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税法的任务
税法有义务为一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经济部门、群众组织机构、社会组织团体、老挝公民、外籍人、包括在老挝境内开展经营或来谋生的无国籍的外国人规定税收系统。鼓励在各部门开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使市场上的货币和价格正常稳定,公平调节各阶界人士之间的收入并保证政府预算的收入,使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为国家大业作贡献。
第二条 税收
税收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一切开展业务或谋生者必须为保卫、建设国家发展事业作贡献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税收制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税收制度由间接税和直接税组成。
间接税有:
——营业税;
——消费税;
直接税有:
——利润税;
——所得税;
——最低税;
——各种手续费。
第四条 税法的应用
税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商品消费或服务业、开展经营、从事自由职业和享用有各种收入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有关规则
第五条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或普通服务业通过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种行业经营者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
第六条 营业税的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进口、出售商品货物和普通服务业中征收。
第七条 必须缴纳营业税的行业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拿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2、首次出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由进口人在国内生产的或是把首次从进口人手中得到商品货物所有权转让他人的生产者或是得到报酬的生产者或是不分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其他收益。
3、普通服务业是指不是进口或生产业、商品销售的经济行业,而是指别人提供劳务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的行业如:邮电通信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管理承包业,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业;宾馆、餐饮、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各种行业的代理或委托业。
第八条 营业税的义务纳税人
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从事各行业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经营特长,均须交纳营业税。
第九条 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被免征营业税:
——种子、畜种和农药进口;
——用于科研的原料、设备、化工进口;
——用于印钞厂的黄金进口;
——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有关印花税或邮票进口或行业;
——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设备的进口;
——用于国际运输的飞行设备、器材的进口;
——按外交部的批准,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国际组织机构销售商品货物的进口;
——免税或监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货物的进口;
——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
——由家庭经济范围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务员的农产品、手工艺品的生产销售;
——树苗、植树造林、经济林木、果树;
——出口商品货物销售包括相关的出口服务费;
——销售获准的各种教科书、报刊、杂志;
——国际运输以及与该运输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海、陆、空国际出口,即指来自国外或去外国的客或货运输业;
——以各种形式的人,畜力及无动力的船只运输;
——固定资产出租如:未开展经营者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
——出口服务业;
——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活动;
——有关教育业如: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普通职业学校;
——由获得合法批准的国家组织机构和社会组织团体为慈善事业的谋利行业;
——银行和保险业。
第二节 计征税时间和和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十条 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依据计征税时间和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税按进口报关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商品货物进口报关价值+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及其手续费。
进口报关价值是指商品货物的实际价值+保险费和送到进口地边境的运费;
2、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或生产者手中接交时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3、服务业,税按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已收营业税外的实际服务费。
第十一条 自己消费和临时进口
