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Manus禁令后的跨境博弈——中国外安审查新常态与合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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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30

关键字: 穿透式审查预沟通机制分手费条款人才招募主动披露

随着监管部门“叫停”外资收购Manus项目,业界对核心 AI 技术安全、跨境投资合规与科技产业自主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在全球科技竞争加速分化、监管工具持续升级的背景下,跨境并购与资本运作正进入一个“强审查、强穿透、强不确定性”的新阶段。以Manus案为代表的最新实践表明,中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已从以往的“边界性干预”,演变为贯穿交易全周期的“结构性约束”:不仅关注技术本身是否出境,更审视技术、数据、团队与控制权的整体迁移及其潜在的国家安全影响。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变化意味着两个根本转向:其一,合规不再是交易末端的程序性事项,而是前置到战略设计与架构搭建阶段的核心变量;其二,传统依赖红筹架构、VIE安排或境外落地实现“风险隔离”的路径,正面临系统性失效。在“穿透式监管”成为中美等主要经济体共识的当下,任何试图通过形式创新规避实质审查的做法,都会显著放大不确定性与合规成本。

今天,走出去智库 (CGGT)刊发走出去智库研究团队对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的访谈内容。本次访谈围绕Manus禁令后的制度信号与实务影响,聚焦安全审查的适用逻辑、监管边界的演进,以及企业在融资、并购、组织架构与交易条款中的合规重构路径,旨在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一套更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决策参考框架。

要点

1、Manus不属于AI模型出境,也不是某一种或几种技术出境的模式,而是一种复合型的出境模式,从现在可以获得的公开信息,可以概括为:技术+团队+控制权整体迁移。

2、红筹架构 + 新加坡中转,在AI时代已无法实现“监管隔离”。而且如果我们更直接一点表述的话,在这些涉及到国家需要穿透考虑的事项中,红筹架构已经“死亡”。

3、监管问题和分手费本身就不是新事项,但的确需要考虑的环境和范围的不同。这对企业的智慧是一个考验。无论中国和美国,监管肯定会变化,所以,企业的确需要考虑新情况新问题。

正文

在当前的国际地缘政治环境下,中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已不再是偶尔露面的法律补丁,而是高科技企业每一单跨境交易必须面对的准生证。Manus案告诉我们,安全审查具有追溯力、穿透力与极强的自由裁量权,合规必须前置到融资架构设计的蓝图阶段。

1、此次发改委动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而非商务部的《技术出口禁止限制目录》,这种选择释放了什么信号?在评估“技术外流”与“实体控制权转移”时,两者的侧重点有何不同?

王峰:这是从“具体技术管制”升级为“整体交易控制”的明显信号。

(1)技术出口管制主要牵头部委是商务部

o 聚焦“技术是否可以对外输出”

o 以目录为核心(列明式监管)

o 关注点:技术本身属性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主要牵头部委是发改委

o 聚焦“交易是否影响国家安全”

o 以实质影响为核心(兜底性监管)

o 关注点:

  · 控制权是否转移

  · 数据是否出境

  · 技术是否被“体系性吸收”

在Manus收购项目中,简单来说Manus不属于AI模型出境,也不是某一种或几种技术出境的模式,而是一种复合型的出境模式,从现在可以获得的公开信息,可以概括为:技术+团队+控制权整体迁移。从这点来说更符合“安全审查”而非“出口行为”。

所以,从Manus收购项目中,已经释放的信号是:中国监管已从“防止受控技术流出”升级为“防止受控技术体系性的外移”。

2、Manus总部已迁至新加坡且大量使用第三方API,为何仍被纳入审查范畴?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底层团队、原始数据或初始市场在中国,就难以通过“红筹架构”或“业务出海”彻底规避审查?

王峰:如果研究和对比中美等国的监管底层思路,可以发现有很多相似之处。总结其中的一个共性特点就是“穿透”。

在Manus收购项目中,监管遵循的是“三个标准穿透”: 

  (1)技术来源地(研发起点)

  (2)数据生成地(训练数据)
  (3)人员控制力(核心团队)

那么,我们看到Manus对应的关键点:

  (1)技术在中国研发
  (2)数据在中国积累
  (3)创始人和核心团队人员仍受中国法律管辖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注册地迁移不改变“技术主权归属”。

因此,我们的观点和结论是:红筹架构 + 新加坡中转,在AI时代已无法实现“监管隔离”。而且如果我们更直接一点表述的话,在这些涉及到国家需要穿透考虑的事项中,红筹架构已经“死亡”。中、美都非常明显释放了这类信号。而很多中国企业还错误地以为VIE架构可以免责。

我们正在准备一篇相关的文章,论述为什么“红筹架构已死”的看法,特别是美国在监管中,不仅在高科技领域,在其它很多领域都是穿透性调查和执法的。

3、过去安全审查多集中在军工、能源领域,Manus作为AI应用层企业被禁,是否标志着“数据安全”与“供应链自主”已正式成为安审的最高优先级?

王峰:是的,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及2026年最新监管要求,敏感类项目(红线):

(1)敏感国家和地区:未建交、受联合国制裁、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2)敏感行业(2026年重点关注):

o 传统敏感: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o 新增敏感:人工智能基础设施、6G、战略矿产。

而敏感类项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所以,随着经济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国家层面的监管也在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敏感类的范围,从过去的军工、能源、基础设施,到现在的AI、数据、算法、平台。其变化本质就是:“安全边界从传统的物理资产向数字资产扩展”我们理解,Manus案中被触发的不是简单的归纳为“武器级技术”,而是:

· AI agent能力

· 数据整合能力

· 系统嵌入能力

这就非常明显地说明:应用层AI已被视为“战略能力载体”。

需要澄清的是,“数据安全”和“供应链自主”本来就非常重要,但数据≠技术,数据出境≠技术出境,这是两个问题;供应链安全的前提是要理解什么供应链,供应链的范围和边界。同时,涉及到微观主体的企业,还需要正确理解国际上对数据和供应链的定义,才能够做好相关合规工作。

4、对于高科技并购,律师建议在什么阶段启动与工作机制办公室(发改委外资司)的预沟通?如何解读监管给出的“非正式反馈”?

王峰:我们从事法律工作,谨慎性考虑是重中之重的事项,所以我们仅根据自己整体经验发表自己的看法。基本原则是:越早越好,但最晚也要在Term Sheet之前。就Manus的并购项目而言,建议不要在SPA签署后或交易披露后。

从我们的考虑角度出发,建议在以下情形必须预沟通:

· 涉及AI/数据

· 控制权可能变化

· 境外上市/并购

关于“非正式反馈”,我们看到监管常见的表达主要有以下关键内容:

· “建议进一步研究”

· “存在不确定性”

· “需关注安全因素”

另外,还有一些更直接的表达,可能包含更直接的含义,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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