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国家对推动可持续发展形成共识的背景下,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新能源产品需求显著增长。面对此等机遇,中国新能源企业正在逐步走向国际,由东南亚制造工厂逐步扩展到欧美、中东市场,渐次实现了由原料、技术和设备“三头在外”格局向新能源产业全球化运营的转变,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布局、规模效应和技术优势,展现出强大的全球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与此同时,中国新能源企业产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全球能源政策波动、贸易保护、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激烈等的挑战。多地产业链本地化要求不断强化,“双反”调查趋向严峻,市场准入门槛增高,退坡优惠不断提前,文化冲突时有发生,政策变动影响市场预估,新能源企业出海面临诸多“路障”和“急转弯”。
对此,中国新能源企业亟需增强供应链韧性,增扩目的地市场,适时重新审视和调整企业全球布局战略。
继前文对中国新能源企业在中东北非(MENA)地区的投资概况、出海动因以及地区主要国家愿景/目标进行梳理后,本文将聚焦中东北非新能源发展政策,基于地区主要国家愿景/目标对具体政策予以解读,并对中国新能源企业出海中东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四、MENA地区主要国家新能源政策
在前文所述之新能源行业发展目标的推动下,MENA地区各国提出了多种激励措施、计划,以通过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对新能源行业予以支持,意图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推动各国新能源转型建设。笔者在此对其中部分重点国家的新能源政策进行简要梳理。
1. 沙特
为实现能源转型目标,刺激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沙特近年提出了多项激励政策措施。
(1)融资支持
沙特工业发展基金(Saud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SIDF)通过了Mutajadeda等项目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政策支持:
对于可再生能源零部件制造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商业及农业投资项目)的融资,SIDF可通过软贷款(soft loan)等方式覆盖最高达75%的项目成本的资金支持,且可以提供贷款期限最长达15年的贷款(含最长36个月的宽限期)
对于独立发电商(IPP)的融资,SIDF可以提供还款期最长达20年的贷款(含最长36个月的宽限期)
(2)税款优惠
关税豁免: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所需的初级原材料、生产设备,可以申请关税豁免
退税优惠: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口原材料在沙特境内加工后再予以出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其原材料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
(3)其他政策支持
本地化补贴:对于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雇佣的沙特籍员工,可以由沙特人类资源发展基金(The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und, HRDF)提供薪资补贴(男性员工补贴不超过月工资15%,女性员工不超过20%)
用地租金补贴: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项目用地租金最低为$ 0.26/m2
资本汇回:对资本汇回无相关限制
外资持股豁免:允许外资全资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政策的透明度尚需进一步关注。沙特对外国投资总体持开放态度,但就项目优惠措施的授予,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在优化服务水平、简化程序、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透明度也尚有不足。
中国出海企业在开展投资前需提前就沙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解,并视需要与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同时建议在投资交易文件中就政策落实主体责任、政策内容等予以书面化约定。
2. 阿联酋
阿联酋是联邦制国家,除外交和国防统一由联邦负责外,各酋长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为实现“阿联酋2021愿景”及“国家能源战略2050”等战略目标,阿联酋政府近年来发布政策措施提升国家竞争力,持续改善营商环境,通过宽松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融资补贴支持、税收优惠等多项措施实现前述目标。
(1)放松外资持股限制
2015年,阿联酋颁布《商业公司法》(Commercial Companies Law, Federal Law No. 2 of 2015),规定除合伙责任公司及简单两合公司外(此类公司的所有合伙股东均应为阿联酋国民),在阿联酋国境内设立的任何公司必须拥有一名或多名阿联酋籍合伙人,且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1%。
2020年,阿联酋政府通过颁布2020年第26号联邦法令(Federal Decree-Law No. 26 of 2020)修订了前述《商业公司法》,赋予外国投资者对特定企业全资持股的权利,除非其开展的业务系属于有“战略影响”(strategic impact)的活动。
(2)融资、补贴支持
阿联酋联邦层面及酋长国层面均有为实现能源转型而设置了融资、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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