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也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常见形式,当下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尤其是深圳、上海等地区的科技公司、传统制造业企业)被列为337被告,需在美国应诉。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L Gates LLP)合伙人George Summerfield认为,337调查因其立案快(通常为投诉人提交诉状后30天后立案)的特点,中国被告(答辩人)若对其没有一定了解,在收到诉状时常觉措手不及、望而生畏,也担心会产生高昂的应诉律师费。虽然此类诉讼确实耗时费力,但仍然有办法可以控制成本。
中企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George Summerfield的文章,供关注美国贸易诉讼的读者参阅。
要点
1、与答辩人不同,投诉人必须在其负有举证责任的每个问题上都胜诉,而答辩人只需在单个决定性问题上胜诉。答辩人可以质疑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提供肯定性辩护的证据。
2、虽然某些 ITC 调查可能无法找到被控不公平行为时的变更方案(例如,当被控盗窃商业机密时),但在许多情况下,评估涉诉产品是否存在设计变更方案是值得的。
3、在某些情况下,对答辩人而言,诉讼费用的可预测性(而非诉讼费用的具体数额)才是最重要的。但无论哪种情况,答辩人都应该与诉讼律师协商费用安排。
正文
简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是根据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授权调查美国不公平进口行为的机构。通常而言,提交给 ITC 的案件涉及注册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但是,不公平进口行为也可以是“普通法”下的不公平行为,后者包括不公平竞争、商业机密盗窃、反垄断等。若ITC认定存在不公平进口行为,其裁决的补救措施可以是禁止答辩人的相关产品进口到美国。
中国公司经常发现自己被列为 ITC 调查的答辩人。这些公司大多数是首次在 ITC 应诉,而且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对于任何公司来说,在 ITC 应诉都是一项昂贵的事项。对于规模较小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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