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标记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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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关键字: 知识产权商标条例注册商标商标保护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动。

注册标记®的使用

香港商标拥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但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1)如已在香港特区就有关货品或服务把商标注册;或(2)如证明商标实际上已就有关货品或服务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注册。

关于如何标注注册标记,香港产权署没有规定标注在商标周围的具体位置,依据商业惯例,商标拥有人通常会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明注册标记是商标权利人的一项权利,不是义务,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标记或者不标。虽然香港商标的注册标记本身不具法律上的效力,不过由于标记有助于第三人了解商标的保护状态,也能够体现企业对于商标权利保护的重视态度,所以仍有不少商标权利人选择加注注册标记。

不同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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