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将迎新规 规则赋能便利全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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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0

关键字: 规则制定权可转让单证贸易融资数字贸易多式联运

中国商务部消息显示,日前,第80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简称“公约”)。这一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联合国贸法会”)主导制定的公约通过,首次在全球层面创设了适用于多式联运及各类单式运输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制度,标志着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自海运提单诞生以来的一次重大演进,同时也是中国在国际运输规则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受访专家认为,公约是中国积极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它极大地推动了运输单证融资的多元化与便利化,促进内陆国家贸易繁荣发展,有助于构建更高效、更具韧性、更数字化的国际贸易生态系统。

中国实践推动 为全球贸易贡献智慧

记者从商务部获悉,为填补跨境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相关国际规则的空白,中国于2019年7月向联合国贸法会第52届委员会会议提交正式提案,建议针对此问题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经过中国与各方6年多来的携手合作,不懈努力,2025年7月和12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8届委员会会议和第80届联合国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约草案,公约至此落地达成。

作为商务部牵头组织的中国代表团专家成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全程参与了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关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的谈判工作。他表示,《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这是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

“可转让货物单证”是一种新型运输单证,此种单证可以就在多式联运或单式运输中使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发挥类似海运提单的可转让功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崔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百多年以来,国际贸易中只有海运提单被认为具有物权凭证性质,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都不被视为物权凭证。这次公约创新性地规定任何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下都可以签发可转让货物单证,并实际赋予了这种单证物权凭证的性质,大大便利了贸易融资,同时提高了基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的可信度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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