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经济特区法规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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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经济特区法规

【出口免税区优惠政策】摩洛哥政府对丹吉尔、德图安、乌吉达、盖尼特拉、非斯、梅克内斯、拉巴特、卡萨布兰卡、马拉喀什、阿加迪尔等10余个出口免税区实行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优惠幅度为:全国范围内,新成立的公司在前5年内享受减免50%公司利润税;而在出口免税区则实施前5年免公司利润税,第二个5年享受减免50%公司利润税的待遇。

投资者在出口免税区内享受的优惠政策还有:

(1)简化行政手续

出口免税区公司为摩洛哥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指导并协助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完成实施项目的所有手续。如果需要,上述手续可在一个星期甚至24个小时内完成。

(2)资金自由进出

免税区内的企业不受外贸法规、外汇管制的监管,企业可在区内银行建立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流进和流出,需要时可兑换当地币支付管理费、水电费、雇员工资等。

(3)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包括:①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②免生产和消费税、出口税;③企业建立、增资、扩大规模、企业购买土地,免摩洛哥48缴注册税和印花税;④免缴营业税15年;⑤免缴城市税15年;⑥企业前5年免缴公司税,第6年起按8.75%征收;⑦外国投资者的股份及类似收益免纳税;⑧股份税本地居民按7.5%征收;⑨来自外国及其管辖地区的货物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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