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笔者认为,在统一本外币监管框架、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畅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办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笔者长期从事跨境投融资实务,曾亲历某省一家优质企业因突发并购机会需在10天内支付1000万欧元保证金,正是依托2009年境外放款政策,通过银行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放款,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这个案例让笔者深刻体会到:政策“有”与“没有”对企业是天壤之别,但政策“快”与“慢”、“活”与“死”,同样决定着企业能否抓住稍纵即逝的国际机遇。
《办法》的重大突破与制度贡献
《办法》以“相同业务、相同规则”为核心原则,实现本外币境外放款统一管理,终结了长期以来的政策双轨运行,显著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与银行操作成本,是跨境资金监管体系的一次重要升级。
1.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实现并轨。第十条建立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一余额上限计算方式,实现监管规则并轨,为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奠定制度基础,也为企业灵活配置本外币资金提供了清晰依据。
2.风险防控与便利化平衡更趋科学。第十一条将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额度管理,有效封堵监管套利空间;同时上调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至0.6,显著扩大企业境外放款空间,体现了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动态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末,全国境外放款余额较政策调整前增长约18%,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3.市场主体准入更具包容性。第六条将放款人注册成立年限明确为“1年(含)以上”,允许成立不满3年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申请登记,降低了初创型、成长型出海主体的门槛,更好适配新质生产力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客观需求。
4.资金用途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第十四条在明确禁止性事项的基础上,采用了原则性管理方式,为企业根据真实业务需求自主安排资金用途预留了充分空间。在近岸制造、离岸经济等场景下,诸如并购保证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许可、项目前期费用等合理资金需求,均可纳入“借款人经营范围”的合理范畴。银行在审核时,可基于对客户真实业务背景的了解和穿透式风险管理原则,实施差异化、个性化的合规判断,从而更好支持企业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灵活配置境外放款资金。这种“原则禁止+正向引导”的制度设计,既守住了风险底线,又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主权,便于放款人按照实际业务自主决定放款用途。
5.精准对接近岸制造与离岸经济需求。近岸制造侧重区域协同、供应链高效联动,离岸经济侧重全球资源配置与长期投资,《办法》通过统一规则、提升额度,为两类模式提供了稳定的跨境资金支持。
在实际业务中,曾有一家成立仅两年的新能源企业,因技术领先急需在欧洲设立研发中心。按此前的文件规定,成立不满三年往往被拒之门外。新《办法》第六条明确“1年(含)以上”即可,这为大量“早中期出海”企业打开了通道。
与企业全球化、近岸与离岸布局需求仍有差距
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已从传统贸易、单一设厂,转向近岸制造集群化、离岸经济长期化、跨境并购高频化、资金需求即时化的新阶段。2025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744亿美元,同比增长7.1%。在此背景下,部分条款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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