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姓名;

第一次公开出版的年份;

除非另有证明,一般著作权标识中标明的人被视为著作权所有者。

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

作品作者拥有以下人身非财产权:

被认定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著作权);

以作者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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