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投资马来西亚准入限制

发布时间:2019-01-18

关键字: 马来西亚法律准入限制

      马来西亚并无一部统一的专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法典。对于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马来西亚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无统一法典,多头立法,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多部法律共同规范和调整外商投资行为和法律关系。马来西亚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范围、商业投资形式以及持股比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限制。
 (一)投资范围限制
  马来西亚对外资投资范围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服务领域。考虑到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马来西亚在敏感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方面,仍然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国内较为成熟的服务行业外,马来西亚对外资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定了较为苛刻的审核批准程序。外资在申请进入被马来西亚列为限制类服务行业时,往往会经过多个不同部门的审核。二是业务范围的限制。如在法律服务领域,马来西亚法律不允许外国律师从事有关马来西亚法律事务的服务活动,不能通过马来西亚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其所在国律师事务所名称提供法律服务,外国律师只能通过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国际法或者其国籍国的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三是持股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获准可以投资马来西亚加以限制的服务行业,其持股比例也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金融、保险、电信、直销及分销等服务领域,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或50%。
  (二)商业形式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从事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均须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进行登记。
  注册并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主体。同时,投资者要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依法注册的办公室,并且要在该办公室显耀位置展示该商业主体的名称、号码、印章和必要文件及证书。外国投资者在马拉西亚国内市场可以选用的商业主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伙。马来西亚合伙分为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合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合伙由《1961年马来西亚合伙法》调整,有限责任合伙由《2012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法》调整。依照《1961年马来西亚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各个合伙人要对合伙对外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类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012年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法》第六章第44条至48条专门就外商有限责任合伙作了明确规定。外资有限责任合伙非经依法注册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合伙人并不直接承担有限合伙对外产生的合同、侵权等责任,也不承担因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是外商独资公司。在服务领域,马来西亚对外商设立独资公司有较多的限制。如前面所提到的银行、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除纸类包装、塑料包装、塑料射出模具组件、金属冲压与金属铸造、电线、印刷以及钢铁片剪切等七个行业外,马来西亚取消外商持股限制,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三是合资公司。自1957年至1980年期间,外商多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马来西亚国内市场。随着马来西亚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逐步放开,这种情况才发生改观。外商在马来西亚设立合资公司时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寻求合适的马来西亚投资者。因为马来西亚的种族经济平衡计划,马来西亚政府对外资吸收马来人或当地土著人参与企业设立有各种优惠或者强制性规定。第二,做好包括出资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在内的各类合资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工作。第三,按照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申请、登记和注册,依法获得经营执照。
  四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2016年马来西亚公司法》第561条至579条详细规定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境内有关设立、注册、管理、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一个外国公司如果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营业地或者从事商业经营可以依照马来西亚公司法登记注册。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提交13-A类申请表,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注册费。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时,必须要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业务处,并且要在办事处或业务处显耀位置展示该外国公司的名称、号码、印章和必要文件及证书。外国公司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在马来西亚境内实施的所有活动、事务、商业经营以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注册官提交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如果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停止相关业务时,应当在7日内向公司登记官提交报告。
 (三)持股比例限制
  马来西亚关于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有如下特点:一是令出多头,并无一部统一的法律加以规定。《1975年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整体规定了工业领域内的外商持股比例限制规则。服务领域内有关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往往体现在调整不同服务行业的法律中。如《马来西亚保险法》规定外商在保险领域的持股比例问题,《马来西亚法律职业法》规定外商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持股比例问题。二是内容繁杂。对于只允许以合资公司形式进入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外商投资者而言,他们不仅要受到自身持股比例的限制,而且要将公司的其他股份按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分配给马来人或马来西亚当地其他土著人。三是易受政策影响,变化性强。马来西亚政府往往根据自己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调整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内容。目前,马来西亚政府在工业领域内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内,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较少,而在服务领域内,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较多且复杂。2011年马来西亚进一步放宽了电讯、卫生、职业、环境、商业分销、教育和旅游7个服务业领域共计18个具体服务行业的对外限制,允许外资在这些行业的持股比例达到100%。

  (文章转载自正点国际)

浏览次数:612次浏览

优投平台部分资讯内容来自网络,转载已注明出处,如有勘误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YTservice@jiangtai.com,侵权立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