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境外税务风险类型很多,原因复杂、多样。笔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如下13项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其形成原因进行了总结和阐述,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建议。
01 财税调研不周全
有些“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投标前期,或是由于调研期间经费不足,或是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往往以免费获得的财税资讯为主要参考资料,并没有深入了解和把握东道国的详细税法规定。有些“走出去”企业虽然在前期做了一些调研,但是没有及时更新东道国的税法修订和改变情况。特别是很多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与实际执行存在着很大差异,“走出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详尽调研,但一些“走出去”企业没有做到。还有的“走出去”企业对境外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激励机制存在缺陷,境外项目负责人往往以尽快中标为目标,以尽早获取项目奖励收入为动力,忽视长远税收风险,低估潜在税收负担,造成了前期税收调研不够周全的问题。
建议一是要重视专业财税调研报告。二是要求助于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及当地的中资企业,关注税收环境与实际操作。另外,“走出去”企业还要完善对境外项目市场人员的考核及奖惩机制,要兼顾短期利益与长远税务风险,使其有责任、有动力对东道国的相关财税信息做深入调研,精细测算相关税负。
02 税收协定没吃透
一些“走出去”企业对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了解不透、协定待遇享受不足,其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一是协定本身的表述非常专业,比较晦涩抽象,“走出去”企业不容易理解和体会其中的细微差别。同时,中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或修订,本来就是双方利益博弈和协商的过程和结果,个别税收优惠条款也是相互妥协、交换的体现。如果相关协定谈签官员不做特殊说明,或是“走出去”企业没有仔细比较相关条款,可能很难体会其中的细微差异。二是对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不重视。在东道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居民国(中国)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按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此证明,当年或上一年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2年内有效,如果“走出去”企业错过了开具证明的时限,就不能及时地在东道国享受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三是对税收协定的组成掌握不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仅是在生效后的协定正文中体现,还体现在协定的议定书、备忘录等其他附件中,对协定正文以外文件了解不够,可能导致企业错失享受协定待遇的机会。四是有些国家不严格执行税收协定条款,造成“走出去”企业无法享受协定待遇。比如,俄罗斯曾对中国某航空公司征税,明显违背了中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国际运输业务免税待遇约定,在双边税收协商未果下,中国税务部门对俄罗斯相关民航公司也进行对等征税,进行反制措施,迫使俄罗斯恢复了对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免税待遇,最终对中国某航空公司已征税款进行了退税。因此,“走出去”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双边税收协定的具体专业术语约定,体会相关条款的细微差别和特殊优惠约定,还要关注其不同表现形式,特别是要把握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如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关注其时效。
03 投资架构不合理
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为了尽快实施境外中标项目,选择采用最容易、最迅速的直接投资方式,即中国集团总部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在直接投资方式下,如果没有提前综合考量商务及税务因素,没有给“走出去”企业后期发展留有全球投资框架完善和拓展的余地,可能会给“走出去”企业在区域和全球布局、拓展新业务带来障碍。如,有些“走出去”企业直接在某东道国(项目所在国)投资及设立公司,由于中国与该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其税收待遇(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并不是最优,或是中国与该东道国虽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但是没有关于境外所得税的饶让条款,即便是该东道国给予“走出去”企业在当地公司的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其汇回中国的利润(股息)仍需在中国依相关税法补税。如果能提前考量在税收协定签约国比较多、税收协定待遇比较优惠、对境外所得实行免税法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有饶让抵扣的国家(如在新加坡、荷兰等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中间控股公司再投资于“走出去”项目所在国的公司,这样的股权架构可以充分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综合税负更低。同时,也要充分评估和关注东道国对于在中间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相关反避税规定和措施,不可作出过于激进的税收筹划。有些“走出去”企业只是考虑眼前境外项目施工或运营的税务影响,并没有仔细考量将来项目执行过程中、后期运营中、当地公司退出过程中的相关税务影响。
04 合同税负估不足
很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往往因为税务成本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最终付出的税务成本远超预算,甚至因税负预估不足而导致亏损。其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涉税分析不细致,凭以往经验估算。因项目前期谈判、预估时,没有财税专业人员的参与,而市场和商务人员往往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专业判断,在合同商务报价时,仅凭借以往项目经验估计税负,或参考其他国别税负的计算方法,并没有考虑投标国别税制的特殊性或对其差别处未作专项调整,因此造成税负预估严重不足。二是滚动预算不精确,成本、费用缺口量化不准确。“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实际发生了成本、费用,但在当地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列支扣除,即产生所谓的成本、费用“硬缺口”。“走出去”企业需要逐项细化和量化成本、费用的“硬缺口”,并及时更新和调整,这样才能做到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管理和应对弥补缺口,若只是对境外项目的税负做粗略的定性分析和估算,可能与境外项目最终发生的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三是市场人员急于中标,压低税负报价。这是由于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对市场负责人的考核及奖励机制存在局限,市场人员的短视和本位局限造成了低估税负的倾向。
对于这一问题,建议“走出去”企业研究制定涉外经济合同评审办法,让专业财税人员全程参与合同专业评审,充分预估相关税负。
05 外账票据不规范
内账,是指“走出去”企业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理,集团内部统一电算信息化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和汇总的账套。外账,是指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根据东道国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定、税收法规制定的账套,是当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作审计报告,企业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的重要资料和依据。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当地公司的外账是以内账为基础,在对东道国与中国的财会差异、税务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后编制而成。外账具体内容包括境外项目当地的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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