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中美合伙企业税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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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9

关键字: 中国美国合伙企业税制

随着我国创投企业、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业务的蓬勃发展,合伙企业因其相对灵活的组织形式和分配机制在商业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地应用。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确立较晚,虽然目前已经在组织制度层面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但在税收制度层面仍存在较多的立法留白。相较而言,美国合伙企业税制发展较早,并形成了非常复杂成熟的规则体系,其中计税基础的确定和调整规则是确认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应纳税所得额及税会处理的重要依据和准则。美国合伙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动态调整,将计税基础分为合伙企业获得资产的内部计税基础和合伙人获得合伙权益的外部计税基础,使合伙企业税制“允许纳税人通过灵活的经济安排开展商业活动,而无需在实体层面缴税”。这一方面突出了合伙企业作为税收虚体的“导管”特性,也能够极大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及税收扭曲的问题。

一、出资环节

(一)中国合伙企业出资环节的税收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暂无特定的适用于合伙企业出资环节的税收规范,尤其在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并无特殊规定。

在当前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视作资产的出售,被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而合伙人取得的合伙权益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且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和其原计税基础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美国合伙企业出资环节的税收规则和实践

在美国合伙企业税制下,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货币或者资产(除劳务)出资取得合伙权益时,双方通常不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合伙权益的外部计税基础等于投入的货币数额加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适用计税基础替代规则,而合伙企业获得资产的内部计税基础则等于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适用计税基础转移规则。除个别例外情形,一般合伙人出资时不会产生新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合伙人A出资100,000元现金,合伙人B以公允价值为100,000元,(进入合伙企业后的)计税基础为50,000元的土地,以及以公允价值为25,000元,计税基础为50,000元的机器设备出资。出资时,土地和机器设备在合伙企业中的账面价值即其公允价值,且合伙人B无需就其获得的潜在收益或损失(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相应收益或损失,合伙人B无税收后果,此时合伙人B取得的外部税基等于出资财产的内部税基。每个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外部计税基础)都会在资本账户中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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