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4月2日以来,特朗普政府的关税政策一度成为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热门话题。仅在过去的三周内,关税形式就发生了多次逆转。2025年4月10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对未采取报复行为的国家暂停实施“对等关税”政策90天,恢复10%基准关税;而对中国继续适用125%“对等关税”税率(不包含此前因芬太尼对华征收的20%关税);截至2025年4月16日,白宫宣布由于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中国输往美国的部分商品将面临最高达245%的关税。
由于当前国际形势充满不确定性,在最后一只靴子落地前,对美出口产品的众多跨国企业均可能面临关税挑战。针对“对等关税”政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及相应对策。近期笔者观察到部分大型跨国企业(特别是生命科学行业)正在考虑将其产品的“有形部分”(如产品本身和包装)以及“无形部分”进行拆分,以应对美国关税风险。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无形部分”(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也存在被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风险。本文将从前述创新方案出发,重点针对中美两国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否应当被计入完税价格的规则进行阐述,同时也对关联方之间进行进出口贸易需要注意的要点进行提示。
一、 美国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否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判断规则
美国法典第十九编《关税》第1401a条规定,作为进口商品出口至美国的销售条件,买方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支付的与该等商品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应当计入进口商品的出口交易价格。根据前述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该等费用是否属于进口商品出口至美国的条件、以及买方的支付方式是否属于向卖方的“间接支付”三项条件对于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否应当计入进口商品的出口交易价格至关重要,以下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之定义
在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应当被计入关税完税价格时,首先需要判断该等费用在美国关税规则项下的属性。根据美国联邦法规十九编《关税》第152.103条规定,涉及进口商品生产工艺之专利(patents)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一般应予加征关税;而为在美国使用、与进口商品有关的版权(copyrights)和商标(trademarks)而向第三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一般将被视为买方的销售费用,不予征税。
(二)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否属于进口商品的出口条件
结合上述19 U.S. Code § 1401a项下的基本原则、以及19 CFR § 152.103(b)(f) 做出的进一步解释,针对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否属于进口商品出口至美国的条件,费用的支付对象及具体支付情形都属于核心判断要素。举例说明:
某国外生产商A将商品销售给无关联美国进口商B,该进口商B向无关联第三方C支付许可费,以获得使用部分进口商品在美国制造并销售成品的权利,许可费按该成品的在美销售价格计提。在该等案例中,由于许可费并非进口商品出口至美国的销售条件,且该等许可费的支付对象是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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