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肯尼亚《数据保护法》是该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是在《宪法》隐私权的框架下,将数据保护国际标准与肯尼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既符合数据保护的国际趋势又具有本土特色。该法在立法目的、一般术语、数据保护原则和基本内容等方面借鉴了欧盟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因此被视为“非洲版的GDPR”。《数据保护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肯尼亚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尊重和保护,也为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提供了明确的责任规范,确保了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明确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
肯尼亚早在《宪法》第31条中规定每个人都有隐私权,任何人都有非必要可不被要求披露有关其家庭或私人事务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有通讯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但多年来都未对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直到该法出台,才让《宪法》第31(c)和(d)条的内容具体化。该法适用客体包括:(1)以完全或部分自动方式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2)以其他非自动方式而构成或旨在构成档案系统一部分的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该法适用的主体为以下地域范围的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1)在肯尼亚成立或通常居住在肯尼亚,并在肯尼亚处理个人数据;(2)未在肯尼亚成立或通常居住在肯尼亚,但处理肯尼亚境内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也就是说,肯尼亚的企业要在肯尼亚处理个人数据才受该法管辖,不在肯尼亚处理就不受该法管辖;非在肯尼亚成立或居住的企业,如中国的企业只有在肯尼亚境内处理个人数据才会收到该法管辖。其次,该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数据,即有关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或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识别编号、位置数据、网络标识码等标识,或身体、生理、基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等特征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的数据处理,属于该法的豁免,因为这些个人或家庭活动与盈利或职业活动无关。例如对个人财产的闭路录像监视就不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但是,一旦录像覆盖到了公共场所(例如街道)的一部分,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不再属于个人或家庭活动数据处理的范畴,即受到该法的管辖。又如,在拍卖网站上以非商业方式出售二手物品、收藏家之间进行贵重物品交换等,虽然获取了实质性利益,但仅在有限范围内满足个人需求,因此不属于盈利活动,不受该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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