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 2024年印尼航运法第三次修正案对外资航运公司的重大影响

优投会员 广东项目

发布时间:2024-12-11

关键字: 航运法修正案外资航运

《2024年第66号法律》(航运法第三次修正案)对《2008年第7号法律》(航运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印尼外资航运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次修改反映了印尼航运领域进一步加强cabotage原则,增加航运领域外资限制的趋势。

(Cabotage原则是指在一国主权项下,境内港到港运输必须由本国船舶从事,包括本国建造、拥有所有权、本国国籍、在本国纳税、配备本国船员等限制性规定。)

航运法第三次修正案中的三项重要变化:

(1)对外资航运公司中的印尼股东的要求;

(2)对外资航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的要求;

(3)船舶最低吨位要求。

1 外资航运公司中的印尼股东

在航运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之前,2008年航运法框架下,印尼个人和印尼全资内资企业可以与外国主体组成外资航运公司。

然而,2021年出台的《2021年第31号政府条例》(简称“PP 31/2021”)引入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印尼股东必须为航运公司(即需要持有航运许可证SIUPAL)。到此为止,印尼股东必须为航运公司的要求仅仅是政府条例(PP)层面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UU)层面。

而这次的航运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9条第2款则吸收了《2021年第31号政府条例》的规定。如此以来,从法律层面似乎就已经抹杀了其他非航运公司以及印尼个人成为外资航运公司股东的可能性。

登录阅读全文 查看优投独家解读

浏览次数:116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