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对外投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01-17

关键字: 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法规


 (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投资主管部门

  印度尼西亚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能矿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

  投资行业

  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07年7月4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

  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上述《目录》还对某些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动如下: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度尼西亚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

  (2) 通过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

  (3) 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

  (4) 合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股权投资。如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无力增资,外方有优先增资权。如企业增资后,外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外方需通过以下方式,在两年内将所持有的股权降至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内:

  向印度尼西亚合作方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通过印度尼西亚境内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

  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

  (5) 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

  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

  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

  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

  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

  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

  (6) 为保持新法令的一致性,向印度尼西亚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

  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

  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

  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

  2014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印度尼西亚官方投资统筹机构2013年12月24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投资负面清单。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修订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放宽了对外资准人的限制。其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类为对外资更加开放领域,陆路交通客站和车辆常规检验部门的外资可持股比例从零放宽至49%,为此次放宽幅度最大的两个行业。其他两个行业为制药业和金融风险投资业,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从原来的75%和80%调整至85%。广告业外资可持股比例亦从零放宽至49%,但仅限东盟国家。

  第二类为新设定的外资可持股领域,固定通讯、多媒体综合网络电信、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和49%。

  第三类为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其中机场、港口和陆路交通客站(含铁路)的经营管理外资可持股权分别为49%、95%和49%,供水95%,收费公路95%,10兆瓦以下发电厂49%,10兆瓦以上的100%,输电和配电分别为100%。此外,此次修订负面清单还收紧了几个外资可持股比例领域,如货物分销业和仓储业从100%缩减至33%。农业领域外资可持股比例因须与2010年颁布的园艺法规定相配套,从95%缩减至30%。

  目前清单中完全禁止类的产业有部分化学品、特殊交通设施和博彩业等,部分禁止类的产业有制糖、矿业和医药等。

  投资方式

  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

  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有关案例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并购印度尼西Halim银行。2005年4月开始,工商银行就与印度尼西亚当地银行接触,探讨并购合作的可能性,但当时市场上几桩外资银行收购印度尼西亚本地银行的案例溢价都比较髙,如何确定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并购价格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工商银行根据既定的收购策略,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牢牢把握谈判的主动,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和适当的投资支付方式获取了在金融资源和市场机会丰富的印度尼西亚市场的全牌照经营资格。工商银行与Halim银行股东于2006年12月30日顺利签署了股权买卖协议,用约2200万美元成功收购Halim银行90%的股份,成为中资银行成功收购境外银行的范例。

  (文章转载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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