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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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09

关键字: 对外承包设备复运海关监管政策便利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

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字〔2026〕6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走出去”战略,促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及用品复运进境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报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时,应提供与境外业主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申报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设备、仪器及用品申报进口时,应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申报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包括工程质保期限,如合同有规定,下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需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上述设备、仪器及用品,如企业能够证明为原出口货物,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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