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创新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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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关键字: 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投资竞拍类项目

作为“一带一路”首倡地,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哈可再生能源合作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成为众多中资企业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的目的地,通过公开竞拍获得项目开发权亦渐成为哈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主流模式。本文重点分析中资企业参与投资竞拍类项目面临的困难、合作创新模式和实操案例、竞拍电价竞争力提升空间并提出建议,以期为中资企业提供参考。

项目开发权获取方式

在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市场,电力投资商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电价、签署PPA并获得项目开发权:一是通过公开竞拍,中标后与哈萨克斯坦政府指定的可再生能源单一购电商签订PPA;二是与电力用户签署双边PPA;三是通过议价与单一购电商签署PPA。

随着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通过公开竞拍签署PPA已逐渐成为获取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权的主流模式。

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创新模式

一、投资竞拍类项目面临的困难

根据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项目竞拍规则,一般提前3个月公布竞拍计划和竞拍项目资料。中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如参与竞拍,须在3个月时间内完成可研编制和评审、尽职调查、公司内外部投标及投资立项评审、项目公司设立、投标保函开立等任务,时间比较紧张。

二、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创新模式

通过市场调研和模式创新,在近年的哈萨克斯坦投资竞拍项目开发实践中,某中资企业C公司创新性设计出通过签署标前合作协议,在合规合理合法降低竞拍风险和前期成本的同时,缩短决策程序,开辟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新模式。

此模式下,中资企业与当地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竞拍前先行签署标前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当地公司独自设立项目公司、提供投标保函并参加竞拍;中资企业评估决策竞拍电价;项目若中标,中资企业控股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当地公司保留剩余股权,双方以项目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项目获得中资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和中哈两国相关部委投资批准是股权交割前提条件;项目中标后,当地公司给予中资企业一定期限比如90天的独家合作排他期等。

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创新模式亮点

一、坚持管理创新,开辟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新模式

参加哈萨克斯坦投资项目竞拍,要求投标人先在当地注册设立项目公司,提交投标保函,再参与竞拍。从公布竞拍项目资料到举行竞拍活动,中间只有三个月时间。按照常规做法,中资企业需要完成财税和法律尽职调查、可研报告编制和第三方评审、公司和上级集团公司的投标和投资评审,方可设立项目公司、开立投标保函以及参加竞拍等工作,能否在竞拍前完成所有流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通过深度市场调研和模式创新,C公司创新性开辟投资竞拍类项目合作新模式,短时间内与K公司顺利签署标前合作协议,由K公司负责设立项目公司、独自提供投标保函并参加竞拍,中标后再由C公司履行投资审批流程,控股收购项目公司股份。在合理合规合法降低投标风险和前期成本的同时,提前锁定项目和合作伙伴,克服常规做法存在的流程长、无法响应竞拍时间要求的困境。

二、提前策划风机设备预招标,有效控制EPC成本 

在风电项目投资中,风电机组占比较高,其技术发展进步对项目发电量影响较大,直接影响了发电收入,而其成本变化又对项目总投资影响较大。

为获取市场水平的风机报价,有效控制EPC成本,提高竞拍电价竞争力,C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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