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或国内生产的或经营者用来自行使用的建筑物或服务业,都必须按总则交纳营业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计征依据自己在当地和当时发生的该商品货物的价格。
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在该商品货物销售时,必须一并申报交纳营业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第三节 营业税率
第十二条 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规定如下:
甲类:税率为3%的:
1、进口、销售
——农产品生产如:大米、糖、面粉、淀粉及玉米粉等;
——粮食生产;
——用于农工、手工业生产的、种养殖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用于石油、天然气、矿产开发、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如: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牵引、开垦的机械或交通工具,包括上述交通工作的零配件;
——各种矿产如:铁矿、锡矿、铅矿、生铁、红铜矿及其类似物;
——石膏、褐煤、煤炭、天然气及其类似物;
——自来水;
——药品、医疗和教育设备;
——救护车、消防车及其他专业用车;
——自行车、脚踏三轮车;
——棉线、丝线、各种纤维线;
——艺术品、手工艺品;
——儿童玩具;
——体育、健身设备;
2、服务业:
——农业机械服务业;耕地分析、建筑、森林土壤分析及各种矿石化验业;
城市卫生业;屠宰厂及普通屠宰业;
——理发和美容服务业;
——诊所和兽医业;
——救护业
——叙事民歌剧、文体表演如:足球、篮球、排球、击、网球和体操;
——健身业;
——金、银打打业;
——珠宝、玉石雕琢业;
乙类:税率为5%的;
1、进口、销售:
电力、电力工具及设备;
各种燃料;
木炭和柴火;
普通建材包括沙、石;
木、藤加工产品;
茶叶、咖啡及加工制品;
纯净水、冰块和冰棒;
饮料、汽水及不含酒精的其他饮料;
普通办公用品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电脑包括上述物品的配件;
通信和电讯设备;
家具如:沙发、桌、椅、柜、床、褥、枕及其他;
家用电器如:冰箱、电炉、电烫斗、冷水机、电饭煲、煮汤、锅、电扇、收音机、吸尘器、洗衣机、磨肉机、水果搅拌器及其他;
各种布匹、服装、鞋帽、腰带、雨伞;
箱、游行包、手提包及类似物;
钟表、眼镜;
普通缝纫机;
摩托车、三轮摩托、嘟嘟车、毡舶车、客车、运输车、皮卡车、中巴、油罐车;
各型车辆的零配件及电瓶;
捕鱼工具和设备;
用于国内运输的船只包括这些船只的零配件
体育用汽艇;
用于国内运输的飞机包括该工具的零配件;
洁肤日用品;
香水和美容器;
贵金属、宝石如:银、金、钻石宝石、蓝宝石及其他近似物;
汽枪;
空白磁带
歌曲磁带或老挝民间歌舞磁带;
音响及该音响的附件;
未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货品。
2、服务业
挖土、挖沙、为种养殖及其他建筑的土地开垦业;
邮电通信业和运输业;
建筑、安装和普通修缮业;
路桥、水利、水坝、码头、机场的相关服务业;
制衣、制鞋、缝座垫、照相业;
印刷厂业;
锯木厂、木、藤加工厂业;
烟叶复烤厂业;
为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建房出售业;
市场管理承包业;
广告、考察、策划、信息分析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工程和建筑顾问业;
已列入3%、10%或15%税率的其他服务业。
丙类:税率为10%的:
1、进口和销售:
电视机、收录间机、录音机、扩音机、照相机、摄影机、放映机、摄像机、游戏机、唱机、冲扩机、电影胶片、电影片、胶卷、录像带、外国歌曲磁带、望远镜相似产品、上述物品的零配件;
体育用枪
轿车、皮卡车、吉普车;
飞机、轮船及旅游用汽艇;
用金、银、钻石、珠宝、珍珠、及其他贵金属制成的首饰;
2、服务业:
旅店业、渡假村、旅游业、普通餐饮业;
代理业
电影放映业、录像放映业、录像摄制、唱片录制、磁带录制录像或录像片出租;
高尔夫球;
赛马、各种赛车业;
丁类:税率为15%的:
1、进口、销售:
酒及各种含有酒精的饮料;
成品烟包括雪茄烟;
各种狩猎武器;
台球桌或斯诺克、乒乓球桌及其他立式游戏机;
鞭炮、烟花;
牌及其相似品;
2、服务业;
娱乐业如: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
斯诺克或台球、保龄球业;
彩票业。
第四节 营业税申报交纳制度
第十三条 有义务申报、交纳营业税的人。
按本法第八条有义务交纳营业税的人,必须按下列情况申报、交纳营业税:
1、当每次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时,都必须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2、当首次销售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和服务业的商品货物时,进口人、生产者和服务者都必须在下个月的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经营收入申报单,以便按单一包缴制交纳月度营业税,纳税人有义务按包缴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节 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
第十四条 获准扣缴营业税的人。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起征点已缴纳营业税的为在国内销售或服务的进口人、生产者或服务者有权获得纳税后的扣缴税。如果在起征点征收的税数额高于今后月份将征收的税,该剩余额应从下月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有权获得上述扣缴税的人,必须是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并且持有合法账户包括拥有完税文件来证明如:进口报关单、税金收据,明显注明营业税额的发货单。
第十五条 扣缴营业税的范围
批准扣缴在起征点征收的营业税,必须按下列执行:
1、对进口人而言,只扣除为转售或进行加工的进口商品货物已交纳的税额;
2、对生产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购买原料、生产业务的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各种原材料已交纳的税额;
3、对服务者而言,只扣除直接用于服务工作的购买交通工具及其他零件或原材料。此外,当出现上述1、2、3条提到情形时,不准扣除下列已交纳的必须交纳月度税的税额;
