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美国和马来西亚的双边贸易协议中有哪些毒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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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5

关键字: 毒丸条款非歧视原则规则协调经济主权

今年10月26日,美国和马来西亚、柬埔寨在吉隆坡东盟峰会期间分别签订贸易协定,美国和越南、泰国也达成了协定框架但尚未宣布协议文本。美国与马来西亚以及柬埔寨的贸易协定中都包含了很多排斥与第三方合作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所谓毒丸条款,这些条款虽然没有点名,但是实际上明显针对中国。美国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有模板化的倾向,存在进一步扩散的风险。本文梳理了可能损害中国利益的毒丸条款。

毒丸条款本身是投资并购业务中的一个概念,也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外部收购方的收购成本。《美墨加协定》“创造性地”在协定中塞入了限制协定一方与协定外一方达成自贸协定的条款之后,很多人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这类条款称为毒丸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毒丸条款是狭义的毒丸条款。 从广义上来说,凡是在国际经贸协定中有针对性地损害协定外一方利益的,都可以称为毒丸条款。

一、背景

今年以来,从美国和英国签订的所谓《经济繁荣协定》开始,美国就在不断塞入一些针对中国的毒丸条款。这些条款一般不点名针对中国,但是其指向相当明确。例如,在英美的《经济繁荣协定》中的第四节“加强经济安全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下设四段内容,涉及1)应对第三国的所谓非市场政策;2)投资安全、出口管制、信息通讯技术设备安全政策协调,3)政府采购政策协调,包括不给予非缔约方非歧视待遇;4)防止转运与避税。这些内容大多对中国有针对性。

10月26日吉隆坡东盟峰会期间签订的《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下文正文中简称“《美马协定》”)与《美国-柬埔寨对等贸易协定》的结构完全一致,内容略有不同。这两个协定出现了大量的毒丸条款。这两个协定与英美《经济繁荣协定》的结构也很类似,只是把原产地问题单列出来了一节,但毒丸条款大大增加。与此同时,美国和越南、泰国达成了协定框架,其最终达成的协定也可能纳入这些毒丸条款。目前,美国存在把相关毒丸条款模板化、标准化并大量推广的倾向。我们下面以《美马协定》为例,对针对中国可能损害我国利益的毒丸条款做一个分析。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整个协定中有相当多内容都是可能损害中国利益的。马来西亚和柬埔寨给予美国的优惠关税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甚至都高于它们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柬自贸协定中对中国的待遇,这显然是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这等于是损害了协定外几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除此之外,下面我们主要是分析对中国针对性歧视性较强而且中国可能受负面影响较大的条款。

二、《美国-马来西亚对等贸易协定》中的毒丸条款

(一)农业

第2.3条(b)规定:“马来西亚不得与第三国达成协议或谅解,其中包括非科学的、歧视性的或优惠的技术标准或第三国动植物检疫(SPS)措施,这些措施与美国或国际标准不相容;或以其他方式不利美国出口。”

该条款有可能对我国和马来西亚的标准及动植物检疫合作产生障碍。
(二)劳工

第2.9条规定:“马来西亚应采用并实施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由强迫或强制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规定。马来西亚可承认美国政府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对实体的认定,并应采取适当行动禁止从这些公司进口货物。各方应酌情合作分享关于制定和执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的最佳实践。马来西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实施本段义务 。”

这一条表面上是应对所谓强迫劳动的。但是,美国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维吾尔人权政策法》与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关系密切,相关清单包含大量涉疆实体和产品。特别是美国相关法律推定全部或部分源自新疆的产品皆涉及强迫劳动,除非进口商反证。这极大侵害了我国特别是新疆地区的发展利益。《美马协定》中的上述条款有马来西亚被美国拉入一起搞涉疆制裁的风险。

(三)边境调节机制

第2.12规定:“马来西亚应协调并努力使其适用于第三国进口的边境措施与美国未来可能采用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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