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工会组织
【劳工组织】1985年的津巴布韦《劳工法》中确认了两个代表雇员利益的组织机构:工会和工人委员会。绝大部分工会组织由津巴布韦工会大会(ZCTU)负责管理。在1992年以前,每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工会组织,随着1992年《劳工法》的修改,取消了一些限制,工会活动日益壮大起来。在正式的就业行业中,除公务员以外,差不多65%的雇员都加入了工会,近年来围绕着雇主和工会之间的谈判出现了数起工潮。津巴布韦工人委员会一般只在本公司与雇主就影响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他们不代表管理层的雇员。他们一般只是解决本公司内部的问题,很少参与一揽子劳资合同谈判。
【一揽子劳资合同】工会与资方的一揽子劳资合同由工会组织同资方公开协商规定。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提交劳工部登记并由政府作为法规予以公告。该合同应包括处理劳方和资方利益的各种问题,主要包括:(1)利益;(2)工作级别;(3)工资扣除;(4)工作时间;(5)安全;(6)加班和休假;(7)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及年度增长标准;(8)就业情况记录。此类一揽子劳资合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年)有效,在此期间也可用其他协议替代。
【工会集体行动】按1985年《劳工法》规定,工会集体行动包括罢工、停工、抵制、静坐。根据有关规定,所有雇员、工会和工人委员会都有权举行上述集体行动。同时条例中规定,雇员必须在14天前书面通知资方拟举行罢工并明确罢工场所。
【非法罢工限制】津巴布韦法律对罢工有很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很多罢工行为都是非法的。一般从事服务行业的雇员,包括通讯、电力、消防、加油站、卫生、铁路、交通和供水部门,不允许罢工。但近年来,由于津经济发展不景气,津元流通时期津元大幅度贬值,高赤字、高利率、高通膨和高失业问题愈来愈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罢工行为已波及到各个行业。因此,津巴布韦政府近期对罢工制订了更加严格的法律加以限制,如必须有50%以上的工人同意罢工、且经过30天的调解期未果,才能进行罢工。但现实中的罢工情况时常发生,中国在津巴布韦的一些企业也出现过工人罢工情况。2016年7月,津巴布韦的失业和拖欠工资情况导致民众罢工,因经济形势恶化、政府迟迟发不出工资,津巴布韦医生、护士、教师等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罢工罢课,并称得到拖欠的工资后才能复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