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越南海关近一个月内发布的新法规文件,你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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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

关键字: 电子商务港口仓库海关报关

一、加强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口货物的管理

2024年11月8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编号为5480/TCHQ-GSQL的公文,要求加强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口货物的检查和监管。

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 在进口口岸 

严格执行货物从进口口岸运送至集结地点的海关手续全流程。 

对缺乏必要信息的报关单,或使用未在越南电子商务管理系统注册的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程序的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2. 在集中监管地点

拒绝办理海关手续:

未申报电子商务服务提供网站/应用的名称。 

虽已申报,但相关网站/应用未在越南注册或未在越南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中公布。 

此外,各海关分局需加强以下工作:
 
核查和确定海关估价。 

防止通过拆分货物为多个小包裹或虚报货值以规避税收或规避专业检查的行为。 

核查货物的原产地和知识产权,尤其是以下商品:食品、化妆品、零部件、药品、时尚用品等。 

对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查和监管,防止通过分拆包装进行走私的情况。 

3. 在快递企业的仓库 

未来,各海关分局需全面核查快递企业的所有仓库。

对于不符合海关检查和监管条件的仓库,应要求停止运营并收回仓库代码。 

(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5840/TCHQ-GSQL号公文)

二、加强对进出港口、仓库和堆场货物的海关管理与监管 

越南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编号为5294/TCHQ-GSQL的公文,旨在加强对港口、仓库和堆场货物的管理与监管,以防止走私和贸易欺诈。具体指示如下: 

1. 通过VASSCM系统(自动化海关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指导相关海关分局要求港口、仓库、堆场企业全面、准确地更新进港、仓库、堆场的货物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如有),将货物信息带入港口、仓库、堆场(getin)。港口、仓库和堆场区域 (getout) 并及时上传上述信息至VASSCM系统。

注意事项: 

及时更新getin信息:在港口、仓库、堆场完成货物装卸后,立即将货物信息(包括货物描述、货物名称(如有))更新至VASSCM系统。 

准确更新getout信息:货物离开港口、仓库和堆场后,最迟在15分钟内将完整、准确的货物信息上传至VASSCM系统,其中包括“运输工具编号”的信息。 

适用范围: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 一集装箱内多次申报的货物。 

2. 违规处理措施: 

根据《第128/2020/NĐ-CP号议定》的规定,对以下违规行为加强行政处罚: 

卸货地点不符:在货物简要申报单或提单上注明的目的港以外的地点进行货物装卸。 

未经授权出货:在未接收到货物通过监管区的合规信息之前,允许货物离开港口、仓库或堆场区域。 

未提供信息:未按要求向海关机构提供关于货物进出、存放于港口、仓库、堆场的相关信息以便跟踪、检查和监管。 

对于确定企业有走私或非法运输货物过境行为的情况,应与有权机关协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2024年10月30日第5294/TCHQ-GSQL号公文)

三、海关手续流程VNACCS/VCIS系统故障时的处理流程 

2024年11月1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537/QĐ-TCHQ号决定,指导企业在VNACCS/VCIS系统完全故障时,如何处理货物的海关手续。 


以下是《第2537/QĐ-TCHQ号决定》相关流程的关键内容: 


1. 适用情况: 


当VNACCS/VCIS系统完全故障,无法进行电子海关手续时。 

其他支持业务的系统仍正常运行。 

2. 临时以纸质形式办理海关手续: 


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适用于过境、转运、出口、进口和转关货物的海关手续,按照独立运输形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3. 遇到系统故障时的处理原则:
 
对于已在VNACCS系统注册并分配号码的报关单: 海关将在辅助系统(V5)中打印两份报关单,以按照此流程继续办理海关手续。 

在VNACCS/VCIS系统恢复后: 指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将更新系统,记录已处理的结果。 

对于尚未在VNACCS系统注册并分配号码的报关单: 企业应使用纸质报关单进行申报。 

对于独立运输的货物: 企业应使用“运输清单”表格,编号为21a/BKVC/GSQL,按照《2018年第39/2018/TT-BTC号通知》附录V进行申报。 

对于需要补充申报的其他信息(例如反倾销税等),但在纸质报关单上没有相应栏目:海关将指导企业填写空白栏并注明相关内容。 

4. 其他内容在该文件中有详细规定: 

般原则和分流原则 

出口货物的具体海关手续流程 

出口、进口和转关货物的海关手续执行顺序,适用于独立运输方式的处理 

5. 生效时间: 

该决定自海关总署发布关于VNACCS/VCIS系统故障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当VNACCS/VCIS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海关总署将发布通知,停止执行该决定。 

(根据2024年11月1日第2537/QĐ-TCHQ号规定) 

四、国内进口报关单退税 

2024年11月11日,越南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556/TCHQ-TXNK号公文,指导关于国内进口报关单退税的具体规定。 

1. 关于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确认: 如果境内进口货物的商已缴纳进口税用于生产经营,并将国内进口的产品用于生产出口商品,则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 

(根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第36条第1款) 

对于属于加工类型的进口产品,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免税: 

纳税人必须有加工合同,并在海关申报单上填写合同和附录信息。 

纳税人或加工企业必须拥有或使用位于越南的加工设施和设备,并根据规定向海关通报相关信息。 

境内进口产品按其他类型报关时,应根据申报时的税率和计税价值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第18/2021/NĐ-CP号议定第1条第6款) 

2. 退税所需材料: 

税申请公文:1份原件。 

支付凭证(如已支付):1份复印件。 

进出口合同、发票及委托合同(如有):1份复印件。 

进口原材料、物资、零部件的税务报告。 

与国外客户的加工合同(如有):1份复印件。 

证明生产设施、设备拥有或使用权的文件:1份复印件。 

(依据第134/2016/NĐ-CP号议定定第36条第5款) 

(根据2024年11月11日发布的第5556/TCHQ-TXNK号公文) 

五、2025年至2029年期间暂停临时进口、再出口或转口的废料清单 

2024年10月8日,工业和贸易部(MOIT)刚刚发布了第18/2024/TT-BCT 号通知,对暂停临时进口再出口或转口的废料清单进行了监管。 

有关该列表的关键信息总结如下: 

1. 申请主题: 

从事货物临时进口、再出口和过境业务的企业。 

管理上述活动的组织和监管机构。 

参与此类活动的个人、组织和其他机构。 

2. 不适用情况: 

对于以货物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不经过越南口岸的转口贸易形式,不适用本规定。 

有效期:2025年1月1日至 2029年12月31日。  

3. 使用列表的准则: 

如果列出了2位HS编码,则该章下的所有8位HS编码均适用。 

如果列出了4位HS编码,则该标题下的所有8位HS编码均适用。 

如果列出了6位HS编码,则该副标题下的所有8位HS编码均适用。 

本列表中的 HS 编码 3919、3920、3921、3923.21 和 3923.29 仅适用于二手商品。 

(根据2024年10月8日的第18/2024/TT-BCT号公文) 

六、自2024年12月16日起修订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优惠 

越南政府刚刚发布了第144/2024/ND-CP号法令,修订了第26/2023/ND-CP号法令,涉及某些商品的新出口和优惠进口税率。 

本法令所附的两个附件中详细介绍了特定产品组的修订税率,如下所示: 

1. 附录 I – 按应税项目类别划分的出口和优惠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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