各种服务费;
没有直接用于企业本身业务的交通工具的购买包括零配件;
行政管理组或企业干部的私人用品的购买。
第十六条 为出口而进口
进口人为转口第三国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生产者或服务者为出口按本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已在起征点交纳的营业税,在下次商品货物、原料及其他物品进口时,有权获得扣除上述自己已交纳的税额。
扣缴税必须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执行。此外,必须拥有出口文件来进一步证明。
第十七条 返还营业税
当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任何一项生决被取消后,从上述业务中征收的营业税,将获准在下月或被取消当月内扣除必须征收的税额,直到如数扣完。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的范围、必须纳税的商品货物及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第十八条 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从某类商品货物征收的间接税。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范围
消费税是从国外进口的某类商品货物或内生产厂的某类商品货物中征收。
第二十条 必须交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某类从国外进口或国内生产厂为销售的商品货物如:汽油、酒、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汽水及其他饮料,成品烟、雪茄烟、香水和化妆品,均须按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税率交纳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被免征消费税的商品货物
为促进出口,为卫生工作服务,履行国际惯例,下列各商品货物被免征消费税:
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为出口在本法第二十条注明的某类商品货物;
地下天然气、石油;
医务工作专用的90º酒精;
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出具的证明,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使团和国际组织机构销售的某类商品货物;
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
第二节 证征依据、税庇、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第二十二条 消费税的计征依据
消费税是在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货物的进口地成本价和国内生产的商品货物的产地本价基础上计征的。进口地成本价是指申报进口关税的商品货物价值+进口税及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生产地成本价是指在国内厂家生产的成品价值+其他手续费(如果有)
第二十三条 消费税率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商品货物消费税率,规定如下:
1、燃油:
特种汽油
普通汽油
柴油
航空煤油
机油、液压油、黄油、润滑脂、刹车油
2、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各种酒或酒精含量15º以上的饮料
3、汽水和健身饮料
4、成品烟、雪茄烟
5、香水及化妆品
6、牌及相似物、鞭炮、烟花
第二十四条 消费税的申报和交纳
本法第二十条载明的某类商品货物的进口人、生产者有义务按下列各自情形申报和交纳消费税:
进口时,进口人每次都必须向海关递交商品货品进行报关单以便纳税,商品货物离开海关前必须完税。
在国内生产时,生产者必须在下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自己每个月的消费税申报单。
第四章 利润税和所得税
第一节 必须纳税的利润税和所和得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二十五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指从事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有工资收入的人,有动产(流动资金)和不动产(固定资产)收入的人,有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人交纳的一种直接税。
第二十六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范围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年度利润或收入中征收。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论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人是个人或是法人,不论其是否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居住,都要征收。
第二十七条 利润税
必须纳税的利润如下:
1、来源于开展经营的利润,是指从事工、农、林、手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利润包括自然资源开采、进出口贸易、批发、零售和普通服务业如: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修缮业、出售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市场管理承包招标,按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由政府预算、无偿援助或国外贷款支付的各项目承建招标,银行、保险业;旅店、旅游、餐饮业;彩票业;文艺、体育演出,代理业等。
2、来源于自身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如:医生、律师、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工程师、建筑师等。
第二十八条 所得税
必须交纳的所得税如下:
1、工资收入如:普通劳务费,加班工资、职务工资,不分国营或私营单位、按合同获得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
