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解构与重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医药诉讼裁判标尺的演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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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6

关键字: 统一专利法院医药禁令侵权测试合规应对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在医药领域的早期裁判,已初步勾勒出一个兼顾维权效率与利益平衡的新型司法轮廓。”

自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运行以来,其已在医药领域积累了五十余项相关裁决。随着法院释明了在初步禁令、证据保全、禁令范围界定以及实体侵权判定等核心环节的审查标准,这一跨国司法平台正实质性地重构欧洲医药专利诉讼的整体框架。

01 初步禁令(PI)的审查要件与侵权时效界定

在医药专利诉讼中,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简称 PI)是原研药企防止仿制药进入市场造成收入损失的核心救济手段。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简称 RoP)第211条,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初步禁令时,必须综合审查五项实质性条件:申请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涉案专利具备有效性、存在实际侵权或“即将发生的侵权”(Imminent infringement)、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Urgency),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Balance of interests)偏向申请人。在这五项要件中,“即将发生的侵权”之界定与“紧迫性”往往是诉讼双方争议的核心。 

关于何种行为构成“即将发生的侵权”,UPC的裁判逻辑已逐步明晰 。旨在满足监管要求的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sation)申请活动(即Bolar豁免),以及作为商业化前提的CE认证,均被明确排除在侵权风险之外。然而,当仿制药不仅获得了上市许可,且完成了目标成员国的健康技术评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HTA)、定价及医保报销程序时,法院通常认定实质性的商业化侵权已具备即时性 。法院在审查中亦会高度考量各成员国不同的监管语境。以德国市场为例,仿制药在获得上市许可后无需进行额外的定价程序,这意味着任何许可获批后的商业化准备都可能触发即发侵权风险。

在时间紧迫性(Urgency)的审查上,法院对权利人的维权时效施加了严格限制,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一旦权利人通过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掌握了足以支撑侵权指控的基本事实与证据,申请禁令的时间窗口便即刻开启。实务中,受制于仿制药活性成分同一性带来的快速比对优势,法院对权利人的迟延容忍度极低。尽管绝对的刚性期限未被直接写入法典,但在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关于 Mammut v. Ortovox等案的指引下,明确要求权利人客观上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迟延”(Unreasonable delay。

目前,一至两个月的申请准备期已被各分庭广泛接受为实务门槛。更关键的是,紧迫性一旦丧失便无法恢复(Resetting the clock),即便后续侵权行为从“即将发生”转化为“实际发生”,也无法使得已失效的时间窗口重新开启。

02 禁令管辖的地域限缩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面对平行诉讼可能引发的未决诉讼(Lis pendens)抗辩,UPC 允许原告在侵权程序中对管辖地域进行策略性限缩。在 Abbott v Dexcom案中,由于德国国家法院已事先受理了parallel诉讼,法院认可了原告将德国市场从UPC侵权诉讼中剥离的请求。不过法院同时澄清,侵权诉讼的地域限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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