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并于3月20日对外发布相关通知。根据通知,两部门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并通过上调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据介绍,通知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通知还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企业在余额上限内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推动相关政策稳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境外放款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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