2、动产收入(流动资金)如:分红金或分配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的其他收益、贷款利息,按合同或其他条款收取的担保手续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另行协定除外。
必须纳税的分红金或其他利益,已包含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被用掉的利润,除非被留作储备金或被列入公司本金、奖金、会务费、来自公司增或减资的收益、公司合并的收益、股份转让的收益,公司解散或清算债务增资的收益;
3、不动产出租的收入(固定资产)如:按合同或其他条款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收益;
4、版权或其他收入如:生产配方、商标、著作权出让费等。
第二十九条 有义务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的人。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享有利润或收入的个人或法人,不论其是老挝人,还是外籍人、外国人包括无国短籍者,按本未能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之规定,一律必须向政府预算交纳利润税或所得税。被派住国外国际组织机构常驻工作的国家干部,如果自己在国外被免征所得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义务申报所得税。
进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做工的外国劳工,虽然只收到在国外的工资,但如果其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180日以上,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纳所得税,除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
第二节 被免税的收入和减免利润税
第三十条 被免税的收入
下列收入被免税:
1、由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收入;
2、得到合法批准的为慈善事业或其他公益文体活动的收入;
3、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执行援助项目的外国专家的工资,其免税已在老挝政府和有关方面合同中已注明;
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长驻的外交官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5、《劳动法》范围内许可的各种补助金;
6、扣除留作退休金的或其他福利,夫妻、子女补助金的;
7、一次性补助金、退休金补贴;
8、存款利息、公债或债券利息;
9、社会保险金;
10、彩票奖收入;
11、政府为维持村、县法制、在跟踪、搜寻、抵制错误行为中立功人员支付的奖金或奖励;
12、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的奖金。
第三十一条 减免利润税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获政符批准投资项目及各优先领域的人,将按各种情形和有关委员会的期限享受免税或将减免利润税 。
为了享受减免利润税,上述所提及的投资者,必须按《企业会计法》制定的原则,正确执行会计制。
第三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第三十二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地
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必须在自己税务登记地税务办公室申报利润税。
享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收入的人,必须在具有财产出租管理权所在地的税务办公室申报所得税。
在哪一个地方活动的各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应在当地申报利润税。
第四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计税依据
第三十三条 利润税计税依据
开展经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计税依据是以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年终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是指结账未期的实际残值和入账初期之间的差额-增加资金份额+企业主或各共同出资人在任期内的个人开支或是会计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允许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
获准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各种损耗开支如下:
1、业务开展中的普通开销:
水电费、电话费、广告费、各种修缮费;
差旅费、招待费,其可以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的0。20%,一年每项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基普;
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保险费;
各种服务费、贷款利息、运费;
厂地租金(相关业务);
企业财产保险;
不能扣除的营业税和其他手续费;
赠款、赞助费、礼品、奖金、其比例不超过年度收入的0。15%,一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万基普。
2、固定资产折旧费。
扣除折旧费是指按使用的年限或技术方面的革新扣除减值的固定资产值的减少部分,旨在积累资金以便在今后购买新资产代替旧资产。
折旧费应在使用年限的基础上计算,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扣除折旧费的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 每年折旧率
——开办费开支 2年 50%
——为工业服务的建筑物 20年 5%
——为贸易和住所服务的建筑物;
+永久性
+半永久性
20年
10年
5%
10%
——为工、农、手工业和其他建筑工作服务的开垦、牵引运输工具机械 5年 20%
——陆路运输工具 5年 20%
——为某一行业或某项工作服务的设备或全套工具 5年 20%
——办公用品及设备 10年 10%
——安装、调整和装修 10年 10%
