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美国首次对跨境供应链的强迫劳动溯源体制启动301调查执法

优投会员 广东项目

发布时间:2026-03-20

关键字: 301调查强迫劳动供应链合规溯源体系贸易伙伴

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启动调查。本次调查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的关税措施违法后,美国政府继续推进相关关税政策的举措之一。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磊认为,美国此次针对60国跨境供应链强迫劳动调查,政策目标是替代IEEPA征税,不涉及中国企业自身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因此企业无需盲目自查,可合理借鉴外国采购企业的供应链合规要求,无需完全排斥相关立法执法探索。

美国跨境供应链强迫劳动调查有哪些影响?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 刊发大成和Taft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孙磊、诸葛辰辉、李远行的文章,供关注美国政策的读者参阅。

要点

1、当美国企业或者行业,受到外国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视性政策对待时,由USTR出面,通过各种手段,要求外国政府取消相关政策,或者平抑美国损失的政府职能。因此,它规制的对象不是经济或者竞争状况,而是外国政府的行为。

2、本次301调查的潜在影响也存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美方可能对特定贸易伙伴进一步加征关税;其二是特定贸易伙伴可能受迫于美方压力,通过加快立法节奏和加大执法力度,将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纳入其本国贸易制度,从而增加在地企业的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

3、除确保企业自身不涉及强迫劳动外,还建议从速在供应链层面建立有深度的反强迫劳动采购的合规与追溯体系。

正文

当地时间2026年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1974 年贸易法》有关条款授权,以未能有效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口为由,正式对美国60个主要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下称“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大成和Taft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下称“律师团队”)根据美国301措施法律制度以及USTR公告,对本次强迫劳动301系列调查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各利害关系方参考。

一、301调查和措施背景信息

(一) 美国301调查和措施的法律依据

301调查的基础法律依据为《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条,归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2411-2420条[1],条款内容的结构梳理如下:



注:具体规则梳理,见附件1

(二) 美国301措施的法律实体标准和调查程序

301措施的牵头实施机构为美国国际贸易代表(USTR)。根据美国法典19 U.S.C §2411条规定,301措施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 针对约定性权益的,强制(法定)性措施,指USTR对外国剥夺美国贸易协定权利、违反贸易协定规定、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美国根据贸易协定应得利益的行为,经调查后必须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 针对裁量性权益的,任意(酌定)性措施,指虽不涉及贸易协定,但USTR对外国在主观上具有“不合理性或歧视性”,在客观上 “对美国商务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经调查后有权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1974年贸易法》,301措施必须以301调查作为前置程序,301调查可以由USTR依美国国内利害关系人申请立案调查,也可由USTR根据《1974年贸易法》依职权自行发起调查。

301调查的主体为USTR牵头组成的跨部门调查委员会。根据《1974年贸易法》规定以及301调查的实践,301调查委员会通常将对于外国行为、政策做法本身在《1974年贸易法》项下的可救济性(即:美方是否有权对被调查的外国行为、政策和做法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以及具体贸易限制措施的内容(例如:关税及具体税率,非关税措施及其具体内容,以及上述措施涵盖的范围)分别发起调查。

对于酌定性措施而言,律师团队梳理了《1974年贸易法》明确列举的、可能触发酌定性措施的“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类型如下。归根到底一句话:当美国企业或者行业,受到外国政府不合理、不公平或者歧视性政策对待时,由USTR出面,通过各种手段,要求外国政府取消相关政策,或者平抑美国损失的政府职能。因此,它规制的对象不是经济或者竞争状况,而是外国政府的行为。

登录阅读全文 查看优投独家解读

浏览次数:1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