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治体制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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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政治体制

1979年5目1日起,格陵兰正式实行内部自治,但外交、防务和司法等仍由丹麦掌管。格陵兰政府自行管理格陵兰事务,只有与丹麦王国有关的案件才由丹麦司法机构裁定。随着丹麦向格陵兰自治政府移交权力,丹麦派驻格陵兰代表的权限大大减少。尽管如此,该代表仍是丹麦在格陵兰首席代表,依法管理格陵兰的内部事务,负责丹麦在格陵兰举行的选举。在外交事务上,格陵兰不能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外交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补偿,丹麦宪法承诺,所有与格陵兰有关的声明都将照会格陵兰自治政府。

2008年6月13日,时任丹首相拉斯姆森与丹属格陵兰自治政府主席埃诺克森签定《格陵兰充分自治协议》,并于2008年11月25日在格陵兰通过全民公投予以通过。协议给予格陵兰司法、警务、监察等领域管理权、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开发权,规定格陵兰人民享有自决权,明确格陵兰语官方地位。格陵兰将继续遵行丹麦宪法,其安全、防务、公民权、货币等仍归丹麦管辖。格陵兰岛从2009年6月21日起正式自治。

2018年4月,格陵兰执政党中左翼党派前进党在大选中胜出,总理金·吉尔森将组建包括前进党、基准党、团结党、我们的后代党在内的联合政府。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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