——客运船只和飞机 20年 5%
扣除折旧费,可以在固定资产成本价的基础上,选择以固定不变的方法或按值减少的方法计算。计算出来的折旧费必须反映在年终结账时账本上,年度全部折旧费或未入账的年终余额,将不视为已从年度利润中扣除的支付价;当年内出售某一部分财产时,年度折旧费或年终余额,则视为必须从成本价扣除的部分,以便计算寻找该财产的超值部分或减值部分;
3、具有一定特性和理由真实的风险金和意外支付准备金,固定资产残值,库存货物价值、应收债价值。
未正确按计划使用的准备金或未能使用或未使用完,必须重新记入必须纳税的年度收入。
不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为扣除年度利润而设立各类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不应扣除年度利润的各种损耗支出
具有奢侈性的开支如:打高尔夫球、跳舞、各种体育及娱乐;
企业的所得税、最低税;
职工的工资所有税;
股份公司付给自己股东的工资或个体企业主付给自己的工资;
付给股东的利息;
各种罚款;
贷款资金代替款。
第三十六条 用年度亏损抵扣
按复式记账或通用记账会计系统交纳利润税的开展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如果一旦发生亏损,并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可后,有权把该亏损列入今后三年内年终利润中抵扣。如果期满后,亏损额仍剩余,将不准再从今后的利润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所得税计征依据
各类收入的所得税计征依据如下:
1、工资收入是指工资额+按合同年内获得的所有物质方面的物质值和其他收益。
2、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是指:
——按公司的章程或按股东大会或公司股东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利润金额或其他收益;
——贷款利息、按合同获得的担保手续费,为享有收入者提供的直接开支或通过记入当事人的存款账户;
3、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固定资产)是指合同或其它条款取的物质方面的其他收益值或租金金额;
4、版权或其他权收入是指按合同或其他条款获取的总收入。
第五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
第三十八条 年度利润税税率和年度所得税税率
由普遍税率和减税税率组成的个人或法人的年度利润税和所得税税率,规定如下:
1、普遍税率
——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 35%
——分红收入、贷款利息个人或法人的担保手续费 10%
——个人或法人的股权费及其他权费 5%
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收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非营利的利润 10%
2、减税率
受到政府鼓励在下列地区开展的项目,法人开展经营的净利润减税率如下:
——城区 20%
——乡村和普通平原地区 15%
——边远山区 10%
第六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利润税和所得税的计算
利润税和所得税是在年内获得的各项总利润或总收入基础上,按年度完税后计算。该税计算前,作为外汇的利润或收入部分,必须按银行各个时期的汇率兑换成基普。
必须交纳年度所得税和利润税的计算应按下列执行:
1、开展经营的法人和社会组织机构应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固定率从年度净利润中或年度总收入中计税,然后扣除当年内预缴纳的利润税或所得税;
2、有关个人
开展经营有利润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有收入的人,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有收入的人,在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年度收入总额中扣除36万基普的年度基数减少金。
如果一个纳税人享有上述多种收入,所有收入都必须先集中起来,然后再扣除年度基数减少金,其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表一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纳税的年度净收入。
至于必须每月缴税享有工资收入的人,计税前,必须从应纳税的工资额中扣除3万基普的月度基数减少金。剩余部分,才是按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表二规定的累进税率应缴纳的税。
基数减少金是指扣除生活费的款项。所有纳税人,有权获得从应纳税的年度利润或年度收入中扣除。
当纳税人在年内已提前上缴利润税或所得税时,该上缴的税,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或所得税中扣除。
第七节 利润税和所得税纳税制度
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第四十条 开展经营的利润税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利润税的纳税制度
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必须按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或原始记账式交纳利润税。
第四十一条 列入利润税交纳制
1、按复式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享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其年度经营收入高于240000000基普;
2、按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是指开展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个人,其年度经营收入从24000001基普至240000000基普。
3、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是指开展小型经营的个人或年度经营收入低入24000000基普且应是原始记账式的从事自由职业的人。
单一总包缴制是指统一包缴纳税制(含营业税和利润税)。
