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税制

发布时间: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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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制结构 印度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在1988年的中央税总收入中,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3.84%,国际贸易与转让税占37.71%,对收益与资本课税占18%。中央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改良增值税、财富税、赠与税、资产继承税、关税、邦际销售税、印花税、支出税、国内航空税等。

由邦征收的税种有:土地税、机动车辆税、改良税、不动产转让税、邦内销售税、邦印花税、社会保险税、凭证登记税等。

改良增值税 1985年颁发的中央货物关税法引入改良增值税方案,于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国内消费税。对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应征国内消费税的制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许抵免购买这些半成品时已付的中央国内消费税。这种抵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消费税 联邦政府对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某些规定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因品种而异,出口可以退税。从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逐步为改良增值税替代。

个人所得税 印度1986年就已开征所得税,现行税法系1961年修订后于1962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为应税所得的有六类,即经营与专业性开业的收益与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证券利息以及纳税人不属经营所得的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个人区分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划分标准主要是应税年度或该年前若干年内在印度居住时间的长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非常住居民则只就印度境内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国外源泉利得纳税,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内所得纳税。对于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应税年度该家族的事务控制与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为印度居民。如果在应税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为印度居民,或者在应税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则该家族不是常住居民。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纳税,不对家庭成员来自家族此类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不作为确定该成员适用税率时的所得组成。

   (文章转载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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