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欧盟政府采购定义
【采购规模】欧盟是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协定《政府采购协定》的参加方。据欧委会最新统计,2015年,欧盟门槛价以上公共采购市场规模约为4502亿欧元,占欧盟各成员国GDP的3.0%。门槛价及其以下公共采购市场只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采购实体】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所有合同机构和实体列表可参见欧委会2008/963/EC号决定的附件内容。
【采购程序】采购实体必须按下述程序之一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对话、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指与投标方进行对话的选择程序,适用于开放或限制性程序不适用的复杂合同,比欧盟91竞争性谈判程序更易实施,但至少需要一轮正式投标。
欧盟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相关信息,诸如最低资质标准、中标标准及各项标准相对权重。如无法提供权重,则需给出这些标准并按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包括选择标准的参数、执行标准的规则、合同履行条件等。
【合同门槛价】2014年指令对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门槛价进行了调整。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又根据合同类别分为工程合同门槛价522.5万欧元;附件XIV列出的服务合同门槛价75万欧元,其他服务合同门槛价13.5万欧元等;除国防之外的货物合同门槛价为13.5万欧元。次中央实体工程合同门槛价522.5万欧元,附件XIV列出的服务合同门槛价75万欧元,其他服务合同门槛价为20.9万欧元。
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合同估价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特殊合同估价方式。
【信息渠道】欧盟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采购意向,以发布合同公告形式来邀请竞争,并对最终授予合同进行公告。除事先信息公告可在采购方网站发布外,其他公告须发给欧盟官方公报进行免费公布。欧盟还规定响应招标的合适时间期限。但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允许缩短期限:一是公布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过特别电子方式向欧盟官方公报发出合同公告;三是合同文件和技术规格可在网上获得。
【电子采购】欧盟早在1994年就在互联网上开通了《电子招标日报》(简称TED)系统,内容包括欧盟的所有政府招标信息,依据欧盟采购协议进行的招标都在同等条件下对全部欧盟成员国的投标者开放。2011年的《欧洲政府采购现代化指南》提出,2016年电子采购成为欧盟的标准采购方式,欧委会自2015年起全面实施电子采购。相关措施包括:给电子采购基础设施以技术和资金支持;总结并分享电子采购领域的成功经验;监控电子采购的收益以及接受情况;打造向企业提供电子采购信息及获益的传播平台。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