单一总包缴必须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签订的合同一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相取消该包缴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60日通知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进一步超出合同规定的扩展活动,则有权随时取消合同并且在资料完备、证据确凿的基础追征该进一步扩展活动的超出部分。
第四十二条 纳税制选择
按单一总包缴合同的纳税人或有按上述制度纳税的人,如果需要按通用记账制选择交纳利润税,则有权向自己所辖地的税务机关提请变更,并且将能按申请获准。
该合同执行期间,变更纳税制申请,必须最迟在包缴合同期满前60日提出。
第四十三条 结账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纳税的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账,年内出现停止、出售或把业务转让他人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条 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
一旦发生停止、出售或把某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他人,开展经营的人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必须封闭自己业务活动的账簿,然后自停止、出售或转让业务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提出,以便结算交接未完的税。如果是出售或转让他人,就必须详细注明购买人或接受该业务的人的姓名及住址。
当从业人发生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自死亡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所得申报必要的材料,以便代死者结清滞交的税金。代死者纳税的责任,仅限于获得的遗产的价值范围。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收入
来源于工资所有税,是指工资发放时,以扣除方法逐月应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当纳税人在多处得到工资或申报所得不全时,所得税将在年终被重新计算。
第四十六条 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的所得税是指一旦有收入,应每次交纳的税。该税计征办法,应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执行。当纳税人得到预付多年的租金时,应从逐年租金中计征所得税,然后乘以得到预付租金的年数。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流动资金),版权或其他权收入
红利、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的所得税,版权或其他权的所得税,当在上述收入支付时,以扣除办法逐次缴纳。
当把贷款利息和担保手续费列入企业正常交纳利润税的收益时,该收入将不再被计征所得税。如果该收入在交税时已被扣税,则必须从应交纳的年度实际利润税金额中扣除。如果被扣除的税金,其数额高出应交纳的年度实际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从次年中扣除,直至如数扣清。
第四十八条 递交利润税和所得税申报单
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交纳利润税的人,必须在往年利润或会计年度预计利润的基础上,分批、每批3个月上缴利润税。该应交纳的年度实际税额,应在年终结账时的最后一批中重新计算。
分3个月一批的利润税申报单,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递交:
第一批,公历的4月10日前;
第二批,公历的7月10日前;
第三批,公历的10月10日前;
最后一批,次年的3月10日前。
当年内分批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高出应缴的年度实际利润,超出部分应在次年的利润税额中抵扣。
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文件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股东大会或公司持股人有关利润动用或分配的备忘录,必须在股东或持股人大会结束10日内向税务机关呈报。
至于以企业多领域合资的集团公司,必须按上述所规定的期限向所辖地税务机关报告业务总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总收益情况,同时应进一步申报其他收益。
按单一包缴制的纳税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收入
按合同为工作人员、公务员、工人及其他个人支付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所得税,然后制成扣税账簿。自支付工资之日起10日内呈报税务机关,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单。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租凭收入(固定资产)
享有固定资产租凭所得的人,有义务在获得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所得税申报单。
如果合同的租金申报得太低,税务局有权重新检查并参照具有相似性和该范围内场所的普通市场的租金,重新正确计税。
当让无偿使用土地、房屋或各种财产时,从该财产使用中获益的人,有义务代财产主人承担交纳所得税。
当出租人未从承租人已支付的自己租赁的场所修缮费、开始建设费中计取某一期限的租金时,出租人获得的物质方面的收闪,必须照样交纳所得税,年度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全部开发、建设费值或全部修缮值除以居住人未交纳租金期间的数额。
当在规定内未申报交纳所税税 时,租金所得人将被按本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强制计征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流金资收入(流动资产)、版权或其他权收入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扣除所得税,然后在自支付该收入之日起10日内做账向自己所辖地税务机关呈报,以便计算和出具缴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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