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地处非洲西北部,有近3700万居民,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和柏柏尔语,除官方语言外,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也在摩洛哥被广泛使用,其中法语使用最广。从地理位置上看,摩洛哥位于大西洋沿岸,毗邻地中海,与西班牙南部隔着直布罗陀海峡相望,最短距离不到15公里,是连接欧盟、阿拉伯国家和非洲的枢纽。
从商业环境上看,摩洛哥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大量投资、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精通多语种的劳动力、对外开放程度高,使得摩洛哥逐渐成为非洲大陆最具外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摩洛哥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中国投资者对摩洛哥表现出愈发强烈的兴趣,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制造业领域已有多项重大投资,包括中信戴卡铝车轮生产基地、中伟新能源电池项目、中资参与投资的丹吉尔科技城项目等。
本文将主要对中国投资者向摩洛哥投资通常最先关注的关键问题予以提纲挈领式地介绍,从而帮助有意在摩洛哥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做到提前规划、有的放矢。
01 外商投资的一般准入要求
摩洛哥负责外商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为投资和出口发展署(Agence Marocaine de Développement des Investissements et des Exportations),主要负责发展和促进投资及出口。
在外商投资准入方面,摩洛哥对外商投资没有一般准入限制(银行和保险等特殊行业和处于公共垄断的行业除外),也没有规定有外商投资审查机制或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同时,在摩洛哥的外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同时有权享受摩洛哥《投资章程》规定的若干资金政策、税收优惠等投资支持政策(这些激励措施根据项目所在地和行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需要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政府部门审批通过方能实际享受)。
02 摩洛哥反垄断审批
1. 触发门槛
根据摩洛哥竞争法相关规定,若一项合并交易(“合并交易”是指一个或多个实体通过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合同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取得对另一实体的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包括基于营业额的标准或基于市场份额的标准),则该交易需要在交割前向摩洛哥竞争委员会提交反垄断申报并获得审批:
参与合并交易的所有实体(或所属集团)的全球营业额(不含税)合计超过12亿摩洛哥迪拉姆;且其中至少一个经营者(或所属集团)在摩洛哥的营业额(不含税)超过5,000万摩洛哥迪拉姆;或
参与合并交易的所有实体(或所属集团)在摩洛哥的营业额(不含税)合计超过4亿摩洛哥迪拉姆;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或所属集团)单独在摩洛哥的营业额(不含税)均超过5,000万摩洛哥迪拉姆;或
参与合并交易的经营者、交易标的或与他们有经济联系的经营者在上一日历年度内在摩洛哥全国同类或可替代商品、产品或服务市场上(或在其绝大部分范围内)的销售、采购或其他交易总额超过40%的份额。
对此,中国投资者需提前评估其交易是否可能满足以上标准之一。如是,则需在交易完成前事先进行摩洛哥反垄断申报并获得审批。
2. 申报程序
摩洛哥反垄断申报有三种程序,分别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顾名思义,这三种程序在适用范围和审查时限上有所不同: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查的法定期限为60天,如果摩洛哥竞争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第二阶段审查,将有额外的90天时间进行第二阶段审查。一般而言,在实践中,如果合并交易之前相关经营者在摩洛哥市场上存在高度重叠,将很可能进行第二阶段审查。
简易程序:如果申报方认为交易在摩洛哥市场上不涉及竞争问题,则可以提出以简易程序进行申报,摩洛哥竞争委员会将在5天内通知各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随后将在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如果摩洛哥竞争委员会认为合并交易可能损害竞争,则可以要求申报方提交完整的申报并中断简易程序。
快速程序:如果申报方希望加快审查程序,可在申报时申请适用快速程序,摩洛哥竞争委员会将在5天内决定是否可以适用快速程序(但在20天内仍有权重新审查是否继续适用快速程序或是转向适用普通程序)。如果适用快速程序,将在60天或更短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
3. 申报费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申报费用如下,快速程序的费用在此基础上翻倍:
交易价值的1‰(最低为20,000摩洛哥迪拉姆,最高为150,000摩洛哥迪拉姆)。
如果申报的交易涉及成立新实体(如合资公司),申报费用则为20,000摩洛哥迪拉姆。
03 典型的公司形式和设立流程
摩洛哥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主要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和简化股份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其中,简化股份公司是摩洛哥于2021年根据新法令创设的新公司类型,相较于股份公司,简化股份公司的法定要求更少,例如没有最低股本要求且给予了投资者对于治理结构的灵活性。
对于上述公司形式,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它们的主要特点和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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