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老挝国会 文件号: /国会
万象市,日期:2016年9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促使在老挝境内及国际投资更加便捷、正确、透明和公正,获得国家各方面保障,保证投资人、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使之持续稳定地增长和壮大,从而实现地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目的,本法特制定有关投资促进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二条 投资促进
投资促进,是指为老挝及国际的私营投资人能够在老挝境内及国际投资更加便捷、高效、透明和公正地开展经营,从而制定各种政策、营造各种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名词解释(修订)
本法所使用的各种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投资:是指投资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国境内或前往其他国家开展经营携带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 投资人: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国境内或其他国家开展投资的国内外个人或法人;
3. 国内投资人: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开展经营的老挝公民、外侨、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人员集团法人;
4. 外国投资人: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投资的境外个人或法人;
5. 有形资产:是指货币、动产和不动产;
6. 无形资产:是指知识产权、将来所发生的收益、租赁权、贸易权以及经营特许权的价值。
7. 特许经营权合同:是指在老挝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政府授权的国家组织机关或国有企业与法人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合同;
8. 谅解备忘录:是指法人与老挝政府授权的代表部门之间签订的记录文件,用于授权项目可行性研究。
9.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规定,直接用于开展投资经营中的机械设备、车辆及其他;
10. 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入开展经营中,并成为企业法人,或行政管理人或扩大企业业务;
11. 境内投资人前往其他国家投资:是指把国内投资人的资金或资产合法投资到其他国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与国际公司合资或收购方式,成立新的法人或分部。
12. 跨国公司:是指私人企业,在所属国具有最高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权力,前往另一国家或多国开展经营活动或成立新的分部。
第四条 国家有关促进投资的政策(修订)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国内外投资人投资。特别是规范相关行为、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给予关税、税收、劳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土地使用权、一站式投资服务,包括由国家承认、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他的方式,促进国内、外一切经济成分的投资。
国家促进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的投资,但涉及国家安全或稳定、对目前和可能对将来的环境、社会有严重影响、对人民身体健康或者对国家良好文化有严重影响的行业除外。
第五条 有关投资促进的原则
投资促进,必须按以下原则执行:
1. 符合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环境管理计划、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2. 强化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私人投资的统一、集中管理和控制;
3. 通过一站式服务,保证投资更加便捷、高效、透明和公平,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制定吸收和争取投资的高效促进政策;
5. 保证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保证文化、环境、社会及投资区内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 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投资人,个人或法人在老挝开展投资业务活动的情形,家庭经营和小商贩除外。
第七条 国际合作
国家以交流经验、信息、资料、科技以及在促进管理投资、市场、贸易、融资、融入区域和国际一体化中的经验和方式,促进与区域及国际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 投资形式
第八条 投资形式(修订)
直接投资形式分以下三种:
1. 国内或国外独资;
2. 国内外股份制投资;
3. 根据合同联营。
第九条 国内或者国外独资
国内或者国外投资人独资,是指国内或国外单方投资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行业或者某一项目单人或多人进行的投资。
第十条 国内外股份制投资
国内外股份制投资,是指国内外投资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下、拥有共同产权并成立新法人开展经营的共同股份制投资。
股份制投资人的组织和活动、行政管理、权利和义务已在投资合同和上述新法人的章程做出规定。
对于投资于该形式的外国投资人,其出资额至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10%。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联营(修订)
根据合同联营,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在老挝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签订的合同规定联合经营某一项业务,无须在老挝成立新的法人或分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须规定各方及政府的权益。
签订联营合同的国内法人必须向工商部门、计划投资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申报,以按规定管理。
根据联营投资的合同必须提交老挝公证机关予于公证。
第三章
投资行业种类、注册资金及投资审批流程
第一节 投资行业种类
第十二条 投资行业种类(修订)
投资人可以投资于以下经营:
1、 普通行业;
2、 特许经营权行业;
3、 公共私营合作制行业;
4、 经济特区开发行业。
第十三条 普通行业(修订)
普通行业是投资一般普通类的行业,不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包括以下二种:
1、 国家管控行业清单内的行业;
2、 国家管控行业清单外的行业。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行业(修订)
特许经营权行业是获得政府批准,根据法人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开展业务活动,分为以下二种:
1、 涉及使用自然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行业;
2、 无涉及自然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行业;
经营特许权行业,政府另有清单规定。
政府可在特许经营项目中合法持股。
第十五条 公共私营合作制行业
公共私营合作制行业,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投资形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某一项目或提供服务,都在本发管控范围内。政府针对公共私营合作制行业出台特殊规定进行管控。
第十六条 经济特区开发行业(修订)
经济特区开发经营,是指根据政府决议,对某一指定地区进行开发投资。根据特殊促进政策实施,具有管理机制,特殊管理,为吸引投资、运营活动提供便利,旨在建设成为收入来源、提供就业机会、创造知识经济,吸收先进科技管理模式,并确保和平稳定,保护环境,实现区域与国际经济接轨。
第二节 普通行业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申请(修订)
投资人有意向投资国家管控行业外的普通行业时,向工商部门递交申请书,按《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
投资人有意向投资国家管控行业内的行业时,向计划投资部门一站式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
第十八条 审批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法》对投资国家管控行业外的普通行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计划投资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投资国家管控行业内的申请进行审批:
1、 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后,计划投资部门与相关单位研究讨论,之后移交省级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审批;
2、 收到省级政府办公厅通知后,计划投资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或颁发投资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设立、运营及管理
国家管控行业外的企业设立、运营和管理,按照《企业法》执行。
国家管控行业内的企业设立、运营和管理,按照本《投资促进法》执行。
第三节 经营特许权行业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申请(修订)
投资特许经营权行业的投资人须向计划投资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通过后提交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甄别
特许经营权行业的投资申请人,须具有成为法人的权利,具有该行业经验,具备投财务能力或具备高效的投资管理能力。在依法和有关部门及地方协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的甄别如:经过计划投资部门的对比、招标或者评估。在该投资人的甄别中,保证透明、公开并可以查询。
经营特许权投资人的甄别办法,政府另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资经营特许权审批(修订)
特许经营权行业的申请须通过计划投资部门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的审批,程序如下:
1、 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后,计划投资部门与相关单位或当地行政机关部门研究讨论,通过后移交级政府审批,确保国家、投资人和人民的利益;
2、 收到政府省级办公厅同意的通知后,计划投资部与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制订谅解备忘录草案,或合同,之后将研究结果提交给政府或省级办公厅。最后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3、 投资人根据规定预置投资项目保证金。该保证金须注入国库账户,且在投资人完成谅解备忘录或合同规定的工作后退回给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 经营特许权合同(修订)
各项经营特许权的投资须与政府签订合同。电力和矿产行业的投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农林及其他涉及使用自然资源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行业的投资须签订谅解备忘录,或项目开发合同,及/或特性经营权合同。详细的审批程序规定在本法的《实施办法》里。
经营特许权合同须规定以下基本内容:目标、金额、协议期限、各项条件、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特许权合同内容变更(修订)
经营特许权合同的内容,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变更。如果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合同目的、项目转让、增加合同方或持股人内容时,由计划投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投资期限(修订)
经营特许权经营的投资期限,是根据经营特许权经营的特点、规模、条件和经济—技术分析报告、根据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50年。
投资人有效地履行合同并给地方发展做出卓越贡献时,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特许经营权延期。
第二十六条 合同转让、授权及股份转让(新增)
投资人在执行谅解备忘录或在矿产普查和勘探合同规定下开展普查阶段工作时不得转让合同或转让股份。
项目开发合同或普查—勘探合同下的合法投资人,在开展勘探阶段工作时,不得转让合同或转让股份,除非:
1、 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45%,并得到相关部门及独立审计公司的证明。
2、 完成合同、法律和相关规定中规定的财政义务及其他义务。
3、 不在诉讼、刑事案件发生期内。
4、 不在倒闭或法院宣判个人或法人破产时期内。
5、 取得老挝政府的同意。
一旦获得转让许可,应向法院公证处取得证明,并缴纳相应的税务、手续费及服务费。
(文章转载自老挝快讯)